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点序等:现行《公司法》背景下企业民主管理平台解析

发布时间: 2024.03.15

在经济发展及转型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和谐,不仅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劳动者幸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稳定的基础与前提。在劳动关系的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中,企业民主管理平台的作用发挥则具有重要意义。在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新修订公司法(以下简称“现行《公司法》”)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对企业民主管理的参与等进行较多修改,并再次引起企业关注,本文尝试从企业民主管理平台的类型、职代会参与民主管理的常见方法、职工董事及职工监事的产生等进行解析,以供企业参考。




一、新公司法相关条款概述



相较于2018版《公司法》,2023版《公司法》涉及企业民主管理包括如下:

640.png

640.png




二、企业民主管理平台的种类及基本权利



企业民主管理平台通常包括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工会、职工监事、职工董事等,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企业工会则是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现行《公司法》第十七条将职代会视为企业民主管理之基本形式,并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以下分别简称“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2015年3月21日)的规定,要求企业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并针对不同所有制形式,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权限和职能。值得关注的是,在前述中国现行高层决策机构的文件中,没有强调对企业重大制度或事项的共决权或决定权。现行《公司法》的修订,为企业民主管理参与共决或决定赋予了更多的制度保障,同时也为企业民主管理落到实处焕发了新的活力。




三、工会于企业民主管理的地位与作用



现行《公司法》第十七条强调了公司职工依法组建工会并开展活动外,也规定了企业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企业给工会的适当协助及基层工会参与相关事务整理如下:

1. 根据《工会法》等规定,企业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依法保障工会职工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及其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2. 基层工会参与企业管理事务的权利等包括如下:

(1)工会对企业职工权益的维护、劳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有调查权利,并享有要求企业改正、相关部门对企业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利;

(2)企业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3)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工会是代表职工进行协商的唯一合法组织,且当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约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直接提出仲裁申请;

(4)在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将解除的理由和依据等书面通知工会。若工会有异议,则企业应予以书面回复和解释;

(5)企业在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劳动关系时,应征求上级工会的意见,上级工会有异议,企业应重新研究,并书面回复上级工会。企业若因工会会员等参与工会工作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除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所有法律责任外,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企业另行赔偿被违法解除的年收入二倍;

(6)在企业经济裁员前,企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向其解释与说明,并通过工会传达给企业职工,以尽量求取平稳有序进行人员分流工作,尽可能避免因此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的动荡。




四、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的方法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那么,应如何理解职代会参与民主管理的方法?

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公司应保障职代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除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即企业基层工会)的前述权利外,以职代会形式参与民主管理的方法包括“接受审议+听取建议”“审议+通过”“接受审查与监督”。具体概述分别如下:

1. 企业应当向职代会报告如下事项,“接受审议并听取建议”:

(1)企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2)企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以及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的方案;

(3)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4)职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5)国有、集体及其控股的企业、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企业单位决定改制、合并、分立、搬迁、停产、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问题”属于职代会审议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 企业应当向职代会报告如下事项,并经“审议后通过”:

(1)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2)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3)企业因劳动关系变更方案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依照规定开展集体协商形成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4)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在介绍“职代会审议通过”时,如何界定“通过”?根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一条、《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九条等规定,审议后的“通过”系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3. 企业应当向职代会报告如下事项,并接受审查与监督:

(1)职代会提案办理情况;

(2)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3)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4)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事项。




五、现行《公司法》项下的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的设置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等规定,董事会或监事会应有职工代表,此也是公司法第十七条所强调的企业民主管理形式之一。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但涉及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事宜,仅限于企业中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平台选举产生,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平等的权利,向公司反映职工诉求等,并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负责,在劳资双方间构建沟通协商的管道。

职工代表是否应当参与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职工代表如何参与到公司治理?现行《公司法》采用“列举式+负面清单”的设置模式给予了回答,具体如下:

640.png




六、结   语



在现行《公司法》的背景下,以企业规模、股东人数、职工数量、资方来源为维度对不同企业的企业民主管理提出了宽严相济、松紧相宜的时代要求,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平台将为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赋能,这不仅是中国最高层的希冀、时代发展的要求,更是企业内部劳资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在实现目标的道路上,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平台将担负更多的责任与希望,无论劳或资,均应共同呵护民主管理平台的发育与成长,以求取终极目标的来临!



特别声明:

大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对客户的信息保护义务,本篇所涉客户项目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或取得客户同意。全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任何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




— 往期推荐 —

1. 江点序等:2021十大劳动法事件

2. “大成公论”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 江点序等





大成能为您做什么?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