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以及后疫情时代经济下行和国际环境因素的影响,私募股权投融资市场整体呈下行态势,美元融资项目的下行态势更为明显。有鉴于此,一方面,在美元融资减少且VIE架构(定义见下文)的维护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对部分企业而言,保留VIE架构的必要性不大;另一方面,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颁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配套适用指引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以来,相对于红筹架构(股权)、H股架构等架构,采用VIE架构通过备案的项目数量较少,截至目前,仅有7个采用VIE架构赴境外上市项目(即:嘀嗒出行、迈富时、云学堂、一品威客、一修哥、极兔速递、车车科技)通过备案。
因此,对部分企业而言,现有环境下在境内进行人民币融资更具吸引力,部分已搭建VIE架构的企业考虑拆除该架构并回归境内开展未来的融资、上市活动,也有少量企业在境外上市过程中选择剥离VIE架构的相关业务(举例而言,申请美国上市的日日煮(DDC Enterprise Limited),在证监会备案过程中快速拆除了其涉及的VIE架构,但该等拆除仅为其架构中VIE相关业务的剥离,在形式上仅通过终止VIE协议完成,系涉及的一般VIE架构拆除流程中的部分环节)。
基于上述,笔者将通过系列文章聚焦于现有监管框架下VIE架构拆除的相关问题。本VIE架构拆除流程解析文章分为上下两篇,从VIE架构拆除的整体流程概览以及拆除过程中的合规要点进行解析,本文为上篇,主要分析VIE架构拆除的整体流程概览。
具体而言,VIE架构搭建通常包括如下步骤:
第一步:创始人以其持有的境内权益在境外离岸地(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持股主体(“创始人持股主体”);
第二步:创始人持股主体在境外离岸地(多在开曼群岛)设立离岸公司作为融资/上市主体(“境外融资主体”),其他股东通过重组在境外融资主体镜像持股;
第三步:境外融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多通过香港公司)在境内新设外商独资企业(“WFOE”);
第四步:由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即“VIE公司”,通常为持有有关业务资质、牌照的运营主体,且其股东一般均为境内自然人或企业)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签署一系列控制协议(通常包括独家购买权协议、独家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等,“VIE协议”),使境外融资主体得以间接通过控制协议实际控制VIE公司,并由此实现对VIE公司财务数据的并表。
VIE架构图示意如下:

相较于搭建VIE架构而言,拆除VIE架构整体上采取逆向的操作顺序,其一般流程包括(注:为一般性顺序,实操中部分事项的顺序可能重叠进行):批准拆除VIE架构——终止VIE协议——收购WFOE——回购境外融资主体投资人股份——员工激励计划处置——处置境外主体——37号文注销登记,具体如下:
对于已搭建VIE架构的企业而言,通常拆除VIE架构属于重大的决策事项之一,特别是对于搭建VIE架构并进行了境外融资的情况下,该等事项通常为外部投资人享有一票否决权的事项。因此,为开展VIE架构的拆除,首先需要就VIE架构的拆除根据融资主体的章程性规定,取得境外融资主体层面的股东会决议批准(且通常应包括有一票否决权的股东的批准同意);同时,为明确VIE架构拆除的流程以及VIE架构拆除过程中的权利分配和义务承担,确定VIE架构拆除后的融资/上市主体(“境内融资主体”)等事项,VIE架构拆除的相关主体惯常会签署重组框架协议或类似重组文件(“《框架协议》”)来整体约定VIE架构拆除的主要环节以及有关方的权利义务,而该等《框架协议》通常也会作为融资主体决议批准的一部分。
以慧智微(688512)为例,根据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慧智微于2018年拟放弃境外上市计划并转而筹划境内上市同时拆除VIE架构,终止协议控制。就拆除VIE架构、终止VIE协议等相关事项,原VIE架构下的VIE公司、创始人股东、境外融资主体及其股东、WFOE等有关方经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框架协议》,就原VIE公司重组前,融资主体拆除协议控制架构、回购部分投资人股份以及具体重组步骤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进一步地,对于拆除VIE架构涉及的各主体而言,各相关主体应相应通过其内部决议,批准其根据境外母公司的VIE架构拆除决议及《框架协议》参与、履行拆除VIE架构所涉及的具体环节和内容。
鉴于VIE架构下,WFOE通过与VIE公司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签署VIE协议实现对VIE公司的控制,为推进并实现上述第一步经批准的VIE架构的拆除,首先需要通过终止VIE协议解除WFOE对VIE公司的控制。其中,因通常VIE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根据VIE协议中的股权质押协议已将其持有的VIE公司的股权质押给WFOE,终止VIE协议的同时一般会同时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的登记,以推进后续VIE架构拆除的流程。
本步骤完成后的公司架构图示意如下:

