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领跨境法律动态的未来——内地与香港判决相互强制执行安排

发布时间: 2023.12.26


引 言

随着《内地民商事判决 ( 相互强制执行 ) 条例》(第645章)(“《条例》”)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第645A章)(“《规则》”)于2022年10月26日香港立法会通过后,《条例》和《规则》即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标志着中国内地与香港司法管辖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变革时刻。 

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安排”)奠定的基础上,《条例》订明了相互强制执行判决的主要指导原则,而《规则》则提供了详细的程序路线图,包括登记申请及执行已登记判决等内容。这一立法发展为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的判决认可引入了更全面的框架,通过减少香港或内地法院重新审理诉讼争议的需要,增强了跨境争议解决的效率。



要点回顾 —— 2019年安排与现行制度对比 



Dentons香港办公室于2020年5月发表了一则文章,阐述现行跨境执行制度[1]与2019年安排的要点之间的差异(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概括而言,2019年安排明确规定了互认判决要求中具备司法管辖基础的要点,同时消除了专属管辖权条款的要求。管辖基础的相关因素包括被告的居住地、被告的营业地点以及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的地点。 

2019年安排的其他亮点包括认可由更广泛的法院和审裁处(包括内地的初级法院及香港的竞争事务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及小额钱债审裁处)作出的判决,以及扩大所涵盖的案件范围和判决类型:


  • 除非明确排除在外,大多数民事和商业案件(包括金钱上的判决和非金钱上的判决)都获涵盖在范围内。排除事项包括与公司破产、债务重组和个人破产、某些婚姻或家庭事务、某些海事事务,以及与已故人士遗产继承有关的判决。

  • 2019年安排也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获判民事赔偿的判决。

  • 在判决类型方面,任何判决、裁定、调解书及缴付令均包括在内,但保全裁定、禁止诉讼令和临时济助作出的命令则不包括在内。


2019年安排还划定了拒绝认可判决的具体理由,澄清了在不同背景和情况下拒绝认可判决的因素。



《条例》及在香港登记内地判决的机制  



该《条例》确立了以下机制:(a)在香港登记内地民商事判决;以及(b)取得香港民商事判决发出经核证文本和必要证明书,以便在内地进行认可及强制执行该等香港判决,以反映2019年安排的内容。[2]在 2024 年 1 月 29 日或之后作出的合资格内地判决,可根据《条例》在港登记。[3]

《条例》和《规则》就在港登记内地判决的机制提供了简易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 登记申请:合资格内地判决的判决债权人须通过原诉传票方式,向原讼法庭单方面申请登记令,以登记该内地判决(或判决中的任何部分),并须以誓章支持其登记申请。[4]用以支持登记申请的誓章须附有(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作为证物 ,包括诉讼各方的个人详情和有关内地判决的文本,而详细的内容要求则视乎该内地判决的性质而定。举例来说,如内地判决有禁止或限制行为(类似禁制令)的效力,则誓章内必须载有进一步资料。[5]

  • 涵盖范围:《条例》有利于登记寻求金钱上的损害赔偿及非金钱上的损害赔偿的合资格判决。[6]《条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不得登记判决:

    如判决关乎因在内地侵犯“指明知识产权”(侵犯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除外)纠纷或牵涉内地法律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纠纷,而获判的金钱上以外的损耗赔偿,包括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7]

    在考虑到适用于知识产权的领土性原则下,如判决涉及“指明知识产权 ” 的有效性、确立或是否存立;[8]

    如判决牵涉登记关于税款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费用、特定罚款或其他罚则。[9]

  • 登记令:凡就合资格内地判决提出登记申请,原讼法庭可在申请已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 命令登记该判决或该判决的任何部分 。[10]

  • 送达登记通知书:凡法庭作出登记令,申请人须在该内地判决的登记通知书中详细列明相关细节,[11]并将该内地判决的登记通知书送达该内地判决中所有可被执行的当事人。[12]登记通知书可通过当面送达或挂号邮寄方式进行,而在本司法管辖区外送达通知书也无须法庭给予许可。[13]

