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下午,“大成走进民法典时代”系列公益讲座第二讲请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清华大学教授崔建远,为广大观众带来一场以“以‘典’名‘践’”为主题的民法典《物权编》分析讲座。崔建远教授将《物权编》与《物权法》对比,针对《物权编》在实务中有用、有分歧的地方及条款增补、删减背后的含义,借生活中民众关心的点滴小事,为大家呈现了《物权编》对于个人的重要性,同时明确了立法对司法的引导作用。
崔建远教授讲到《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关于登记公信力的内容,即权利正确性推定制度的相关问题。首先,崔建远教授阐释了公信原则的定义,该问题在实务界及学术界均存在不同观点,他认为该项条款在适用上有特殊情形,如:在登记名义人与真实的不动产权人之间,不能用这条规定保护登记人,而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其次,崔建远教授列举了“登记人对抗交易相对人”、“强制执行”及“发生侵权行为”等不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范围的情形,提出该法条主要用在基于对登记信赖而进行的交易领域的观点。最后,崔建远教授通过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写明房屋购买不包括停车位等案例,结合我国《民法典》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等不动产物权可以不登记的情形,表明我国法律认可在特定情形下不动产未经登记也可以设立物权。
接下来,崔建远教授讲述了预告登记在实务处理中的问题。崔教授首先从“预告登记期间没有办理本登记也可以抗辩其他买方”及“预告登记可否认出卖人将不动产抵押的行为效力”两个方面讲预告登记的效力。崔建远教授同时还解答了“预告登记债权能否优先于租赁权”、“预告登记效力消失的影响”、“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日期计算”、“物权公示和债权的效力”及“能否以预告登记对抗卖方债权人的查封”五个热点问题。
对于《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等方面,崔建远教授肯定了《民法典》将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停止侵害请求权加以区分的更改,从社会利益及司法实践两方面分析其优点,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相互配合,形成禁令制度,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崔教授强调要从对象、合法性、表现形式、诉讼时效等方面区分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的适用要件,强调应注意“侵害”和“损害”的差别。最后,崔建远教授从物权请求权的内涵考虑,谈论了《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涉及的恢复原状等相关情形是否属于物权请求权的问题。

在谈及《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至第三百四十一条关于新增的农地三权分置条款时,崔建远教授先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土地经营承包权”的两权分置引入,赞同《民法典》将原本分离的出租和转包合并,并通过适用情形、担保及出资等权利转让的前后对比,分析三权分置的相关问题。在土地经营权性质方面,崔建远教授从“登记”和“设定融资担保”等方面解释土地经营权是从属物权还是债权的问题。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问题,是中国独有的制度 ,崔建远教授认为该法条具有实用性,体现了房地权属确定和转让是一体的原则,并从建筑设施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权流转等实务方面解释了该制度。

崔建远教授提到,既要懂法律又要懂实践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对广大法律人寄予厚望。崔建远教授认为,《物权编》充分体现了“物尽其用”的原则,更加合理地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其中诸多问题同民众生活息息相关。此次《物权编》的讲座不仅加强了法律与民众生活的联系,也让所有法律从业者对《物权编》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崔建远教授三个小时的讲座,吸引了超过10万人次的在线观看。
在深刻领会《物权编》立法精神的同时,崔教授的讲座也带领所有法律人走向更加广阔的思维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