拆除VIE架构可能存在不同原因,例如:
部分公司拆除VIE架构的原因是项目“结束”而对架构内相关主体进行清算和注销; 部分公司拆除VIE架构的最终目的是转为境内继续融资/上市。
由于各公司拆除VIE架构的目的不同、架构内各境内主体的定位不同,进而在拆除VIE架构时境内融资主体会有不同的方案选择,本文以下述三种方案为例进行论述,但无论哪种方案的实现,都需要重点关注本环节下收购的资金流转问题及税务合规问题:
以VIE公司作为境内融资主体,原VIE架构下WFOE的股东(一般为香港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WFOE股权转让给VIE公司或其子公司,WFOE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方案也是较为常见的操作。
以优刻得(688158)为例,在其拆除VIE架构的过程中,原VIE架构下WFOE的唯一股东香港公司将持有的100%WFOE股权转让给VIE公司,经重组后VIE公司成为最终上市主体,而原VIE架构下的WFOE成为了该上市主体的子公司。另以博纳影业(001330)为例,在其拆除VIE架构的过程中,原VIE架构下WFOE的唯一股东与VIE公司的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的100%WFOE股权转让给VIE公司的子公司。
本方案下收购WFOE后公司简要架构图示意如下:

出于合规或后续融资、上市等考虑,VIE公司不再作为境内融资主体,而是新设立一家内资公司作为境内融资主体,原VIE架构下WFOE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WFOE股权转让给该新设立的主体,VIE公司根据批准的VIE架构拆除方案及《框架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
本方案下收购WFOE后公司简要架构图示意如下:

考虑到原搭建VIE架构的部分主体并不涉及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类业务,或拟剥离原VIE架构下的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类业务,在该背景下,公司考虑以WFOE作为未来境内融资主体,由创始人、投资人或其相应的持股主体受让原VIE架构下WFOE的股东持有的WFOE股权。
大部分公司搭建VIE架构后,已在作为融资主体的境外公司层面引入外部投资人并进行了融资,在拆除VIE架构时,结合投资人对后续公司回境内融资、上市前景的判断、投资人境内持股的难度以及继续持股或退出的成本等考虑,经与公司沟通谈判,外部投资人一般有如下两种方案安排,但无论哪种方案的实现,都需要重点关注本环节下的回购的资金流转问题及税务合规问题:
外部投资人在原VIE架构下的融资主体层面退出,且不再在拆除VIE架构后的公司境内架构持股,即:由公司直接回购外部投资人持有的股份,外部投资人直接退出公司;在该方案下,由于部分投资人退出,原VIE架构下的融资主体的股权结构非镜像落回境内,因此拆除VIE架构后的公司股权比例的确定为本方案下的重点关注问题。
本方案下完成开曼公司层面外部投资人回购后的公司架构图示意如下:

外部投资人在原VIE架构下的融资主体层面退出后,使用原主体或指定新的投资人主体,在公司境内融资主体继续持股。如选择该方案,则需要在回购的同时或回购后尽快落实投资人或投资人指定主体在境内的持股,本方案下,投资人的资金流转、投资成本的体现以及持股主体的选择均影响本方案的实现。
以金山办公(688111)为例,在开曼层面,开曼公司回购、注销各投资人持有的开曼公司股份,在境内层面,境内融资主体增加注册资本,原开曼公司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通过认购境内融资主体新增的注册资本持股境内融资主体,以此实现境外股东权益镜像至境内。

已经搭建VIE架构的公司大多已经在开曼公司层面制定并实施了员工激励计划。在拆除VIE架构的安排下,一般与上述步骤四“回购境外融资主体投资人股份”同步开展,且于境外融资主体处置前,应进行员工激励计划的妥善安排,常见方式为境外融资主体与被授予股权激励的员工相应签署股权激励的变更/终止协议,并根据公司后续的发展需要和/或投资人的要求,在境内融资主体层面参考原员工激励计划重新制定适合境内融资主体的员工激励计划。
以优刻得(688158)为例,其在优刻得开曼公司注销前,经优刻得开曼公司决议,决定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同意在境内发行人层面设置员工持股平台。
完成开曼公司层面外部投资人回购及员工激励计划处置后的公司架构图示意如下:

在上述步骤三“收购WFOE”完成后,即可以启动境外主体的处置,即该步骤的启动可以与步骤四、步骤五同步。
因境内企业投资并持有境外企业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批准、备案手续,且考虑到拆除VIE架构回归境内的公司实际较少在境外开展业务,因此,比较少的拆除VIE架构的公司会选择继续持有原VIE架构下的境外主体,对境外公司的处置一般为注销或转让两种方案:
注销境外主体。一般的注销顺序为自下而上注销香港公司、境外融资主体及创始人持股主体,不同地域的境外公司的注销方案,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尽量节省成本;其中,境外融资主体的注销需在上述步骤四回购境外融资主体投资人股份及步骤五境外员工激励计划终止后启动。
转让境外主体。如公司可以找到适格的受让方,可以考虑将原境外主体进行转让,一方面可以节省注销的成本,甚至可以获得少量收益;另一方面,也需注意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成本。
在创始人及其他境内居民的个人股东的特殊目的公司注销完成后,作为境内居民个人,该等股东需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的规定,启动并完成创始人37号文的注销登记。
本文主要从拟回境内融资/上市的公司拆除VIE架构的一般流程进行阐述,理解不同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均会有所不同,还需要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安排。此外,每个流程环节均涉及不同的要点细节需要留意,特别是关系到资金流转、税务成本以及未来股权结构安排、业务开展合规的问题,我们将在下篇文章进行具体的解析,敬请关注。
特别声明: 大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对客户的信息保护义务,本篇所涉客户项目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或取得客户同意。全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任何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 — 往期推荐 —
大成能为您做什么?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