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荣卿等:“涉外法治”扩大我国法院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下)——管辖权国际冲突

发布时间: 2024.04.22

作为国家对外关系涉外法律法规实施和适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涉外编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保障“一带一路”高质量共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民诉法(2023修正)”),重点修改完善了民诉法涉外编,尤其是在民诉法管辖一般性规定基础上,较大幅度修改了民诉法涉外管辖专门规定,摈弃司法消极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积极管辖权制度,在遵守国际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我国司法资源维护我国海外利益,打造国家司法竞争力。





我国采用“平行诉讼制度+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机制,协调管辖权国际冲突,减少同一纠纷的平行诉讼。





一、如何在同一诉讼中寻求我国司法保护


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也即“同一诉讼”:(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与非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同一诉讼处理方式“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同,民诉法(2023修正)涉外编在《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以及民诉法解释2015、2020、2022三次修正版基础上,规定了更为复杂的平行诉讼制度(Parallel Proceedings),以解决同一诉讼在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同时起诉的管辖权国际冲突。

(一)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有管辖权的平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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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民诉法(2023修正)继续坚持我国法院可以受理平行诉讼的基本立场,也即是说,无论当事人是否已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我国法院依法对纠纷享有管辖权,无论是法定地域管辖,还是法定专属管辖,抑或是合意管辖,我国法院就可以受理。

其次,民诉法(2023修正)在对抗诉讼情形上,增加了“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即重复诉讼的适用情形。

而且,民诉法(2023修正)增加了“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唯一除外情形。也即“有效排他性管辖协议排除平行诉讼原则”。就如何认定排他性管辖协议,涉外审判纪要第1条明确:“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明确约定由一国法院管辖,但未约定该管辖协议为非排他性管辖协议的,应推定该管辖协议为排他性管辖协议。”

此外,民诉法(2023修正)将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句“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归入民诉法(2023修正)第三百条,作为我国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判的一种情形,也即“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

(二)礼让在先外国法院原则及外国法院消极司法的诉讼恢复机制

在第二百八十条基础上,民诉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平行诉讼的礼让在先外国法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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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除非“(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二)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否则,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也即“礼让在先外国法院”原则。因此,纠纷虽不属于我国法院合意管辖或专属管辖,但属于我国法院法定地域管辖,企业如需就同一纠纷寻求我国司法保护,应尽快向我国法院申请立案,避免礼让在先受理的外国法院。需要注意的是,礼让在先外国法院的适用必须由当事人书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查。

而且,民诉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适用“礼让在先外国法院原则”裁定中止诉讼后外国法院消极司法的诉讼恢复机制。也即“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其中,“必要措施”“合理期限”属于案件审理的程序问题,依据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原则,应根据外国法院所在国法律进行判断。有必要指出的是,“礼让在先外国法院原则”的例外情形包括“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在适用“礼让在先外国法院原则”礼让管辖权时,要对比外国法院所在国法律和我国法律,考量人民法院审理是否明显更为不方便,但在适用外国法院消极司法的诉讼恢复机制时,则无需再作此对比。质言之,即便在我国法院审理明显不方便,但只要外国法院存有消极司法的情形,我国法院就应当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恢复诉讼。

民诉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将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二款“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完善为“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认,当事人对已经获得承认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有必要说明的是,此款规定的是平行诉讼的受理问题,并非民诉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平行诉讼后的中止和恢复的问题,我们认为将其内容放入民诉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条更为合适。

(三)礼让在先外国法院裁判原则

在第二百八十条和第二百八十一条基础上,民诉法(2023修正)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了平行诉讼的受理法院礼让在先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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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2023修正)新增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判,该裁判所涉纠纷与我国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我国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外国法院生效裁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认条件的,我国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并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认条件的,我国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也即“礼让在先外国法院裁判”原则。进言之,无论我国法院是在先受理还是在后受理同一诉讼,如果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判,我国法院就要考虑裁定中止诉讼。因此,就同一纠纷尽快向我国法院申请立案后,企业还应督促、配合我国法院尽快完成案件审理,以防止出现礼让在先外国法院裁判的不利局面。





二、能否以涉及我国利益反对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民诉法解释2015、2020、2022三次修正版,皆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s),民诉法(2023修正)对其进行完善后上升为法律规定,促使当事人在更方便的法院提起诉讼,从而避免平行诉讼、增进司法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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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方便管辖应由被告提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民诉法(2023修正)将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修改为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前提即“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进言之,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应当以管辖异议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行使管辖权。

根据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根据法(经)复〔1990〕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无论是民诉法解释,还是民诉法(2023修正),都坚持只有被告才能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管辖异议。

(二)优化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条件

首先,民诉法(2023修正)将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修改为情形(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相较于原规定,删除了“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为在外国法查明越来越便捷的当下,案件不适用我国法律通常不会对我国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不便;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高度概括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因为法院审理案件既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还包括送达、取证及保全等活动;增加了“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的内容,以确保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公平,避免当事人因参与不方便法院的案件审理活动而带来巨大负担。

其次,民诉法(2023修正)将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修改为“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删除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因为按照民诉法解释规定,只要案件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我国法院就不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司法礼让原则和我国司法管辖的谦抑态度不符,民诉法(2023修正)对此进行了纠正。

最后,民诉法(2023修正)还将民诉法解释规定情形(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修改为情形(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删除了“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也就是我国法院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仅审查我国法院是否有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以及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送达、取证及保全等法院案件审理活动审查比较我国法院更方便还是外国法院更方便,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交由外国法院认定。

(三)外国法院消极司法的诉讼重新受理机制

民诉法(2023修正)增加了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驳回起诉后的重新受理机制:“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即“外国法院消极司法的诉讼重新受理”机制。有必要指出的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情形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但在适用“外国法院消极司法诉讼重新受理”机制时,即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但只要外国法院存有消极司法的情形,我国法院就应当依当事人起诉再次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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