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管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监管办法》共八章四十六条,《监管办法》第2条界定了监管范围,主要包括各有关主体对投资计划分解、资金安排和使用,以及相应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投入运营等环节开展的日常管理、监测调度、后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活动,相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体现了事中及事后监管的全覆盖。《监管办法》第3条确定了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四大原则。下文将就重点问题进行解读。
《监管办法》第4至8条建立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发改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单位自上而下、纵横联动的监督管理体系,即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整体指导和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领域投资项目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地方发改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实施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中央单位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直属机构或各级分支机构承担的投资项目履行主要监管责任。对于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发改委在下达时应当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并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单位等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履责有要求、追责有依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成功实施,既依赖主管部门的有力监管,也依赖地方的积极配合,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均未提及激励机制与措施。《监管办法》第9条建立健全投资计划管理奖惩激励机制,对于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分解、执行和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较多、综合评价排名靠后,或者审计提出问题较多,且有关问题严重的中央单位或地方,应当视情况扣减本年度投资下达规模。对于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管理情况良好的地方,通过督查激励、通报表扬、在编制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当倾斜等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线监管,违规信息计入信用记录,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单体项目实时监控,提高监管效率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多、分布广,监管难度大。如,2020年安排投资6000亿元,支持项目36871个。近年来,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库建立起的在线监管,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管效率,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跟踪手段,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障。
《监管办法》构建全生命周期监管,第13条提出加强在线调度、探索开展视频监管、动态跟踪相应的投资计划转发、分解和执行等作出相应规定,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监管结果信息,并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实施联合惩戒,以推动项目规范有序建设,按期建成发挥效益。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或者利用现有项目远程可视化监控设备等方式,定期核查项目建设进度。对于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单体项目,进行实时监控。
《监管办法》第18条对未按时开工、建设进度滞后、资金支付率低、缩减投资规模、超期未完工等问题项目进行预警,有效提高监管效率。
(二)定期分析,采用“三到现场”等方式对项目开展核查
《监管办法》第16条规定现场核查“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监管办法》第31条规定对于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投资项目开展灵活机动检查。
《监管办法》第19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对本地区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对有关问题项目及时组织现场核查,或者通过视频方式查看项目现场,向项目建成后的服务对象、涉及对象等访谈了解项目有关情况,并督促整改。
(三)强化监督执法
在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调度基础上,对各项监督检查要求予以明确,并设专章切实加强对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的监管。同时,对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以及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和惩戒措施,加大处罚力度。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对于项目后评价的内容和范围做了简要陈述,而在《监管办法》中首先明确了项目后评价的主体,即有代表性的投资项目,其次明确了后评价的具体时间,即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最重要的是明确了后评价的成果运用机制,有助于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促进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
(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后评价,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项目后评价原则上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同时重视公众参与,可广泛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强化后评价成果运用。
(二)强化后评价成果运用
后评价成果将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作为项目奖惩、日后项目申报等的重要底层数据,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监管办法》的重点条文,我们提出如下合规建议供参考:
(一)《监管办法》第11至12条明确落实“项目责任制”,即建立项目法人制度,对不具备项目法人专业能力的建设单位,提倡采用“代建制”模式,强化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投资项目依法、合规、节约、高质量完成;
(二)投资计划指标的科学性、指标下达的及时性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针对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应当制定科学的投资预算指标,投资预算应当与投资规模相符,投资期限、开工建设期限相匹配、相适应,并考虑履行中的变量,不应造成资金大量沉淀、闲置等严重不利影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项目总投资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的必须及时上报,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妥善保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书,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报建相关文件及批复手续,招投标、施工、监理、会计凭证等过程管理文件,竣工验收、决算相关文件等档案资料,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与批复内容应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及时、准确、完整;
(五)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及投资计划要求足额及时推进资金支付,不得闲置、转移、侵占、挪用资金;
(六)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资金管理及核算,资金使用符合规定要求,项目终了提交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意见。
综上所述,国家显著加强投资项目的监管,应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本文解读仅为个人观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欢迎联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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