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企业并购、治理与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论坛在京隆重召开

发布时间: 2016.11.23

        11月19日,由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资本市场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全球企业并购、治理与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论坛”在北京千禧大酒店隆重召开。本次论坛邀请了国务院研究室相关领导、中国政法大学、税务部门有关领导、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会长、大成德国办公室和英国办公室合伙人及走在资本市场业务最前线的大成中国区资深合伙人来与大家交流。世界各地的专业律师、专家学者、企业界同仁共计近400人参加了此次论坛。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应当在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发挥建设性作用,通过全球的视野和格局,结合中国的国情,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体系和资本市场监管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大成律师事务所(Dentons Law Offices)作为全球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拟利用大成覆盖全球主要资本市场体系的资源,发挥大成律师资本市场专业能力,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和对接国际资本市场规则,有效护航保驾中国“一路一带”和“走出去”战略,及该战略在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和秩序的重新建构和调整中的作用,为国家的战略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创新,提供有效的专业支持,发掘大成国际联盟体系的潜在功能。

        大成中国区顾问委员会主席王忠德出席会议并致辞,席间表达了对本次论坛的美好愿景——共同探索全球企业并购、治理之路,共同谋划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之策,为开创资本市场新格局作出应有的努力与贡献!近400位专家学者及企业界同仁,围绕“一路一带”与中国“走出去”战略中的投资并购政策、“资本市场结构性改革与上市公司重整”、“跨国并购中的避税与反避税政策动态与热点评析”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成果丰硕,对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体系和资本市场监管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次论坛上午及下午的会议分别由大成高级合伙人申林平律师、段爱群律师主持。大成高级合伙人于绪刚律师、尹秀超律师、冷雪峰律师、王立宏律师、段爱群律师、杜庆春律师、郭耀黎律师、陈沁律师、张洪律师、符英华律师、戴健民律师、申林平律师为演讲嘉宾们的发言做了精彩点评。

        上午的议程一开始,由国务院研究室唐元司长为大家讲解了“一路一带”与中国“走出去”战略中的投资并购政策。唐司长具体介绍了地域特点、经济发展、企业软实力、安全保障等因素对我国产能输出能否在国际市场取得优势的重要影响,并提出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从中等收入时期发展到发达时期的重要转型时期,我们既要继续推进与发达国家的学习借鉴,更要推动“一带一路”,鼓励企业走出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前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李曙光教授从专业性的角度剖析了在供及侧结构改革中的关键问题。李教授通过聚焦《证券法》的最新修改进程,介绍了《证券法》修改的三个方面,指出当前我们的上市公司功能还未充分地发挥,随着更多优秀的创新型企业、中小型企业上市,上市公司的功能则会进一步显现出来。另外李教授还强调了资本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优胜劣汰的退出功能,随着去产能节奏加快,上市公司的重整对于整个资本市场的结构性改革具有的意义。接下来,北京市国税局处长邓远军博士对我国跨境交易反避税的相关制度、政策及法规做了专业的剖析,并对相关政策的发展趋势发表了自己精辟的见解。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的讲演题目是《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并购与中国综合金融监管体系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曹会长首先从经济、政策、法律等方面介绍了保险业投资并购的发展背景,企业在目前经济增速放缓情况下,海外并购是企业实现利润增长的重要途径,国家政策鼓励保险机构、保险资金通过国际并购实现保险业国际化的战略布局,来扩大规模经济、提高市场占有率、取得关键资源、培育品牌。重点介绍了金融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并分析介绍了保险行业海外并购交易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法律风险、监管风险、战略论证的风险、交易风险等,曹教授强调应理智对待海外并购,避免盲目投资对公司财务造成的负面影响。

