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军山等:教育基金会章程设计要点指引(上)

发布时间: 2024.03.13
【说明】

本指引以《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必备条款为主线,以西湖教育基金会、浙江大学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等优秀基金会作为研究对象,包括总则、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章程修改、可设章节和附则共八章的内容,以供大家参考。由于内容较多,本文分为上下篇,此为上篇。





【特色】

本指引的特色是突破了常规章程指引过于形式和抽象的做法,按照法律规定、实务案例及律师点评这三个部分进行编排。

首先,法律规定部分主要展现了对应条款的法律渊源,避免大家在设计对应条款时反复检索法律规定,徒增工作内容。

其次,实务案例部分展现了对应条款的实务设计案例,一般至少列举三家基金会的规定,若各基金会章程内容规定基本一致,则仅列举西湖基金会的对应条款。以期在为大家提供一定的实务经验借鉴的同时,减少反复比对、研究、阅读的工作量。

最后,律师点评部分则展现了对应条款的法规变化、未来趋势或相关建议,为大家提供一些前瞻性、建设性的思路或想法。

我们希望本指引能够为大家设计教育基金会章程提供一定的参考,并鼓励大家在设计基金会章程时综合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及基金会运作理念、愿景等各方面因素,科学合理的设计章程条款,提高章程的实际效用,使基金会的运行和发展更趋理想。





【名词解释】

西湖基金会: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的简称。

福耀基金会: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简称。

浙大基金会: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简称。

河仁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的简称。

增设:在本指引中特指与前一案例相比而增加的条款。

删减:在本指引中特指与前一案例相比而删减的条款。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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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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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非公募基金会名称 
【法律规定】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非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其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且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该名人必须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实务案例】

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Zhejia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ZUEF”




02
公募基金会名称 
【法律规定】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三、四、条规定: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实务案例】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03
基金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名称 
【法律规定】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的基金会名称。

《慈善法》(2023修)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律师点评】

虽然《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均明确规定基金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实际选择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基金会比较少见。如“中华儿慈会9958廊坊救助站”,其实质也是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9958项目与天津市北辰区天眷公益服务中心的一种合作,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支机构,况且该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生了“千万善款被卷走”的重大恶性事件。新修订的《慈善法》增加了对此类合作模式的监管。



04
境外基金会内地代表机构
【法律规定】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基金会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驻在地名称”是指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驻在地的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境外基金会名称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应在其代表机构名称前冠以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实务案例】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代表处


【律师点评】

2024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了《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失效。即2024年5月1日后新设立的基金会名称不再区分公募与非公募,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

2. 基金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基金会本身就是一种组织形式,因此,基金会名称的构成应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领域+基金会。

3. 基金会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

4. 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5. 基金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6. 基金会使用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称的作为字号使用的,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含有营利法人或者其他营利组织的组织形式;(二)经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三)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为基金会的捐赠人。

7. 禁止性规定:

绝对禁止:(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三)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五)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六)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七)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原则禁止,例外允许:(一)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二)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相同禁止:在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人拟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事)业领域且同组织形式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一)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二)已经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原社会组织;(三)被撤销成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3年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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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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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设立宗旨是基金会的必备条款。宗旨的本义是指,主要的思想或意图、主意。


【实务案例】

福耀基金会:汇爱心、聚善款、助推高水平新型大学建设。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争取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资助建设民办教育事业;培养前沿科学研究和高技术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推进福建省、福州市高等教育事业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浙大基金: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到基金会运行发展的全过程中。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伟业,全面支持和推动浙江大学的建设和发展。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律师点评】

由此可见,设立宗旨一般包括党的领导、愿景、核心价值观、目标与使命这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基金会设立、运行的基本准则,是基金会章程的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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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始基金数额及来源(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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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慈善法》第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列明财产来源及构成;《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基金会的章程应当列明原始基金的数额,第八条规定: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实务案例】

