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璞:如何避免“不当言论”——自媒体的法律护身符

发布时间: 2024.06.12

最近很多大V遭到互联网平台的封禁,一些大V也因为自己的不当言论被民事索赔、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笔者结合代理互联网涉及“不当言论”案件经验,从法律角度介绍什么样的言论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当言论”,以及如何在避免被认定为“不当言论”的前提下表达自己的观点。


一、“不当言论”分类以及认定


在介绍不当言论分类之前,我们先介绍一下两个基本概念:“事实”和“观点”。事实一般是指事物的客观状态,而观点一般是指针对客观事物的主观描述。比如说张三一个眼大一个眼小,这个是事实;如果说张三眼睛长得丑,这就是观点。前例中,如果事实上张三的眼睛确实一样大,可能涉嫌“诽谤”;即便张三的眼睛不一样大,说张三长得丑可能涉嫌“侮辱”。在陈述“事实”时,涉及的侵权形式为诽谤,通俗点说就是“无中生有”;在讲述“观点”时,涉及的侵权形式是“侮辱”。

但通常情况下,多数人发言时不区别“事实”和“观点”,或者现实中观点和事实往往是相互交织的,表现形式有两类:


1. 掺杂了事实的观点


将自己的观点当做事实陈述,如张三眼睛的例子,说“张三这个长相就毁在他这个大小眼上了”,就是把事实包装进自己的观点中。这种掺杂了事实的观点,仍然是观点,如果表述不当仍然可能构成侮辱类“不当言论”。


2. 掺杂了观点的事实


还有一种就是在描述事实过程中因为有自己的立场,将一些事实进行了加工。比如说,一段KTV的视频,里面有男有女,男的都是中年肥胖男性,女的都是年轻的女性,视频中大家在唱歌、喝酒、摇骰子。这么一段视频,如果说年轻女姓在坐台,看上去是在描述事实,但其实加入了描述者的主观看法,在主观认定这个女的是个坐台小姐的情况下,陈述了所谓事实,这种掺杂了观点的事实,涉嫌构成诽谤。


二、“不当言论”构成分析


部分大V做视频的主要目的就是阐述自己的观点,用新奇亮眼的观点来吸引流量,这种做法如果不注意措词,将涉嫌构成“不当言论”。

比如:某品牌车国内车型没有后防撞梁,该车的同款海外车型有后防撞梁,该车国内偷工减料,坑害消费者。

这四句话前两句是事实,第三句是掺杂事实的观点,第四句是观点。从第三句开始,可能存在侵权风险。“偷工减料”是一个负面的比较级评价,是相对于“标准状态”进行“工”和“料”上的减少,也就是说,通常“偷工减料”的产品是不合格的,是低于标准的,只有不标准不合格产品才能谈得上坑害消费者。综合前面四句话,貌似说的是国内的车比国外的车少了防撞梁,相对于国外车“偷工减料”,但是这个中间逻辑有一个断层,那就是国外的防撞梁是不是“标准状态”,如果该车的“标准状态”就是没有后防撞梁的,那么国内无防撞梁的版本也不存在“偷工减料”,只是国外的版本给多了,那么坑害消费者也就无从谈起。问题就出在了第三句,掺杂事实的观点,用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事实掺入了观点中,涉嫌构成了“不当言论”。

再比如:中年已婚男性张三在婚内未经配偶同意多次给年轻女性李四转账合计一百余万,张三起诉李四不当得利,要求李四返还一百余万元,法院支持了张三的诉讼请求。王五转述该事实变为:张三包养“小三”李四的钱通过打官司要回来了。这句话就是掺杂观点的事实,其中王五主观上认定李四是张三的“小三”,这是其个人观点,但其将自己的观点包装进事实的陈述中,涉嫌构成“不当言论”。

从前述两个例子可以看出,单纯的陈述事实一般不会涉嫌构成“不当言论”;单纯的陈述观点,只要不是明显的构成“侮辱”也不容易构成“不当言论”。比较容易出问题的是:掺杂了事实的观点和掺杂了观点的事实。


三、如何避免“不当言论”


回到核心问题,如何少说或者不说“不当言论”,首先就要区分自己说的话是观点还是事实,尽量避免说“掺杂了事实的观点”和“掺杂了观点的事实”;其次,说事实的时候尽量避免自身的主观认定,说观点的时候要注意自己依据的事实是否是站得住脚的。

下面介绍几种笔者认为比较好的表达方式,供各位自媒体大V在表达观点时参考:


1. 限缩事实法


如汽车防撞梁例中,四句话可以改为“某品牌车国内车型没有后防撞梁,该车的同款海外车型有后防撞梁,该车国内版本比国外版本少工少料,区别对待消费者。”这四句话前三句是事实,最后一句是观点,表达了相同或近似的意思,但其中回避了自己不清楚的事实问题,即车国内的“标准状态”,只用已知的事实进行对比,得出结论。限缩了自己讨论的事实,构成“不当言论”风险显著降低。


2. 设定条件法


如汽车防撞梁例中,可以改为“某品牌车国内车型没有后防撞梁,该车的同款海外车型有后防撞梁,如果将中国版的车卖到国外,而外国的防撞梁是强制安装的,那么中国版的车在国外将会被那里的消费者认为“偷工减料”,坑害消费者。”前两句是事实,第三句开始设定一个条件,按照设定条件表达观点,同样回避了汽车“标准状态”这一事实,以一个假定的条件得出自己的观点,构成“不当言论”风险显著降低。


3. 回避表达观点法


如张三“小三”案中,王五可以说:张三在婚内给一个年轻女性转账100多万,这些钱是用来干什么的呢?我猜到了些什么,但是又不好明说。不过要是我自己这么做了,我媳妇一定会打死我的。读到这段话的人基本上可以自己猜出来王五要表达的意思,但是王五只是表达了自己遇到这种情况的境遇,并未直接说明李四的“小三”身份。构成“不当言论”风险显著降低。

以上,仅仅是本人在办案过程中总结的一些经验,仅供各位互联网大V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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