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5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大成研究 | 一周 · 研析

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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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亮等:内保外贷跨境诉讼系列(上)——资产调查

内保外贷是中资企业出海的重要融资手段。近年来,由于经济下行,债务违约的风险增加,同时也带来了跨境诉讼风险。在实践中,境外债权人通过协商或诉讼手段要求境内担保人承担责任已较为常见。但是,当境内担保人承担了相应的担保责任后,如何通过诉讼途径向境外债务人跨境追索,却鲜有讨论。


因此,本系列文章将以内保外贷跨境诉讼为主题,重点分析境内担保人如何通过诉讼手段向境外债务人跨境追索。本系列文章分为上中下三篇,上篇主要介绍资产调查的目的和途径,中篇主要介绍管辖法院的选择,下篇则主要介绍法律的适用。

2. 李正庆等:减资补亏税与法的考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在通常情况下需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利润)进行弥补。而实践中,出现了企业用股东减资的方式来弥补企业亏损的反常操作。这种方式是否被法律和税收所允许,着实引起了笔者的好奇心,如果没有突破法律和税收的红线,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快速改善报表结构(通俗的讲就是让企业报表更好看些),对于企业实现引进未来战略投资人或短期满足股东分红等特定目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笔者借题发挥,和读者一道探讨其中法律和税务上的问题。

3. 马宏伟:关注“关键少数”违规减持并发风险——以监管重罚WL家居案为例

继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对股东减持行为的规范,规定买入卖出、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特别义务,2023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加强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二级市场的减持行为。在从严查处、从重打击的监管态势下,违规减持仍屡禁不止,本文结合“DF时尚”“WL家居”股东顶风减持遭监管重罚等案,解析个中风险。

4. 王昕生等:以吸收合并方式化解村镇银行金融风险的要点分析

村镇银行是指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成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的组建,主要是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自从2006年启动试点至今,村镇银行已经成为机构数量最多、单体规模最小、服务客户最基层、支农支小特色最突出的“微小银行”。但近年来,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随着国家层面加强对普惠金融服务的引导,大型国有银行在普惠金融贷款领域进行业务下沉,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贷款支持力度。这一业务发展趋势使得原本规模就不大、管理和认知度均较低的村镇银行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特别是在存贷利率持续收窄的环境下,这些银行的经营效益明显下滑。加上其本身的高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致使部分村镇银行出现亏损,少数村镇银行逐渐劣变为高风险机构,严重影响和制约其可持续发展和金融服务能力。因此确认识别和有效处置村镇银行风险,对维护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5. 李晓峰:中资光伏企业进入美国市场的法律视角——IRA及区域选择

中国光伏产业起步早且发展迅速,2004年左右即走向海外市场。为保护本国相关产业,欧美等国于2011年至2014年间针对中国光伏电池片和光伏组件等陆续提起多次“双反”调查,对产自中国的上述产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对我国原先以出口为主的光伏制造产业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我国光伏制造产业于2012年、2013年上半年陷入低谷。美国特朗普政府从2018年开始对中国进口的太阳能板加征30%关税,以保护美国相关产业,促进光伏产业及产能回流,这项关税的征收方式是在对中国光伏电池和太阳能板征收双反(反倾销、反补贴)关税的基础上进行加征。2023年8月21日,总统拜登否决了国会关于恢复对东南亚四国的太阳能电池板征收关税的决议,即美国决定在2024年6月前继续执行对进口东南亚(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和柬埔寨)太阳能电池板征收关税豁免政策。据相关媒体报道,拜登政府不打算在该日期后延长豁免期限。

6.   杨志鹏等:大成ESG法律研究中心——大成全球ESG法律与政策资讯(第七期)

英国商业与贸易部(DBT)发布声明称,将制定并发布英国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SDS),要求对公司面临的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风险和机遇进行披露,包括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和机遇。


SDS的制定将以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的全球基准为基础,且只有特定事项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英国才允许披露标准偏离上述全球基准的要求。采用IFRS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作为基准,旨在确保英国公司的信息披露具有全球可比性,从而有利于投资者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具体而言,SDS所要求的公司披露信息,将协助投资者充分比较各个公司之间的信息差异,从而有利于投资决策,并有利于资本的有效配置,以及英国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


在SDS实施后,实行任何相关的法律或监管规定时,都可以要求对SDS进行引用。对于英国注册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要求披露的决定将由英国政府独立作出,而对于英国上市公司,则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独立做出。

7 汪英华等:涉税法律服务系列(一)——三流不一致,是否能直接认定企业存在虚开行为?

“三流不一致”不能直接认定企业存在虚开行为,还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活动具体判断。当纳税人被告知“三流不一致”,涉嫌虚开时,应尽早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提早介入,防范被误判为虚开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