浙大基金会: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来源于社会的无偿捐赠。捐赠人对捐赠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西湖基金会: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发起人的捐赠。

河仁基金会: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曹德旺先生个人现金资产。


【律师点评】

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章程应当列明原始基金的数额、来源及构成,而发起人、捐赠人是否列明由基金会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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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会的公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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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基金会章程应当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


【实务案例】

西湖基金会: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河仁基金会:本基金会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福耀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律师点评】

关于基金会公益性质的表述,整体上可以总结成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基金会的类型明确,另外一种是通过强调基金会的定义明确。笔者分析,出现这两种表述方式的主要原因是对条例规定内容的理解不同。前者认为“基金会的公益性质”这句话是指基金会的类型,公募和非公募基金管理和运营上存在不同,因此明确基金会的“类型”应是条文本义;后者则认为“基金会的公益性质”这句话是指基金会的非盈利性。笔者认为,前者的理解更为科学、合理一些。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本身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条例没有必要要求基金会在章程中重复一遍基金会的定义。因此,笔者建议大家按照第一种方式表述基金会的类型,即明确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或者非公募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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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登记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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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均未规定登记机关及业主主管单位系章程的必备条款,但是,几乎每一家基金会章程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务案例】

西湖基金: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教育局,党建领导机关是西湖大学党委。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浙大基金: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部。


【律师点评】

在基金会章程中明确登记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是实践中的必备条款。这与基金会的设立程序不无关系。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基金会必须首先取得主管单位的同意,其次才可以办理设立登记。但是,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这块还存在法律空白,直接登记制度又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具体还需要以相关民政部门的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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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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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是基金会章程的必备条款,只需按照实际办公地址填写即可,不做详述。




第二章 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法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章程必须载明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般来说,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围绕基金会的业务宗旨展开。


【实务案例】

西湖基金会:(一)接受捐赠;(二)资助民办大学的建设发展;(三)资助培养优秀人才,资助教育科研活动;(四)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教育研究事业。

河仁基金会:(一)扩大弱势群体受教育机会,提高其人文与科学素质;(二)资助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改善和提高其医疗水平;(三)资助贫困地区道路、饮水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四)紧急灾害救助及灾后恢复与重建;(五)资助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社会组织进行能力建设的项目;(六)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

浙大基金会:(一)支持浙江大学教学和科研设施建设;(二)支持浙江大学人才引进,包括聘请世界知名学者来校讲学等;(三)按照相关规定,资助优秀教师和在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及召开国际学术会议;(四)设立奖教金、奖学金,资助在校贫困学生;(五)支持与学校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项目。


【律师点评】

笔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基金会登记信息中的业务范围一般是按照章程记载的业务范围进行登记,但是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中业务范围的内容并非完全照搬章程记载的业务范围。如2021年7月8日民政部颁向前述河仁基金颁发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中,记载的业务范围为“扶助贫困设施建设疾病防治”,似乎是按照《慈善法》中有关慈善活动的内容对河仁基金会章程记载的业务范围概括提炼。基金会业务范围管理方面的专业问题,笔者将通其他文章详细论述。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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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事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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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实务案例】

西湖基金会:本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7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河仁基金会:本基金会由5至25人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律师点评】

本条主要是规定理事会的组成、人数、任期问题,大部分基金会章程规定与上述条例规定一致,部分基金会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做了微调,如西湖基金会将理事最低人数调整为7人、并增设执行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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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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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实务案例】

西湖基金会: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与西湖基金相比,河仁基金会理事会职权增加内容:(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基金会的使命、战略和目标等;(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九)保证机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与西湖基金相比,浙大基金会变更内容:(九)决定基金会的更名或终止;未授予理事会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权。


【律师点评】

法律并未就理事会职权作出具体规定,基金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计。如在基金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方面,西湖基金会规定理事会有权决定设立,河仁基金会理事有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而浙大基金会对此则无明确规定,仅规定理事会可以决定基金会的更名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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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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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会议召开
【法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实务案例】

