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霞:关于新公司法下弥补亏损的可行路径梳理

发布时间: 2024.03.28

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明确允许以资本公积金及减资方式弥补亏损。新公司法下,弥补亏损应遵循何种顺序及路径、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税费,本文拟就补亏新规及相关实践情况梳理如下:





一、新公司法相关规定


新公司法中与弥补亏损相关的规定如下: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简称“旧公司法”)对公司弥补亏损的规定较为严格,仅允许公司以当年利润与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明确禁止以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但未禁止公司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在旧公司法施行期间,实践中也存在公司通过减资弥补亏损的实例。

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放宽了公司弥补亏损的上述限制,允许公司满足相关要求和条件下以资本公积金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弥补亏损。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换言之,新法允许减资补亏并不意味着公司减资后可以任意给股东分红,也不等于股东就此免除了出资义务。





二、新公司法下弥补亏损的顺序及路径


依据新公司法第210条、第214条及第225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应当遵循以下顺序:

1. 先用本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弥补后尚有盈余,可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再向股东分配利润;

2. 如本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对于剩余的亏损额,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法定公积金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则仅以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

(2)当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遵循如下补亏顺序: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减资。

在减资程序方面,为弥补亏损而进行的减资,属于形式减资,对于债权人没有影响,因此适用简易减资程序,无需履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未知债权人)等程序。





三、相关税务问题


尽管新公司法允许公司以资本公积及减资方式弥补亏损,但对于上述补亏路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应否纳税尚无明确规定。

实践中,针对新公司法新增的上述两种补亏方式是否需要纳税的答案不尽相同: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通常被认为无需纳税,而对于以减资方式弥补亏损是否需要纳税则存在不同的观点,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做法。

通常而言,认为以资本公积金及减资方式补亏无需纳税的主要理由如下:

从会计处理角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修订)》第27条、第28条规定:“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权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利益等。所有者权益金额仅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因此,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其他+未分配利润。在以资本公积金及减资方式补亏的情况下,在财务报表上将补亏金额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转入“未分配利润”,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减少,未分配利润相应增加,此消彼长,两者相加后的所有权权益实际并未改变。


从税务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为弥补亏损进行的减资不涉及股东实际收回投资,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法定义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因此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事宜。

由上文分析可知,公司以资本公积、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属于资产负债表中所有权权益科目的内部调整,对公司的净资产及损益表科目并无实际影响。不涉及股东实际收回投资,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法所定义的“收入”的变化,因此不属于应税事项。

以上是基于现有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法进行的法律条款分析,实践中税务机关如何操作还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如果企业计划以资本公积、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在实施上述补亏程序之前,还需委托专业财务及税务人员分析判断,必要时与主管税务机关事先沟通,以防相关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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