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辰等: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卫生健康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公立医院医生持有公司股权之合规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 2024.08.23
引言

医学科技创新是推动卫生健康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引擎。近年来,北京市围绕加快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积极破除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密集出台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关于打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堵点若干措施》(京科发〔2021〕82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资产〔2020〕2260号),《关于开展市属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体制改革落实情况督导工作的通知》(京财科文〔2023〕1611号)等政策法规文件,以促进产学研融通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同时,科技部办公厅等《关于允许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116号),将北京市的政策法规成果适用到更多的央属在京医院。近期,随着相关政策文件的落地,北京地区的卫生健康领域掀起一个科技成果转化的小高潮。

在我们处理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事项中,公立医院医生在公司中持股的合规性是被频繁咨询的共性问题之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公立医院医生能否对外投资持股(特别是北京市公立医院医生),本文将与读者们一同探讨:



一、“公立医院”的定义和分类


在探讨之初,我们有必要对于公立医院这个概念进行简单地回顾。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在我国(为本文行文便利,“国家”、“我国”、“中国”均指中国大陆地区,暂不讨论中国港澳台地区),医院分为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

其中,公立医院分为政府办医院(根据功能定位主要划分为县办医院、市办医院、省办医院、部门办医院)和其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军队医院、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也由此,就职于公立医院的医生构成了医生群体的主体。

[1]

1. 政府办医院

政府办医院这个类别,是人们在生活中最常见的医院。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很多写着某某大学附属医院的举办人并不是大学,而是政府,在北京是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为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医管中心”,该单位受北京市政府授权,负责履行市属医院的举办职责)。故很多某某大学附属医院,需要归到政府办医院这个类别下,而不是其他公立医院类别下。

2. 其他公立医院

在其他公立医院这个类别中,则需要梳理一下国有企业所举办的医疗机构相关事宜。

2015年至今,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通过资源整合、重组改制等方式不断深化改革[2]的同时,依然保留了部分医疗机构[3]

随着新冠疫情防控经验的总结,《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国资发改革〔2022〕77号)重申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力量,在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服务需求、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解决国有企业举办公立医院所涉及的公立医院事业/民办非企法人主体选择问题,《工作方案》明确:“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愿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前,应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即国有企业可以举办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事业单位型的公立医院,这是一般社会大众较为陌生的一种事业单位类别,同时,其岗位设置不适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北京亦有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事业单位型的公立医院,有的已经雄踞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成绩排名前十。

因前文所述公立医院本身有多种类别,公立医院的医生的身份自然具有多样性,如,公安/监狱医院的部分医生属于拥有警衔的警察编制(公务员),军队医院的部分医生为拥有文职级别的军人,国企举办医院的部分医生为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事业单位职工,可能还有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身份,还有的公立医院的医生则具有事业编制,而根据是否兼任管理岗位,事业编制下又有担任院/所属高校党政领导的医生,担任院/所属高校部门及科室行政领导的医生,及不担任管理岗位医生的区别。

根据《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4]、专业技术岗位[5]和工勤技能岗位[6]三种类别[7]。虽然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但很明显,医疗卫生机构的兼任是必要的,也是最常见的。此外,医生中,有些为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无党派身份,有些为群众;有些医生可能有其他党政领导职务,为中央管理干部;有些医生作为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其持股的合规性亦需考虑其配偶、父母的岗位。同时,医生对外投资持股又分为因科技成果转化而持股,以及非因科技成果转化而持股,也需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讨论。


二、医生对外投资持股的法律限制或豁免


由于公立医院本身有多种类别以及公立医院的医生的身份的多样性,因此,本文需要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分项进行讨论。

(一)具有军人/警察/公务员身份的医生不得持有公司股权

1. 在企业中持有股权属于参与营利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警察/公务员身份的在职医生是不得持有公司股权的。

2. 在企业中持有股权一般被认为属于经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网络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因此军人身份的在职医生不得持有公司股权。

(二)在事业单位中,具有县(处)级以上中共党员领导干部身份的医生不得持有公司股权,但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取酬的情况除外

1. 具有县(处)级以上中共党员领导干部身份的医生原则上不得持有公司股权

很多在技术上非常杰出,具有科研能力的中共党员医生,在组织的培养下,逐步成长为所在单位科室、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作为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医生,他们需要遵守党对党员的纪律要求,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上述准则虽已经废止,但由于后续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属于重要的基础性标准,且并未就上述条文进行明确变更,一般而言仍可作为参考标准。故此,具有县(处)级以上中共党员领导干部身份的医生,不能在企业中持有股权。

2. 符合法律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取酬适用特殊规定

近年来,为了激励和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国家就涉及科技成果转化以股权方式取酬的事项,在《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8]、《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9]中进行了特殊的规定,即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任职内仅可获得现金奖励,任职前获得的股权激励应当及时转让或限制股权交易,即可以有条件的保留;除此以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任职内可以获得股权激励。