西湖基金会: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执行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与西湖基金会相比,河仁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区别:(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与西湖基金会相比,福耀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区别: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


【律师点评】

条例只规定了每年理事会会议的最低召开次数为2次,出席人数最低比例为2/3,并未规定理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等程序。大部分基金会在章程中均设计了会议的召集人、召集程序,并就特殊情况下有1/3理事提议的,也应当召开理事会议。对解决理事会内容的矛盾或冲突有非常大的借鉴意义。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西湖基金会在理事长之外,创设了执行副理事长这一职位,并授予其会议召集权;二是福耀基金会规定的理事会召开次数低于条例最低限制。该等行为的合法性、必要性及实践效果均有必要做进一步研讨,本指引不展开论述。



02
议事规则
【法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实务案例】

西湖基金会增设:(五)罢免或增补理事

河仁基金会增设:(五)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删减:(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福耀基金会增设:(三)章程规定的接受资金的重大定向捐赠、投资活动;(五)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

浙大基金会增设:(四)基金会的更名或终止。删减:(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律师点评】

按照条例规定,理事会会议按照一人一票制表决,除明确列明的四大事项外,全部实行过半数通过即有效。但是,各基金会在设立过程中,对于需要经过2/3以上表决通过的事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调整或增删。各基金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调整。




03
会议记录
【法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实务案例】

西湖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律师点评】

在基金会章程制定过程中,大部分基金会均在条例的基础上创设了记载会议决议的会议纪要,并就决策导致基金会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条例和章程均没有设置相应的制度来确保追究违规决议的理事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公司法》股东代表之诉的相关规定,从而实现避免个别理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情形发生,或者提供挽回基金会损失的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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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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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理事的资格
【法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实务案例】

西湖基金会:(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三)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基金会的工作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四)无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理事职务的情况。 

河仁基金会:(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二)认同并执行本基金会章程,保证有足够时间服务于理事会;(三)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够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四)具有较强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五)具有在某一专业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经历,在该领域拥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个人声望,且其专业素养能够切实服务于理事会和机构发展。

浙大基金会:(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三)关心本基金会的发展,热心本基金会的工作;(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界享有较高威望。

福耀基金会:(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三)认同本会宗旨,关心和支持基金会的工作;(四)无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理事职务的情况。


【律师点评】

目前,法律对理事资格并无明确规定,条例也仅是从近亲属关系方面对理事资格从否定条件方面做了规定,基金会可以通过章程自行确定理事的任职资格。从上述几个章程规定来看,各基金会对理事的资格都做了较为明确、个性的规定,可以适当参考。 




02
理事的资格
【法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理事有权出席理事会,有权表决,有权审阅、签署会议记录,专职理事有权领取报酬。


【实务案例】

西湖基金会:(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理事会会议,对基金会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三)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和监督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四)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五)对基金会的各项工作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表决后的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七)对任职期间知悉的基金会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八)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力。

河仁基金会:(一)了解基金会的运行状况;(二)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询;(三)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四)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并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各项活动;(五)有权参与理事会各项事务的表决,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六)有权提请理事会审议相关议题,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建言献策;(七)推荐理事;(八)为基金会介绍资源,推荐志愿人员;(九)承担力所能及的理事会下属各机构的工作;(十)维护基金会的声誉,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基金会发言;(十一)监督秘书长工作,不干预秘书处行政管理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十二)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浙大基金会:(一)遵守基金会章程,拥护基金会宗旨;(二)参加基金会理事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三)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四)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五)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七)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八)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九)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福耀基金会:(一)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理事会会议,对基金会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三)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和监督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四)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五)对基金会的各项工作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任职期间知悉的基金会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律师点评】

目前,法律对理事的权利义务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基金会章程在规定理事的权利时基本是围绕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方面展开,在规定理事的义务时基本是围绕着遵守基金会章程、勤勉尽责、筹集资金、介绍资源、保守秘密等方面展开,上述章程规定,可以根据自身设立宗旨、愿景等适当参考。



