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鹏等:环境法律与诉讼资讯(第二期)

发布时间: 2024.04.23

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频等4人使用试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刑事/污染环境罪/干扰检测/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某地公司”)是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2020年、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湖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在对新某地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现场发现企业仓库内存放“高效COD去除剂”的袋装药剂,在废水排放口发现投放“COD去除剂”的装置。经调查发现,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该公司曾先后七次购买“COD去除剂”3余吨。被告人夏某频作为新某地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亲自或者组织、指挥公司员工被告人夏某宇等人,通过投加“COD去除剂”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造成排放污水化学需氧量(即“COD”)自动监测数据下降的假象。该去除剂无法真正去除COD,但能干扰COD的检测使得检测数据低于实际值,本质上是一种“屏蔽剂”。

新某地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COD超标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夏某频系新某地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新某地公司采用“COD去除剂”干扰监测数据、处理排放不达标的污水的行为,情节十分恶劣。

相较于直接排放或通过暗管偷排等传统的犯罪手段,使用“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已成为一种更加隐蔽的新型的作案方式。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对使用“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刑事追责的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它不仅彰显了相关部门对于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坚决决心和态度,同时也向整个行业发出了明确的信号: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干扰环保设施、污染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慧等5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关键词】刑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环境监测/中介组织/弄虚作假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作为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专业机构,能依法开展各类环境检测(监测)业务并出具检测报告。2020年至2021年8月,检测公司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通过不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故意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记录不一致等多种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手段,为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慧、吴某平作为单位的管理人员默许、放任各业务部门弄虚作假,被告人罗某鹏、郑某钊、练某春等技术人员互相配合,为45家客户出具80份虚假的检测报告,涉案金额巨大。

本案中,被告单位检测公司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罗某慧等2人作为检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罗某鹏等3人作为检测公司出具环境检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环境监测机构是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中的重要参与者,在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和监测工作中有着重要作用。本案中,检测公司故意提供虚假的监测数据,严重干扰了国家对污染行为的监管工作,加大了执法难度。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明确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列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对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规范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公平和有序发展。





(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王某某等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海洋生态资源保护/海洋伏季休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共同侵权

【基本案情】

在东海海域伏季休渔期期间,王某某为牟取利益,组织沈某等共九人,假借科考任务的名义至东海水域,使用桁杆拖网捕捞水产品并故意躲避渔政检查。船满载停靠码头时,执法部门当场查获梭子蟹、杂鱼、虾等渔获物共计17289公斤。刑事判决认定,九被告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网具一顶、渔获物17289公斤,予以没收。

经审查,王某某等九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东海天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遂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上海海事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九被告在明知东海伏季休渔制度的情况下,依旧共同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东海海洋水产资源和海洋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构成共同侵权。判令:王某某等九人应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758000元、生态环境损失鉴定费用4000元,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海洋伏季休渔期制度对于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深远影响。本案被告在受到刑事追究后,仍需承担对海洋生态的侵权责任,这不仅是对违反禁渔期规定的严厉打击,也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将会对潜在违法者的起到警示作用。本案中,海事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形成多元共治格局,体现了司法机关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服务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四)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非法占用海域/职责交叉重叠/监管责任确定

【基本案情】

2011-2017年,刘某某、柯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某海域非法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长期向海域倾倒渣土、泥浆等建筑垃圾,海域侵占面积逐年扩大。至案发时,海域侵占面积达7.8964公顷,遗留垃圾逾70万方。2014年,行政机关核发海域使用权证给第三人,但刘、柯二人非法圈占海域的行为致使合法使用权人无法使用该海域,影响了政府工程开发。

2020年3月,鄞州区检察院发现刘、柯二人涉嫌非法占用海域,海域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年10月,检察院向资规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行海域监管职责,追究刘某某、柯某某破坏海洋资源的行政责任,责令退还侵占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没收违法所得。资规部门回复称倾倒废弃物属污染海洋环境行为,应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负责,拒绝履行海域监管职责。2021年10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怠于履行海域侵占监管职责的行为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审理期间,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某某、柯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积极促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本案中,检察机关发现资规部门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等行为的监管存在违法或疏忽,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并依法履行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资规部门仍不改正,检察机关遂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海事行政公益诉讼。

本案的诉讼程序充分展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弥补行政执法不足、督促海洋环境管理部门依法履职、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彰显了法治精神。





(五)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保护长江口中华鲟等洄游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中华鲟等洄游物种保护/跨区域整治/“绝户网”/法治协同 