  • 将登记作废:如已登记判决针对某人强制执行 , 该人可向原讼法庭申请将该判决的登记作废。一般情况下,该申请必须在登记通知书送达后的短暂期限内,即14天内提出。申请人必须向原讼法庭证明适用于将登记作废的任何订明理由。登记作废的订明理由举例包括:(a)不符合司法管辖权规定;(b)所登记的判决以欺诈方法取得;(c)就涉及相同的当事人的同一诉因,某香港法院已作出判决或某仲裁庭已作出仲裁裁决(而仲裁地点是在香港);(d)判决债务人没有在内地判案法院中被传召出庭,或该被告人有被如此传召出庭,但并未获得合理机会,作出陈词或就该法律程序答辩。[14]

  • 强制执行判决:已登记判决可在香港强制执行,且视为由原讼法庭本身作出,且具有司法管辖权作出的判决。[15]


便利在内地认可和强制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  



根据2019年安排的第7(1)条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该香港的判决应当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发布有关认可和执行的司法解释,[16]《条例》已经订明机制,容许香港民商事判决的判定债权人申请香港判决的经核证文本,以便根据2019年安排执行判决。[17]



为跨境争议的法律合作开拓新领域  



《条例》及《规则》的制定,为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执行奠定了更为全面和有结构的框架。《条例》及《规则》对处理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跨境争端将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司法管辖的选择及执行策略方面。 

在新机制下,当事人的协议中缺乏排他性司法管辖权条款的因素,将不再成为内地与香港之间认可判决的障碍,有效减少在两地针对同一诉讼因由和同一当事人的争议重新诉讼的需要,减低当事人在跨境执行过程中的成本,并提高判决认可结果的确定性及可预测性。

《条例》在管辖要求方面具灵活性,涵盖了更广泛的判决,包括非金钱判决和具有补偿性质的特定刑事判决,反映了对现今商业纠纷多面性的充分理解。考虑到现今商业交易的动态性,《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以提供全面的法律解决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是首个与内地作出如此广泛的相互执行判决安排的司法管辖区。这强化了香港作为知识产权贸易的主要区域枢纽,以及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领先中心的地位,与香港在国家“十四五”规划中的角色一致。

在内地与香港之间判决的跨境认可及执行不断演变的格局中,要在这个变革时代管控争议,法律执业者必须对《条例》及《规则》有深刻全面的了解,这对就诉讼初期的策略制定到执行合格的判决,以及在整个跨境争议中克服其固有的复杂性,提供有效的建议和服务至关重要。

简而言之,《条例》彻底改变了大中华地区的争议解决版图,使香港和内地在区域性争议解决中心中独树一帜。现行的《条例》在双方关系破裂和需要有组织地解决冲突时提供了明确性和确定性。通过提供快速、透明和有效的措施,可确保当事人的安排尽早得到认可和执行,在司法程序介入后,且在解决争议的最后一环——收回判决金额——的流程当中,为当事人提供了保障。

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Dentons在世界各主要司法管辖区均拥有强大的业务及能力。Dentons香港团队在各种诉讼、调解和仲裁事务方面均拥有丰富的经验,并有充分能力提供世界领先的法律服务。如您希望在香港执行内地的判决或裁决,申请仲裁程序的临时措施以协助仲裁程序,或制定您的争议管理策略,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注释:

[1]《内地判决 ( 交互强制执行 ) 条例》(第597章)(“《条例》”)于2008年8月1日生效。

[2]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 645章)

(https://www.legco.gov.hk/yr2023/chinese/brief/cpa5041123c_20231108-c.pdf)  

[3]《条例》第 10(1)(a)条。

[4]《条例》第10(1)条及《规则》第4条。

[5]《规则》第5至12条。

[6]《条例》第 10(1)(b) 条。

[7]《条例》第16(3)及18(3)(c) 条。

[8]《条例》第15(1)条;关于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的文件简介(立法会文件编号CB【4】192/2022【04】): 

https://www.legco.gov.hk/yr2022/chinese/panels/ajls/papers/ajls20220328cb4-192-4-c.pdf. 

[9]《条例》第 18(3)(a)及(b)条。

[10]《条例》第 13(1)条。

[11]《规则》第16(3)条。

[12]《条例》第 13(3)条。

[13]《规则》第16(1)及(2)条。

[14]《条例》第 22(1)条。

[15]《条例》第26(1)条。

[16]《2019年安排》第29条。

[17]《条例》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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