03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法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章程应当载明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实务案例】

西湖基金会:(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基金会党组织、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与西湖基金会相比,河仁基金会的区别在于:(三)理事连续3次未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因主客观原因不能再履行理事职责的,应及时辞去理事职务,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五)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由理事会有效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六)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七)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律师点评】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关于基金会党组织的提名权,各基金会规定并不相同,基金会对此是否有自主决定权,还需要以实际主管单位或登记部门的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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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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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监事的资格
【法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实务案例】

西湖基金会: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河仁基金会: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至少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并具备履行职责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浙大基金会: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福耀基金会: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部分基金会设置了监事会,对监事的资格做了适当扩充,但大部分基金会对监事资格的规定都是照搬条例原文,这一点可能与监事或监事会长期不能发挥其监督效用有关。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最大的修订亮点之一,是允许公司根据股东会合意设置单层治理模式,即允许公司只设立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新《公司法》施行后,基金会组织架构可能也会借鉴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在理事会内部设置审计委员会以代替监事会或监事履行监督职责。



02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实务案例】

西湖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河仁基金会增设:(二)监事有权核查理事会或秘书处的工作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意见,情节严重者可向司法机关举报;(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及理事会下设各分支机构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分支机构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律师点评】

大部分基金会照搬了条例关于监事权利义务的规定,部分基金会则在条例规定的范围之外为监事增设了权利义务,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具体设置,可根据基金会自身需要进行调整。或者借鉴新《公司法》的规定,创设、完善审计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促进基金会更加良性、全面的发展。




03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法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公司法》(2023修订)第七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实务案例】

西湖基金会:(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律师点评】

实践中,监事的产生和罢免基本是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选派。各基金会也可根据自身需要参考选举和罢免理事的程序作出特别规定。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01
任职资格
【法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实务案例】

西湖基金会:(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儿慈基金会增设:(四)无危害社会犯罪记录


【律师点评】

鉴于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均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的,因此三者首先必须符合理事的任职资格,一般均采用与西湖基金会相同的表述,部分基金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任职资格条件。具体各基金会可以自行设定。




02
任职禁止
【法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实务案例】

西湖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律师点评】

大部分基金会保持与条例规定一致,具体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增设禁止条件。



03
涉外任职
【法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法律规定】

西湖基金会: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律师点评】

本条是对非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的特别规定,笔者对比发现,各基金会在章程中基本照搬了上述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基金会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置更长的居留时间。



04
职权设定
【法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章程必备条款应当包含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公司法》(2023修订)第七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实务案例】

西湖基金会: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浙大基金会调整:(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河仁基金会调整:(一)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三)协助理事会的召开;(四)拟定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并报理事会批准;(六)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七)拟订本基金会年度经费预算、基金会年度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批;(八)提请审议基金会重大捐助活动与公益救助活动,由理事会作出决定;(九)报告重大活动进展和年度审计工作;

福耀基金会删减:(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律师点评】

理事长职权设定基本一致,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职权设定存在不同,各基金会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置。



七、法定代表人


【法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实务案例】

西湖基金会: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律师点评】

条例对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做了原则性规定,大部分基金会章程的表述与西湖基金会的表述一致,且均增加了法定代表人失职责任的规定,可以适当参考。








●参考文献(请上下滑动参阅):

1.《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民政部令第26号(2004年6月21日民政部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第69号2024.01.08 发布2024.05.01 实施

3.关于《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答 2024.1.18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2018.12.29 发布2018.12.29 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2018.12.29 发布2018.12.29 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订)2022.04.20 发布2022.05.01 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2021.04.29 发布2021.04.30 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2023.12.29 发布2024.07.01 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订)2023.12.29 发布2024.09.05 实施

10.《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03.08 发布2004.06.01 实施

1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 2023.12.29 发布2024.09.05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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