        最后,来自大成德国办公室高级合伙人Hermann Meller 博士对关于德国及西欧上市公司的恶意并购/反并购监管制度进行了评析,特别介绍了德国公司董事是由股东选出的监事进行选举等治理结构中强调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制度创新安排。与此同时,Hermann结合具体案例介绍了反收购的防御战略及其运用,对中国当下上市公司恶意并购与反并购的实践,Hermann的演讲对中国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他首先详细介绍了涉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两起交易,来说明在外商投资审查的现行法律框架下两种审查制度。据Hermann Meller介绍,在德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经济部对外商投资审查的主要依据是《德国外贸和支付法》,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行业审查,另一种是特殊行业审查,两种审查标准分别规定在《德国外贸和支付法》第55条和第60条。《德国外贸和支付法》第55条规定,如果非欧盟成员国的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直接或间接获得该企业25%及以上的表决权,联邦经济部有权审查该收购是否危害德国公共秩序或安全。这就是对外商投资的一般行业审查,可见,这种情况下的审查理由是“公共秩序或安全”。“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危害公共秩序或安全必须是社会根本利益的真实且严重的威胁。” Hermann Meller给出了这样的标准。另一项审查依据是《德国外贸和支付法》第60条,“如果非欧盟成员国的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直接或间接获得该企业25%及以上的表决权且涉及敏感行业,经济部有权审查国家安全利益是否受到危害,相关领域涉及以下产品的制造:战争武器;军事装甲车的发动机或齿轮;联邦信息与技术安全机构核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和技术安全产品。”可见,如果生产领域更加敏感,还可以以“国家安全利益”为由进行审查,但要把上述两起交易的企业归入“军工”的范畴似乎更加难以令人信服。

        Hermann Meller博士表示,《德国外贸和支付法》相关条款尚未经欧洲法院检验,德国权威法律学者认为条款第55条和第60条太过宽泛且违反欧盟法律。

        下午的会议一开始,首先由大成高级合伙人张雷律师就企业并购重组新动态及产业并购与律师服务为大家作了分享。他提出法律的作用并不完全是为经济保驾护航,而实质是我们社会生存的土壤,探讨了产业并购中律师该如何抓住新机遇,认为律师可以加强与企业管理层的沟通,更加深入地理解企业现状,为企业优化资源、股权结构设计、激励措施等提出有效的建议,为企业并购融资提供更好的方案。来自大成伦敦办公室的Nik Colbridge合伙人介绍了律师起草IPO中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与证券发行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安排,强调律师的责任就是有效保护客户,并详细解释了招股说明书的作用,以及招股章程大纲、平衡披露、等IPO文档的关键点,介绍了招股说明书的相关流程。 大成高级合伙人张刚律师聚焦“为什么让律师写招股说明书、律师有没有能力来写招股说明书、律师如何写招股说明书”的问题,讲解了IPO法律文件形成过程中的律师角色与中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创新。大成高级合伙人江荣卿律师讲解了“一路一带”与企业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制度安排。江律师先概括介绍了“一带一路”的概念、投资的分类、投资拉动服务贸易、投融资模式等内容,接下来他通过案例讲解了投资过程中融资方的政治风险、运营资本和风险、以及腐败程度、信仰、语言、法规环境等风险,同时介绍了如何通过成本核算等方式来评估和控制风险。大成高级合伙人李观保律师对红筹架构与企业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问题作了分析讲解。李律师介绍了红筹架构的相关概念,对法律监管体系作了细致的梳理和说明,重点解读了商务部对关联并购的审批,李律师强调“细节是魔鬼”,律师在做相关业务时一定要注重细节,在实务当中慢慢积累。大成高级合伙人邓志松律师作了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和申报与相关法律政策评析。他讲解了在并购过程中,什么样的交易在相关司法区需要做相关申报,以便更好地理解管辖权的概念,邓律师通过实例对并购救济在前期和后期的多种措施作了细致的讲解。来自大成上海办公室的高级合伙人范兴成律师,分析了中国企业赴港交所发行H股并上市的主要法律问题及法律政策环境。范律师介绍了发行H股的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分析了重组应关注的法律问题,包括合规发行、发起人认购与产权界定、税务问题、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社会保险、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等。

        下午演讲焦点为英国办公室合伙人Nike Colbridge和大成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张刚演讲的《律师起草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与证券发行注册制中IPO风险防范与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创新》,重点论述了英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律师起草IPO招股说明书形成的历史渊源及其实践意义和制度选择逻辑,对中国新一轮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创新和证券法中注册制相关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最后,大成高级合伙人于绪刚博士对本次论坛进行了精彩的总结发言。于律师从国家战略的高度,结合宏观经济面,概括指出了我国经过改革开放大国崛起过程中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机遇,提倡我们在全球贸易的过程中,争取效率和效益的双赢,期待我国从权利信仰到法律信仰的意念能够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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