读者可能会质疑,医疗卫生机构虽然承担大量科研任务,但实际并不是科研机构,很多虽然挂高校“附属”的牌子,但并不是高校举办,人事管理关系上不从属于高校。针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能否适用于既不是科研机构又非高校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担任班子成员(非中管干部)、科室主任的中共党员医生,答案是肯定的:

《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0号)规定:科技创新的政策制度安排全面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等非科研编制事业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而北京市更是通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以地方性立法——条例的形式,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本条例有关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规定,适用于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励和报酬,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三)在事业单位中,不在领导岗位或已经依规退出领导岗位的医生持股不受限

1. 对于一直不在领导岗位的医生,持股不存在障碍

《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0号)已经明确:科技创新的政策制度安排全面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等非科研编制事业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同时规定:“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方式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更是详尽以一个章节的条文,规范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同时,该文件还继续在审批程序上为专业技术人员减负:“要简化审核流程,对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申请,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一般应予同意,且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

2. 对于已经依规退出领导岗位的医生,持股不受限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从事专业工作的,由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以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同时第四十九条规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参照本规定制定或者完善具体办法”,故其原则应同理参照适用于全部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从事专业工作的,经研究及上报同意可以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同时,类比前文所述,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的规定”,岗在限制在,岗去限制消,对于已经依规退出领导岗位的医生,持股不受限。

(四)国有企业体系下的医生

1. 作为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医生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其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从中央纪委监察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解读[10]来看,这一条文禁止的两种情形在逻辑上实际是包含关系,即无论是否是关联企业、同类经营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作为国企设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医生,因其身份不能参与持股。但是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如前文所述,很多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而是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国有企业只是举办人,其对这些医疗机构依法没有收益权,这和国有企业的子企业/分支机构的情况截然不同。从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我们认为更应该参照适用前文所述事业单位的一般性规定,允许在职创业为宜。

2. 其他医生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规定:“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如前文所述,在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而不是“企业”的时候,就职于该等医疗机构的医生是否应受到限制,是有争议的。从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我们也认为更应该参照适用前文所述事业单位的一般性规定,允许在职创业为宜。

(五)作为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的医生

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早年间,中共中央纪委就印发过《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和《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任职情况登记表》(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纪发〔2001〕2号),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行为。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以后,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延伸涵盖子女的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更是作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11]

此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2022),明确了常态化管理的政策措施和纪律要求,将规范工作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并轨,主要针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在禁业要求中,对经商办企业行为是区别对待的,依靠自己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开办企业与一般性投资入股是区别的。

作为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的医生,需要对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具体要求,适用相应禁业要求。具体处理有较大的政策性,在此就不做再进一步分析阐述。


三、结语


在本文成文时,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已胜利闭幕,会议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本文撰写也构成了大成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专业组成员学习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部分。希望本文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准备一展身手的公立医院医生有所帮助,对促进卫生健康领域新质生产力的大发展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本图来自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

[2]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2017年,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明确了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四种方式:鼓励移交地方政府、积极开展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资源整合、实施关闭撤销、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

[3] 截至2022年6月,全国国资系统监管企业2525个医疗机构,已完成改革2515个,完成率为99.6%,完成相关改革任务的国资系统监管企业所办医疗机构中,移交地方政府506个、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整合978个、引入社会资本改制440个、关闭撤销591个,航天科工、兵器装备集团、中国石油等54家中央企业和山西、江西、河南等23个省(区、市)全面完成改革任务。数据来源:国务院国资委官方网站

[4]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6]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6]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7] 根据所属医院本身级别的不同,前述管理岗位级别可能跨越三至八级职员岗位,一般而言,相当于厅级至科级;在本职医生专业技能上,根据专业技能和成就的区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在一些语境下,前述技术岗位可能在某些待遇上被类比于省部级(院士)至处级。

[8] 五、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二)完善科研机构、高校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管理制度。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的规定。

[9] 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10] 中央纪委监察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十二):“一是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既包括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理由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无论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还是进行有偿中介活动,必然挤占工作时间,分散工作精力,难免占用企业资源,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损害企业利益,所以是不允许的。二是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理由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主要是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的薪酬,如果在其他企业投资入股,获得的投资收益很可能远高于这些薪酬。因此,如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为了获得高额投资收益,有可能会利用本企业的客户资源、商业秘密甚至故意放弃本企业的商业机会促使其投资入股企业获利。因此,该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必须严格禁止。”

[11] 中央纪委监察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十二):“一是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既包括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理由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无论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还是进行有偿中介活动,必然挤占工作时间,分散工作精力,难免占用企业资源,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损害企业利益,所以是不允许的。二是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理由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主要是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的薪酬,如果在其他企业投资入股,获得的投资收益很可能远高于这些薪酬。因此,如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为了获得高额投资收益,有可能会利用本企业的客户资源、商业秘密甚至故意放弃本企业的商业机会促使其投资入股企业获利。因此,该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必须严格禁止。”

[12] 从2015年起,上海、北京等省市开展了专项规范试点,北京还在此期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2016)。2019年,规范工作列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在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推行,同时在8家中央单位开展试点,2021年全国最终完成集中规范工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修订)一百零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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