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旨在进一步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维护市场良性生态,这也是资本市场史上第一次对于惩防财务造假多部门共建共治的举措。《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主体内容、落实保障三个部分,共计二十项具体内容,意义深远,亮点颇多,本文将结合注册制背景下的证券实务特点,对《意见》做出简要评析。
资本市场依赖于信息的有效传递和透明度,财务造假则会扭曲这一基础,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因此财务造假一贯是监管的重中之重。“两强”“两严”态势下,《意见》出台可谓正当其时,力促市场生态持续好转。
从证监会统计数据来看,2021-2023年共办理上市公司违规信披案件397件,其中仅造假案件就达203起,占比50%以上;2021年以来向公安机关移送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等主体涉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犯罪案件150余起。
近期,证监会又对JSST、ST TX、*ST ZL三家上市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累计罚款6830万元,并对6名主要责任人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意见》的出台,第一是:更加注重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推动财务造假的综合惩防工作开展,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深化。
第二是:坚持以打击整治行动为遏制犯罪的重要抓手,关注财务造假领域的重点问题,优化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强化部门工作协同,提升案件查处效率。
第三是:着眼于常态化长效化防治措施,通过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完善财务信息制度,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等手段,从源头防止财务造假的发生。
实践中,上市公司“带病闯关”,通常通过虚假贸易、供应链金融等形式实施财务造假。2023年,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共计查处了4起发行人在发行申报阶段报送虚假财务数据案件,其中某科创板IPO企业为达发行条件虚增利润,最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1650万元的大额罚款。
近期,随着发行环节监管持续收紧,证监会现场检查和督导力度不断加大,仅今年6月单月,就已有106家拟上市企业向交易所提交了终止IPO申请,创下单月项目撤回数量的历史新高。
本次《意见》的出台,一方面,将继续“激浊扬清”,对重点领域造假问题进行严密监管,推动构建财务制度良性运作“生态圈”。对于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行为,监管部门将持续重点关注,以防“病从口入”。对于滥用会计政策造假的情况,将通过高压监督以推动上市公司财会运作的良性发展。
另一方面,将通过打击伪造变造凭证、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配合造假等行为,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和配合造假方的责任追究。2024年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提出将严厉打击长期系统性造假和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本次《意见》对此再次做出强调,强化穿透式监管,进一步压实了中介机构责任,有利于财务信息质量的持续改善。
根据现有监管趋势,证监会高度关注提升财务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并将持续推动行、民、刑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建设。
在立法层面,证监会已经推动修订《证券法》,对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3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对于刑事打击,今年以来已有40余起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案件被移送至公安机关。6月26日最高法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其中“LXX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LXX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明知实际勘察评估的价格,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对于民事追责,去年12月底,“ZDYS案”以调解方式审结,开创了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结案的先河;到了今年,投资者服务中心已支持投资者向法院申请代表人诉讼10起,在审诉讼22起。
本次《意见》再次强调,要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除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外,还要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通过行、民、刑手段加大对上市公司和“关键少数”财务造假的威慑力。
可见,行政责任只是追责的起点,在立体化追责体系下,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等手段协同发力,形成“一个行为,多重风险”的叠加效应。高压之下、重拳出击,上市公司、“关键少数”、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责任将被全方位追究,财务造假违法犯罪成本陡升。
一是优化打击模式。新形势下,财务造假的复杂性、隐蔽性显著增加,以“PD集团案”为例,PD集团在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过程中,不当确认投资收益、计提预计负债,影响财报利润总额22.64亿元。现有证券执法体制机制尚不能完全适应新情况、新问题,明确提出推动建立专业化、体系化的打击模式,有助于实现对证券犯罪的精准打击。
二是强调科技支持。监管部门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查询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多渠道识别财务造假线索。同时,相关部门可利用银行流水电子化查询便利和反洗钱协查机制,高效查询涉案资金数额。
三是聚焦于财会细节。要求监管部门密切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执行情况。对于上市公司或“关键少数”操纵资产减值计提调节利润、以财务“洗澡”掩盖前期造假等行为,监管部门将迅速做出反应、从严从快查处。
一是压实责任。证监会将积极贯彻落实《意见》,会同国资监管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地方政府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工作质效。
二是协同打击。监管将继续健全线索发现机制,深化行刑衔接协作,提高案件查办质效。针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恶性案件,公安和检察机关联合挂牌督办机制将加速落地。
三是重在长效。通过各方联动、精诚合作,相关主体经营红线意识得以强化,投资者保护渠道得以通畅,资本市场环境得以净化,最终形成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生态。
新“国九条”以来,“1+N”政策体系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综合治理制度供给不断强化。常态化长效机制下,上市公司需要主动树立财务合规意识,践行合规理念,完善公司内控制度体系。
“一案双查”背景下,上市公司“关键少数”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要迎接变化,拥抱监管,戒除侥幸,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借助专业力量,有效综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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