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对外关系涉外法规实施和适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其中,《仲裁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涉外仲裁制度的法律基石,规定了涉外仲裁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等问题。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就涉外仲裁制度的诸多重大修订,特别是扩大仲裁的适用范围、放宽仲裁协议生效要件、增加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情形、增加“仲裁地”概念、采纳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赋予仲裁庭临时措施发布权、优化首席仲裁员指定方式、增加临时仲裁制度、完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更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等,尚无定论。但在民诉法(2023修正)[1]涉外编重申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等涉外仲裁制度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发布涉外仲裁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以统一裁判尺度,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此处“同一纠纷”的判断标准应参照法院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同一诉讼”标准判定。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同一诉讼”:(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3]其中,在审查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时不应囿于文字表面意思,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诉讼请求是否实质性相同,而非仅看请求的金额是否相同。[4]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及诉讼标的相同,当事人在后诉中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意图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诉讼。[5]本诉诉请系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必然涉及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因此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已被本诉包含,无须独立提出,故该请求不构成反诉请求。[6]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7]
涉外仲裁裁决的判断标准应参照涉外民事案件的标准判定。即仲裁裁决具有以下情形的,为涉外仲裁裁决:1.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2.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领域外;3. 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外;4.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5. 可以认定为涉外仲裁裁决的其他情形。[8]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诉法(2023修正)第二百九十一条[9]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10]而且,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1]需要注意的是,商事仲裁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当事人仲裁合意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约定的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就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商事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因此,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案外人不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12]
有必要指出的是,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包括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在我国内地发生法律效力,而在我国内地以外区域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经我国内地法院认可或承认,在此之前尚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可向我国法院申请撤销的涉外仲裁裁决,仅包括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做出的涉外仲裁裁决。而且,境外仲裁机构以我国内地为仲裁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视为我国内地的涉外仲裁裁决。[13]当事人可向我国法院申请撤销的涉外仲裁裁决,还包括境外仲裁机构以我国内地为仲裁地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6号)《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属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为一级案由“非讼程序案件”下二级案由“仲裁程序案件”中的三级案由,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境外仲裁机构以我国内地为仲裁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向仲裁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4]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询问当事人,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15]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16]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7]需要注意的是,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18]
有必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19]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但可以通过重新仲裁予以弥补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人民法院决定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同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20]
当事人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非涉外仲裁裁决的依据是仲裁法(2017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但申请撤销我国内地涉外仲裁裁决的依据是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十条以及通过该条引致适用的民诉法(2023修正)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即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非涉外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我国内地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依据,采取的是二分法“双轨制”。
仲裁法(2017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与民诉法(2023修正)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区别在于,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非涉外仲裁裁决存有“伪造证据”“隐瞒证据”两项实体审查事由和仲裁员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而申请撤销我国内地涉外仲裁裁决则参照适用我国内地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标准,不审查实体问题,只审查有无仲裁协议、是否超裁、仲裁程序正当性等程序性问题。
有必要指出的是,当事人以不属于民诉法(2023修正)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1]申言之,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限于民诉法(2023修正)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事由,而不包括民诉法(2023修正)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事由。但根据民诉法(2023修正)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我国法院得以依职权主动审查涉外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需当事人申请。若我国法院认定执行涉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例如,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22]出借人为借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民间借贷的情形时有发生,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作赌资、毒资等,此类借贷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案涉仲裁裁决。[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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