【基本案情】

在2020-2021年1月至4月,鳗鱼苗收购商沈某、王某某与渔民李某义、李某武等人非法捕捞鳗鱼苗,数量超过33万尾。捕捞过程中,李某义、潘某某等人意外捕获了一尾疑似中华鲟的鱼类。2021年3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简称“崇川区院”)提前介入李某义等9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经调查确认所捕获的鱼类为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中华鲟幼鱼,崇川区检察院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立案。经专家评估确认,非法捕捞将导致中华鲟生长发育受阻和繁殖能力终止,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经过公告程序后,崇川区院于2021年10月将李某义等9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移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京市检察院于同年11月26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914588元。2023年2月,法院作出了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崇川区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发现,涉案的鳗鱼亦为濒危物种。本案中,与李某义等人同时为沈某、王某某提供鳗鱼苗的无证捕捞者还有29人。2022年4月和5月,崇川区院根据刑事案件的进度,分别对王某某、郭某某等29人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崇川区院于2023年2月15日和2月22日,分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398842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发生后,引起了公众对于鳗鱼苗的重新认识和高度重视。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崇川区院同步对公益损害发生地农业农村部门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督促其迅速采取行动,拆解其他非法放置在长江口的“绝户网”,防止生态环境被进一步破坏。同时,农业农村部门积极与市场监管、公安、海警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协同办案,共同加强渔具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全环节管理,并在重点港口和海域开展联合普法宣传活动,这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及其邻近的关键水域和敏感区域,然而,这些区域非法布设的“绝户网”及过度捕捞行为,已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了严重破坏。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其职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此举不仅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更在提升公众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实施一体化的办案策略,我们推动了行政机关对“绝户网”的整治行动,从源头上消除了对栖息地构成的现实威胁,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种积极的行动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决心,也彰显了法治精神在维护生态平衡中的重要作用。

保护长江口珍稀物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智慧,通过法治手段、科技支持、公众参与等多种方式,共同守护这些珍贵的生物资源,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





环境领域相关法律文件



(一)国家层面

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2024.1.24)

2. 商务部等9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建设工作指南》的通知(2024.1.24)

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24.1.29)

4.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展重卡换电站建设组网与运营示范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交规划函〔2024〕55号,2024.1.30)

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4〕9号,2024.1.31)

6.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4〕9号,2024.2.1)

7.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财资环〔2024〕6号),2024.2.1)

8. 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办生态〔2024〕4号,2024.2.2)

9.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65号,2024.2.2)

10.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清(第一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4〕50号,2024.2.2)

11.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4〕25号,2024.2.2)

1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工信厅科〔2024〕7号,2024.2.4)

13. 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4〕37号,2024.2.4)

14.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数字化治理能力提升总体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3号,2024.2.5)

15.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4〕26号,2024.2.5)

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2024.2.6)

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技术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2.7)

18.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行业标准计划立项指南》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2024〕17号,2024.2.7)

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2024.2.7)

20. 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验反馈平台试运行的通知(核设函〔2024〕4号,2024.2.18)

2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4〕20号,20224.2.20)

2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4〕40号,2024.2.20)

23.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2024.2.21)

24.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23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充计划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2024〕16号,2024.2.21)

25. 民航局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民用运输机场周围区域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控行动方案(2024-2027年)》(2024.2.21)

26.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的通知(2024.2.22)

27.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2.26)

28.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2024.2.29)

29.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4〕7号,2024.3.1)

3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3.14)

3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生活垃圾采样和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3.14)

32. 《节约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6号,20224.3.9)

33. 自然资源部关于《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24年第13号,2024.3.19)



(二)地方层面

1.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24〕2号,2024.1.25)

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2024.1.29)

3. 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4〕27号,2024.2.7)

4. 关于印发《北京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24〕1号,2024.2.7)

5.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美丽北京建设 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24〕4号,2024.2.9)

6.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制造单位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经信发〔2024〕5号,2024.2.21)

7.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4年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2.23)

8.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京政发〔2024〕6号,2024.3.9)

9. 《北京市促进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3.15)

10.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沪环规〔2024〕1号,2024.2.1)

1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3年下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沪环执法〔2024〕26号,2024.2.1)

1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3号,2024.2.5)

13. 《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沪府令9号,2024.2.8)

14.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推动新型储能示范应用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自贸临管规范〔2024〕2号,2024.2.8)

15.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4〕2号,2024.2.19)

16.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医疗废物收运处置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4〕34号,2024.2.20)

17.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和2024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的通知(沪环气候〔2024〕40号,2024.2.27)

18.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沪环法〔2024〕41号,2024.2.29)

19.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加快提升本市涉外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能力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沪商外经〔2024〕30号,2024.3.1)

20.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就修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做市商管理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公告〔2024〕31号,2024.3.21)

2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6号,2024.2.5)

22.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有关意见的函(2024.2.20)

23.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的通知(2024.02.7)

24.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集国家重点低碳技术的通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4.2.28)

25. 广州市节能中心关于发布《广州市产业能效指南(2024)》的通告(广州市节能中心,2024.3.25)

26.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4.2.20)

27.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鲁环办大气函〔2024〕50号,2024.2.8)

28.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2024年“十大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字〔2024〕25号,2024.2.29)

29.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规范实施的通知(豫环办〔2024〕9号,2024.2.4)

30.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标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3.4)

31.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丽水城市节约用水中长期规划(修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3.7)

32.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5号,20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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