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以《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必备条款为主线,以西湖教育基金会、浙江大学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等优秀基金会作为研究对象,包括总则、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章程修改、可设章节和附则共八章的内容,以供大家参考。由于内容较多,本文分为上下篇,此为下篇,上篇具体参见:《大成研究 | 丁军山等:教育基金会章程设计要点指引(上)》。
本指引的特色是突破了常规章程指引过于形式和抽象的做法,按照法律规定、实务案例及律师点评这三个部分进行编排。
首先,法律规定部分主要展现了对应条款的法律渊源,避免大家在设计对应条款时反复检索法律规定,徒增工作内容。
其次,实务案例部分展现了对应条款的实务设计案例,一般至少列举三家基金会的规定,若各基金会章程内容规定基本一致,则仅列举西湖基金会的对应条款。以期在为大家提供一定的实务经验借鉴的同时,减少反复比对、研究、阅读的工作量。
最后,律师点评部分则展现了对应条款的法规变化、未来趋势或相关建议,为大家提供一些前瞻性、建设性的思路或想法。
我们希望本指引能够为大家设计教育基金会章程提供一定的参考,并鼓励大家在设计基金会章程时综合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及基金会运作理念、愿景等各方面因素,科学合理的设计章程条款,提高章程的实际效用,使基金会的运行和发展更趋理想。
西湖基金会: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的简称。
福耀基金会: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简称。
浙大基金会: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简称。
河仁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的简称。
增设:在本指引中特指与前一案例相比而增加的条款。
删减:在本指引中特指与前一案例相比而删减的条款。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二)募集的财产;(三)投资取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财产。 西湖基金会:(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浙大基金会删减:(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二)投资收益;(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河仁基金会增设:(一)曹德旺家族捐赠的私人财产1. 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股票240,089,084股,三益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股票59,910,916股,共计3亿股。2. 原始股票转让给本基金会所需缴纳的税款,按合同规定,在过户手续完成后,由本基金会代为缴纳。(二)通过经营上述资产取得的合法收入;(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四)基金会其他合法收入。 清华基金会增设:(二)政府资助或拨款。 《慈善法》按照财产的来源对慈善组织的财产做了概括规定,各基金会在制定章程时可做同程度的调整。如浙大基金会未列举创始财产,河仁基金会则详细描述了创始财产的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及税款承担等。
《慈善法》第五十四条: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前款规定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西湖基金会: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单笔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募捐、投资活动;(二)单笔金额不低于1亿人民币的募捐、投资活动;二者相较选取其中最小值(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募捐、投资活动。 浙大基金会: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单笔投资超过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1%以上的投资活动。 福耀基金会: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年度重要募捐计划、投资计划和资助计划;单笔金额超过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募捐、投资或资助活动;或单笔金额不低于1亿元的募捐、投资或资助活动;二者相较选取其中最小值。(三)理事会认为对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募捐、投资或资助活动。 河仁基金会:本章程规定的重大资金活动是指:(一)年度捐赠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二)资金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公益项目;(三)资金投入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四)以上重大资金活动非经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三款重要事项的表决程序,不得立项实施。 《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做了原则性规定,鉴于投资本身存在亏损的风险,投资行为是否合法,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投资结果(该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在此不展开讨论)。大多数基金会将投资活动列为基金会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按照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表决,可以起到减少个别理事通过投资活动损害基金会财产权益的情形发生。上述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慈善法》第十四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西湖基金会: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河仁基金会: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应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当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相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慈善法》规定的是“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大部分基金会在章程里规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虽然全面禁止特定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行为,但主体上取消了对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的限制。在发起人、捐赠人利用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适用《民法典》《慈善法》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即该规定并不能免除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西湖基金会: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关于基金会财产的管理问题,大部分基金会章程仅照搬了条例有关财产使用的规定,对财产管理并未在章程中做具体规定,而是通过另行制定基金会管理制度、捐赠管理办法等方式对财产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笔者认为,在章程中参考《慈善法》的规定,对基金会财产的管理进行规定有一定的实践价值,各基金会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捐赠协议和募捐方案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慈善法》(2023修)在第七章后增加一章,作为第八章“应急慈善”;对第三十条进行修改,作为第七十条;增加四条,分别作为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四条。内容如下:“第七十一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有关人民政府的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第七十二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西湖基金会: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资助创办民办大学,培养前沿科学研究和高技术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和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教育研究事业;(二)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三)基金会固定资产购置;(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业务支出。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浙大基金会: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项目;(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福耀基金会: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资助民办大学和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教育研究事业,开展本会公益活动范围内的工作;(二)基金会管理费用、固定资产购置、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三)其他符合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及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业务支出。 河仁基金会: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本基金会业务领域的公益支出;(二)管理费用;(三)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四)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合理支出。第三十七条 资金使用及日常费用管理(一)基金会项目资金根据理事会决定由秘书长按有关规定拨付。理事会未作出决议的项目,由理事会决议在一定额度内(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公益项目;资金投入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授权理事长决定。(二)紧急救灾资助项目,由捐赠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和秘书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在下一次理事会上通报全体理事。 《慈善法》规定,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西湖基金会: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慈善法》规定的禁止条款属于基金会业务活动的红线,无论章程中是否单列,均应遵守,故在此单独列明。各基金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该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个性化的设计,提高基金会内容监督机制。 《慈善法》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慈善法》(2023修)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西湖基金会: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福耀基金会: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须严格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法律规定基金会公益支出和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付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引导、强制基金会将财产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各基金会在章程条款设计上,以西湖基金会为代表的大部分基金会采取和条例一致的规定,以福耀基金会为代表的基金会则在章程中明确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以具体制度为准,还有一部分基金会并未在章程里设置与此相关的条款。笔者认为,福耀基金会的规定更具有借鉴意义,可以适当参考。此外,《慈善法》修改决定公布后,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有望在不久后出台。
