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受邀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与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联合研讨会作主题发言

发布时间: 2023.06.26

2023年6月16日下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简称“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简称“劳专委”)与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简称“知产委”)在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了研讨会,专题研究讨论员工权益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交叉领域存在的疑难问题。

全国律协劳社委主任姜俊禄、知产委主任王正志以及两委的部分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的部分委员、高文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律师共45人参加了会议,北京大学法学院叶静漪教授,大成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曾凡新,大成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总所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组负责人、高级合伙人付勇律师,大成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理事、合伙人张立杰律师应邀出席了会议。

图/与会人员合影






本次会议由全国律协劳社委主任姜俊䘵主任致辞。曾凡新、齐斌律师代表劳社委作了主题发言,韦国、蒋海军律师代表知产委进行了主题发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作了专家点评。全国律协劳社委主任王正志作了总结性发言。与会人员围绕“竞业限制案件中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专利法》第六条职务发明中员工身份的认定”“如何平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就业自由及人才流动之间的价值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大成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曾凡新律师应邀出席会议并作了题为《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两家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认定因素》的主题发言。曾凡新律师发言要点如下:

一、经营范围部分重合能否认定两家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

经营范围能够相对直观地反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为证明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提供两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主张其中载明的许可经营信息存在重合,是实务中常见做法。但在审查、认定竞争关系时,基于保护劳动者就业权、工商登记信息无法完全反映公司实际业务等原因,法院一般会审慎对待,从严把握认定边界,并不会将经营范围作为考量的唯一因素。

二、经营范围之外的其他认定因素

在认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时,法院会进行实质性审查,实务中法院不仅考量了两家公司的许可经营信息,还结合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销售产品类型、销售产品理念、面向客户群体等因素综合认定两家公司之间存在业务竞争关系。

三、竞争关系隐蔽时的认定因素

竞争关系隐蔽时,参保证明、离职证明等并不能完全说明员工的实际入职情况。因此,法院也会结合员工工作时间内出入办公室场所、停留的时间等因素,甄别员工行为的实际性质,而不会仅以员工表面上的行为认定。

图/曾凡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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