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报》专访大成律师:由大成律师提供数据资产入表DAC法律服务的中国乃至全球首家企业诞生

发布时间: 2024.01.03

*本篇内容转载自:中国企业报



随着《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数据资产入表成为企业管理和会计处理的新焦点。某央企迅速响应,成为中国乃至全球首家聘请律师提供数据资产入表DAC(数据资产合规Data Asset Compliance)法律服务的企业,实践数据资产入表。在这一过程中,大成律师事务所发挥了关键作用,提供了专业的数据资产入表合规服务,出具了DAC法律意见书,不仅确保了数据资产入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还助力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转型与发展。大成徐永前律师、陈福律师、赵中星律师、张建民律师、林微律师、黄鑫淼律师和周龙龙律师为该央企提供数据资产入表DAC法律服务。

近日,大成联合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徐永前律师和大成第二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陈福律师接受了《中国企业报》记者的专访,就数据资产入表的法律、政策框架,以及在推动企业数据资产化和数字化转型方面的重要性进行了深入阐述,同时详细介绍了大成在这一领域的领先实践和成果并特别强调了大成在制定数据资产合规入表标准、确保数据资源的合法合规入表,以及在促进企业数据资产化和数字化转型方面所做的先锋工作和取得的显著成就。



《中国企业报》:数字经济正在成为汇聚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引领改变全球化竞争新格局的关键力量和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数据资产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在推动优化经济结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打造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增长点等方面创造出了新的动力。请问作为一家律师机构,大成在这方面做了哪些有意义的工作?

徐永前:我国已经走在数据资产入表实践的最前沿。数据资产入表对世界各国来说都是一个新的课题,需要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而大成走在数据资产合规入表的前沿,DAC是大成律师首创的法律服务产品,某央企成为中国乃至全球首家聘请律师提供数据资产入表DAC法律服务的企业;DAC能有效帮助客户有效地识别和降低法律风险,同时确保数据资产入表的过程遵循最新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为企业提供一个清晰、易于遵循的指南,帮助客户在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中稳健前行;同时,促进和保障数据资产合法、合规入表也是律师的使命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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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大成联合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徐永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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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数据合规专家陈福博士


《中国企业报》:财政部颁布的《暂行规定》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某央企成为首批数据资产入表的企业,践行数据资产化之路。在您看来,数据资源入表的意义是什么?您如何评价这一步骤在推动企业数据资产化和数字化转型方面的重要性?

徐永前:数据已然成为新时代发展的“新资产”“新能源”“新血脉”与“新事物”。在数据要素市场化过程中,必将历经数据资源化、数据资产化和数据资本化等三个阶段的数据价值化的过程。数据资产入表系数据价值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数据已然成为社会经济的生产要素,数据资产入表不仅可以实现企业资产增值、提高市场竞争力、繁荣数据产业,还可以实践建设数字中国和数字经济的国家战略。

以某央企此次数据资产入表为例,某央企充分挖掘了数据的丰富价值,这种创新的数据利用方式,不仅提高了数据的实用性,也为企业和政府提供了强有力的决策支持。某央企展示了如何将大量的数据转化为具体、可度量、并能够直接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的资产。通过将这些数据正式入表,某央企不仅证明了数据产品化的成果,而且强调了这些数据资产的财务和商业重要性。这一步骤在推动企业数据资产化和数字化转型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为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维持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手段。


《中国企业报》:“数据资产入表“是一个大家比较陌生的概念,在全球范围内,数据资产入表的实践和发展态势呈现出怎样的趋势和特点?我国的数据资产入表实践是怎样的?

陈福:在全球范围内,对于数据资产入表的态度和实践各国存在显著差异。美国通常将数据资产分类为无形资产,并按成本减去减值损失进行衡量。但是,企业数据该如何作为资产进入公司的财务报表,目前美国会计准则(GAAP)并没有权威的意见来指导企业的实践。而欧盟、印度、俄罗斯、英国、日本、新加坡、巴西等国家或地区在数据资产入表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我国走在数据资产入表实践的最前沿,《暂行规定》规定将数据资源以三种不同方式进入资产负债表中,即无形资产、存货和费用化处理;符合资产化条件的数据资源,以无形资产或存货的方式入表,而不符合资产化条件、但能给企业带来利益的数据资源通过费用化处理的方式进入资产负债表中。企业自身使用且符合资产化条件的数据资源,按照现行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为无形资产,进入资产负债表中。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符合资产化条件的数据资源,按照现行与存货相关的会计则准的要求,确认为存货,进入资产负债表中。数据资源的资产化条件包括三个构成要件:(1)数据资源企业拥有或者控制;(2)数据资源能给企业来利益;(3)数据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可见,无形资产、存货和费用化处理并没有改变现行的会计准则,而按照现有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 

《中国企业报》:当前数据资产入表是基于怎样的法律、政策框架下进行的?