《慈善法》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西湖基金会: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二)超过1亿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西湖基金会在章程中就慈善项目的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各基金会可根据自身情况设计相应条款。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慈善法》(2023修)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西湖基金会: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基金会的财务制度与其他企业法人的财务制度并无本质区别,各基金会章程关于财务制度的规定也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赘述。以上条款,可以直接使用。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慈善法》的修改决定,2024年9月5日起,教育基金会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财产报告义务。
《慈善法》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西湖基金会: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河仁基金会增设:(四)未按主要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运作基金会,经法院判决撤销或解除捐赠协议的。 浙大基金会删减: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基金会可以在章程中设定终止情形,各基金会在章程也做了不同程度的删减或增加。笔者认为,河仁基金会增设的终止情形比较有代表性,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捐赠人通过撤销或解除捐赠协议的方式终止基金会,从而避免基金会的运营、发展不符合捐赠人的目标或理想。需要注意的是,借鉴该条款时,应当对相关捐赠协议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防止该条款被其他捐赠人恶意利用。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西湖基金会: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根据《慈善法》规定,基金会终止的,应在30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大部分基金会章程仅就清算组的成立、报批、注销等时限作出了规定,未就公告事宜进行规定。笔者认为,清算公告系法律规定,无论章程是否设定,均应进行公告。各基金会各根据自身需要,在章程中设计具体的公告流程及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西湖基金会: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首先用于完成本基金会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公益项目,然后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浙大基金会: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继续资助本基金会已经开展的项目;(二)转入其他同类教育基金会;(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河仁基金会: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转入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慈善组织;(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根据条例规定,基金会可在章程中规定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大部分基金会将转入其他慈善组织作为第二顺位,而将继续资助本基金会已开展但未结束的项目作为首要选项。笔者认为,该规定值得商榷,基金会终止后主体资格已灭失,无法对已开展但未结束的项目实施管理或者运营,在基金会终止前将项目和剩余财产安排妥当较为适宜。
《基金会管理条例》章程的修改,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西湖基金会: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基金会章程修改需要经过理事会决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以上章程规定,可以借鉴。
《教育法》第三条: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职业教育法》第四条: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慈善法》(2023修)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西湖基金会: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基金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 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教育局,党建领导机关是西湖大学党委。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基金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上级党组织机关审核同意。 第五十三条 建立完善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基金会党组织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地位,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福耀基金会增设:第三条 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条 党组织是党在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浙大基金会: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组织建设(党建工作)是从事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基本原则,必须在总则部分予以明确。是否在章程中设立独立章节由基金会根据自身情况或业务主管部分的要求设置。以上实务案例,可以参考。 《公司法》(2023修订)第六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该内容系根据《公司法》(2023修订)内容新设,由笔者原创,供实务参考。 第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并经出席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可以设立临时审计委员会: (一)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基金会利益的; (二)其他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设立临时审计委员会的情形。 第二条 临时审计委员会有权查阅、复制基金会章程、理事会名册、理事会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临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查阅基金会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临时审计委员会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临时审计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临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审计结果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理事会全体成员,并提议召开理事会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决策,并可以书面请求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收到前款规定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基金会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临时审计委员会代表有权为基金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临时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的利益归基金会所有,成本由基金会承担。 基金会章程的很多内容都借鉴了《公司法》有关的理论和规定,审计委员会的创设,能够从实质上提高基金会的内部监督力度。基金会在章程中设计有关审计委员会条款的趋势是必然的。有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审计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可以照搬监事会有关内容。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不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权相同,但人员组成不同,前者属于理事会中的理事,对基金会的决策拥有表决权、提议权等,而后者则是由非理事担任,二者的权力或实际影响力不同。因此,我们认为,审计委员会制度除参考本指引3.5部分有关监事的内容外,可以增设临时审计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代表诉讼等内容,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效用,实务案例部分的条款,可供参考。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西湖基金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仁基金会: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8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章程的生效要件是否必须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前提,还是只需要理事会表决通过即可生效?不同基金会有不同的规定。我们认为,章程草案作为基金会设立的法定必备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对此具有审查权,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部分条款需要修改的情况,因此在章程中明确“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等类似条款有一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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