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两会“部长通道”答记者问提到,过去的2023年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十分复杂的一年,但展望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生态环境质量要持续改善,要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在协同推进降碳减污等目标下,ESG环境维度的理念与之高度吻合并协同作用,企业提升ESG绩效有望成为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的重要路径和抓手。在此背景下,本文回顾了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重要生态环境政策、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实践案例、企业上市发行审核及ESG报告披露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对企业在降碳减污及ESG合规要点问题方面进行了分析,藉此助力企业在2024年早谋划、早行动、促合规、降风险。由于内容较多,本文分为上下篇,此为下篇,上篇具体参见:《赖金明:回顾2023年、展望2024年——以企业降碳减污及ESG合规为视角(上)》。
1. 出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监管 2023年7月1日实施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吸收了新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对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1]。具体如下: (1)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对现场采样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调查取证更加规范;对立案调查、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做出了细化规定,处罚程序更加完善。 (2)加大了处罚力度,强化了自动监测数据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细化行政处罚与刑事衔接等制度。 (3)明确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增加了轻微不罚的情形,以及明确当事人无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 2. 污染防治领域标准及技术规范更加完善 污染防治领域方面,新出台了包括环评及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许可、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土壤、核辐射、生态环境修复等8个方面的技术标准、规范。另外,还有一些对排污企业影响比较重大的标准正在修订或制定中,比如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以及固体废物鉴定通则,对企业在线监测数据保存、上传等以及固体废物鉴定、处置等均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需要及时跟进最终正式稿出台。 1. 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重新启动 2023年11月21日,第三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全面启动,对福建、河南、海南、甘肃、青海5省开展为期约1个月的督察。2023年12月1日至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公布了涉及前述5省的五批中央环保督察典型案例。根据5批典型案例通报的内容,问题较严重的行业及为违法行为主要如下: (1)房地产及旅游休闲企业:违法违规占用沿海防护林地;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氨氮浓度超标;自行建设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 (2)矿山行业:超规模开采、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违规取水用水;违法占地和侵占草地;未按规定贮存、处置石棉尾矿等危险废物及采坑生态治理迟缓等;以矿山修复为名,行矿产开采之实;假借土地平整,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以采砂为名、行采铁之实;擅自将地下开采方式变更为露天开采;粉尘污染严重。 (3)水力发电行业:采用虹吸管设施泄放生态流量,在出水口加装2套阀门;生态流量泄放的手工台账随意记录,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发现与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再次检查时发现在线监测数据已经被更改;没有开启生态流量闸门,而是开挖河道将河水引到设置流量监测的位置,实际监测的是河道水流,而不是生态流量下泄情况;不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泄放闸门关闭或被砂石淤积。 (4)采砂企业:违规占用草原林地;未依法落实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责任;违规占用草甸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无证非法采砂;未按相关要求开展生态修复,严重破坏河床生态环境。 (5)城镇污水处理行业:污水直排;雨污混合水未经处理直排;污水超标排放;污水溢流;开启溢流闸排污;超规模填埋污泥;填埋处置含水率不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生活污泥;未按要求设置甲烷气体自动检测及点火装置;臭气扰民。 (6)钢铁企业:在未实施产能置换、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新增产能;未按要求淘汰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淘汰类生产设备;废气超标排放;大气污染在线监测数据失真;未采取抑尘措施;烟气直排;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时弄虚作假。 (7)煤化工企业:焦炉烟气收集效率低;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数据造假;烟气直排。 (8)化工行业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置;违反产业政策新建项目;废水偷排;含氟废水违规稀释排放;污水超标排放。 2.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连续发布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公安部等持续在排污许可(含自动监控)、大气污染防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资源保护、举报奖励等方面发布典型案例,为有关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负面示范,建议企业及时跟进、学习及培训,自查自纠,防范风险。 3. 加大对第三方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2023年2月27日,生态环境部公布3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其中2起涉及环境检测机构,1起涉及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1)在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用替代样品进行分析等多种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 (2)为确保自动监测比对结果满足要求,在监测过程中,故意更换样品,用重新配制的气样替换现场采集样品并完成监测,出具了虚假监测报告; (3)在车辆OBD接口与诊断设备之间增加“作弊器”,篡改车辆OBD信息,使原本检查不合格的车辆通过排放检验[2]。 2023年8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202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抽查机构涵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机动车、水利水质监测等领域。本次监督抽查共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机构22家,占全部抽查机构数量的22%。其中,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4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1家;其他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等一般性违规问题的机构。 对于第三方环境技术服务机构来讲,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并出具相关检测结果,避免被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风险。 1. 出台了多部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解释 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总结司法实践成功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出台了五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包括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对于企业也需要特别关注: (1)环境资源合议庭组成方面[3]:明确环境资源案件(民事、行政、刑事)审理,需要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 (2)环境污染刑事案件[4]: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将污染环境罪由原有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三档,尤其是明确了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情形。 承担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等第三方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出具环境虚假数据的行为,明确规定适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 明确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包括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非法排污的行为,明确为从重处罚情形;以根据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时作从宽处理。 对于司法审判实践中比较关注有毒物质做了更规范和科学的规定,即明确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有助于避免实践中将凡检测出含重金属的污染物都作为有毒物质认定。 (3)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方面[5]: 明确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等五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明确了涉林业证件、文件犯罪及涉林木盗窃行为的处理规则。 明确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其他法律适用规则。 明确了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 明确了行政与刑事双向衔接规则。 (4)生态环境侵权案件[6]: 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就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承担举证责任。 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明确未经生态环境介质直接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封闭空间内发生损害、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受到损害、日常生活中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损害等情形,不属于生态环境侵权的案件范围,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确定相关民事责任。 根据对相关设施的实质控制和管理程度确定区分三种情形予以确定第三方治理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明确了生态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及中断事由。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共同发布了多达21批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自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共同发布了多达21批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既涉及刑事责任、也涉及生态损害赔偿等,具体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具体如下: 从前述三次重要的全国生态环境会议来看,2024年污染防治攻坚战仍将是减污的重点工作。在立法方面可能会出台生态环境法典等;执法方面会持续深入推进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及新污染物方面的监管。企业可结合所属行业、地域重点关注前述10个方面问题。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一年。国家对企业的环境监管不会放松。 行稳方能致远。企业在2024年仍需要持续关注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立法、技术标准及相关执法、司法监管动态,在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方面持之以恒,定期做好相关环保合规培训,定期自身或委托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减污降碳合规自查(体检),在查缺补漏基础上,建立或更新减污降碳合规手册(指南),提前谋划部署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的路径和方案,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和公司治理,在降碳减污合规方面久久为功,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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