陈福:我国已经形成发展数字经济的法律、政策框架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大法律为核心的法律框架体系。二是《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它提出了数据产权三权结构性分置制度与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将数据权益划分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并强调“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正是数据要素型企业构建的重要一环。三是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颁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中评协于2023年9月8日颁布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暂行规定》为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指引,是重大的制度创新,它开启了数据资产化、资本化时代。通过将数据资源纳入会计核算范畴,企业可以更好地反映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增强其信用评级和融资能力,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大大增强企业进行数据资源挖掘的动力和意愿,促使企业更加重视数据安全专项合规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当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和挑战。《指导意见》就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主要包括“授权主体信息、产权持有人信息,以及权利路径、权利类型、权利范围、权利期限、权利限制等权利信息。”因此,数据资源相关的法律风险和利益需要得到有效识别、评估和保护,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数据资产合规的法律评估体系,以保障数据资源入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数据资产是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资源和财富,它可以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增强企业的信用评级和融资能力,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然而,数据资产的入表、交易、使用等过程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和挑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业标准等,保证数据资源的合法性、安全性、可靠性和透明度。

《中国企业报》:《暂行规定》在推动数据资产化和价值化方面起到了怎样的关键作用?它如何帮助企业更好地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在提升信用评级、融资能力、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方面发挥作用?此外,《暂行规定》对于加强数据安全和合规性管理,防范会计造假行为,以及促进企业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特点的积极回应有何重要意义?

陈福:对于企业来说,《暂行规定》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创新,它开启了数据资产化、价值化大时代,促进了数据资源相关风险防控和监管。通过将数据资源纳入会计核算范畴,企业可以更好地反映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增强其信用评级和融资能力,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同时,通过加强对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企业可以更好地向投资者、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传递其对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特点的积极回应和适应,增强其品牌形象和社会责任感。此外,通过规范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企业可以防范数据资源相关的资产负债表虚增、收入虚增、成本虚减等会计造假行为,维护企业数据资源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因此,这一规定无疑增强了企业进行数据资源挖掘的动力和意愿,并促使企业更加重视数据安全和合规的问题,为企业抓住数字经济发展的机遇奠定了基础。

《中国企业报》:在数据要素市场化中,数据资产定价面临哪些主要的难点和挑战?为了有效应对这些挑战并抓住其中的机遇,企业应采取哪些策略和方法?此外,数据资产定价与其质量、来源以及使用目的等因素之间的关联性是怎样的?这些因素如何共同影响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和定价决策?

陈福:难点和挑战在于如何确定数据的法律属性,传统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数据属于什么类型权利。对此,有学者建议立法规定设立数据权,数据权属于与物权和知识产权并列的第三种财产权,也就是说以财产权的方式来保护数据,但数据中包括有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确权为企业的财产不合适。有学者建议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保护数据,但是不正当竞争保护的是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数据的确权和流通。有学者主张以侵权法的方式保护数据,但是这种模式下,只有发生侵权行为后才能维权,不利于数据流通和交易。因此,数据资产定价的难点和挑战在于,如何确定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如何对数据资源进行资产化。

企业的应对方式为:《数据二十条》通过行政的手段将数据分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企业通过数据资产确权、评估和入表三个阶段,完成数据资产入表工作。

数据质量、数据来源、数据用途与数据资产的定价密切相关:现在我国提倡高质量发展,为确定数据质量水平,可以在数据资产入表实践中,进行数据质量评估;数据合规是数据资产定价的前期条件,数据来源不合规的数据资源不能认定为企业的数据资产,不能进行评估定价;数据用途对数据资产定价起到关键性作用。数据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其中收益法主要考量数据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数据用途对数据资产收益起到决定性作用,而且同一数据资产在不同主体手上用途也不相同,其价值也不尽相同。

《中国企业报》:您帮助某央企进行数据资产入表。在您看来,企业在实施数据资产入表的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难题是什么?针对这些挑战,您认为应该如何有效应对,以确保数据资产的顺利入表和最大化利用?

陈福:在为某央企提供DAC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总结了数据资产入表难点和挑战为,(1)如何对数据资产进行确权:现有法律没对数据属于什么类型的权利进行规定,民法典规定的是数据权益,而不是具体的权利;为了给企业对数据资产进行确权提供方法和路径,《数据二十条》通过行政的手段将数据分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2)如何确保数据资产中的数据是合规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数据合规领域的三大基本法律,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数据不合规最高处罚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球营收的5%,目前我国执法实践中,因数据不合规而被处罚的案例中,被处罚的最高额为80多亿元。

为了更好地保障数据资产入表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我们建议采取的解决路径包括:一方面推动起草标准“数据资产合规入表指南”,以规范数据资产入表的活动;另一方面,通过DAC法律意见书确保数据资产入表合法合规。数据资产入表流程可分为: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数据资产评估和数据资产合规入表三个阶段。DAC法律意见书不仅是数据资产化过程中数据资产入表的前提条件,而且还是交易、融资、IPO等数据资本化活动的法律保障。

《中国企业报》:DAC法律意见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陈福:在某央企数据资产入表过程中,DAC法律意见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DAC法律意见书是指在数据资产化和数据资本化过程中为保障数据资产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文件,确保数据合规,以满足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的条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DAC法律意见书是数据资产化过程中的数据资产入表的前提条件,是交易、融资、IPO等数据资本化活动的法律保障。DAC法律意见书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数据产权证书的合规审查、数据资产范围的合规审查、数据资产归类的合规审查、数据治理的合规审查,以及披露义务的合规审查。其中,数据治理合规审查在DAC法律意见书中占据了核心地位。这部分内容重点关注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和保护,确保在数据资产入表的过程中,所有数据都得到适当的管理和合法使用。这样的做法不仅提高了数据资产入表的质量和可靠性,也为数据资产的法律合规性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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