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九条》”)规定,沪深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对2020年12月以来实施的股票强制退市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最严退市新规”就此出台。与往年规则相比,此次退市新规显著强化了退市制度的严密性与执行力,不仅直接提升了问题上市公司面临强制退市的风险,也为整个资本市场敲响了提升质量、强化合规的警钟。
退市新规实施后几个月以来,从二十余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自救,到“退市季”股票市场的广泛震荡,尽管部分规则的适用还处于过渡缓冲期,也可足见新规对市场产生的巨大的影响。在退市标准提高、监管政策趋严、投资者风险意识增强的长期背景下,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化解工作也将走向针对性与实质性并重的道路,在化解特定风险的同时,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为此,笔者以现行规则中的强制退市规定为线索,对不同类别强制退市风险的规范内容、化解措施、合规要点作系列介绍。本篇文章为系列的第一篇,在初步介绍现行退市规则的同时,重点关注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的化解措施。
结合《国九条》提出的资本市场政策导向,各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强制退市规定的实质修改可以概括为如下几项内容:
1. 提高股票市值标准,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
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则中,主板A股股票的总市值最低标准从3亿元提高至5亿元,B股股票、创业板股票、科创板股票的总市值最低标准不变,仍为3亿元。
2. 提高营业收入标准,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
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则中,退市财务指标有所提高,并对*ST公司提出了内控规范性要求。退市财务指标方面,增补“利润总额”指标,将主板亏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退市指标从1亿元提升至3亿元,同时营业收入扣除规则以条文形式纳入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更为严格。与主板相比,主要面向成长型企业的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普遍更小,因此并未提升主营业务收入退市指标金额,但在其他方面同样作出了严格化财务类强制退市的相应修订。
3. 新增公司合规标准,加大规范类退市力度
规范类强制退市规则中,新增了三种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多方面强化了上市公司的合规要求:其一是关联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被证监会责令改正未按期改正;其二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连续三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其三是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持续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内控规范性方面,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合规首次纳入退市风险警示撤销标准,对上市公司提出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要求,体现出经营合规相互促进、实际提升公司质量的设计逻辑。
4. 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强化重大违法类退市力度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规则中,财务造假行为的监管门槛大幅降低。从指标上看,导致财务造假退市的造假年限由“连续2年”降为“最低1年”,造假金额由5亿元降为2亿元,占比标准由50%降为30%,并增加了无指标限制的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考虑到连续时间段下新旧标准的不统一,也增补了不同时间段规则的适用指引规定。
1. 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指标的重要性
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是现行退市规则相较于往年规则变化最大的项目,财务类退市风险也是上市公司所面临的最为常见的退市风险类型。目前沪深两市ST板块的160余家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财务指标缺陷,由于退市规则大幅提高了2024年度起强制退市的营业收入指标,部分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甚至未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也面临着年内提升营收的巨大压力。
财务指标作为公司经营能力最直观的“晴雨表”,是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有上市能力、规划上市公司风险化解进程的最重要依据之一,受上市公司经营举措影响巨大,也能通过上市公司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财务措施发生改变。对于因财务指标问题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可提前规划风险化解措施,避免次年度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强制退市情形。而对于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ST公司,则更有必要在年度报告期内寻求风险化解路径,积极解决经营困境,及时撤销风险警示,规避退市危机。
2. 财务类风险指标明细
(1)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2)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3)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
北交所主要面向创新型中小公司,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较沪深交易所各板块更低,也设置了有针对性的调整空间。鉴于北交所成立时间尚短,暂未出现上市公司因财务原因强制退市的案例,本文主要参考沪深交易所规则、案例展开讨论。
今年因触及财务类退市风险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55家上市公司中,16家公司因利润指标为负且营业收入未达1亿元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19家公司因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含1家公司往年追溯重述数据触及风险警示标准),17家公司因被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家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报告,1家公司涉及重大违法,另有3家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部分公司同时涉及多项警示事项)。对于最近一年财务数据或报告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上市公司,如未能在当年改善公司困局实现“脱帽摘星”,则很可能在次年的年报季终止上市。
沪深交易所在202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同时,均对股票上市规则财务类退市新标准的实施时间做出详细规定。其中上海交易所规定利润和收入及内控报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深圳交易所规定利润和收入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及追溯后利润和收入和净资产为负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但对于2023年年报披露后因触及原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情形被实施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沪深交易所均规定在披露2024年年报时上市公司应当符合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否则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因此,由于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的提高,2023年度已发生财务问题的上市公司,在2024年内将面临更大的报表修复压力。在退市政策趋严、退市力度加大、报告审核趋紧的新规背景下,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存在潜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有必要尽早选定风险处置路径,有效化解可能导致公司退市的问题,方能谋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持续发展。因财务类退市风险情形具有广泛性,本次拟就退市新规规定的主要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化解思路展开讨论。
自2020年12月版本的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4年5月修订)》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2024年5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8月修订)》(以下统称“《营业收入扣除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规则》”)等系列文件出台以来,多数仅通过财会手段或非商业手段扩大利润与营业收入规模的“保壳”措施受到限制,上市公司改善利润+营业收入指标的总思路逐渐转向实质改变资产业务结构的资产重组。具体而言,改善利润+营业收入指标的重组措施又分为营收资产收购与亏损资产出售两个方向,其直接目的均为通过资产控制权的变更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从而改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是,根据退市新规,总利润、净利润或扣非净利润为负且收入低于阈值的情况下触发退市风险警示,利润指标和收入指标系且的关系,虽然收入不达标但利润达标的情况并不多见,但理论上通过资产结构的调整实现利润指标或收入指标之一满足标准即可解除退市风险警示。
1. 措施概述
针对自有业务萎缩或缺乏主营业务收入导致营业收入短缺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权收购等交易方式,将盈利能力较强、营业收入规模较大的表外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从而将该公司自收购日起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报告期内对优质表外公司的合并,可以有效提升营业收入规模与合并层面净利润,增厚上市公司资产,进而起到财务报表的全面优化效果。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不受取得子公司具体方式的影响。考虑到并购资产的交易与接受赠与对收入指标影响的规则差异,本节主要介绍以并购交易方式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形,上市公司通过受赠资产方式合并表外公司的路径及合规要求,同本文下一部分“受赠资产”一节所述。
2. 实施程序
上市公司并购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交易需经过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拟并购子公司原股东)、目标公司(拟并购子公司)等多方程序批准。首先,交易事宜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过;其次,交易事宜需经交易对方股东会或决策机构同意;若并非全部目标公司原股东均进行股权转让,则尚需目标公司其余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上市公司的交易活动,并购交易达到规定标准的,也需遵循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则。
3. 合规要点
在上市公司自身营收盈利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并购子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尤为重大,因此上市公司有必要在方案设计中和交易履行时充分考虑财务会计规则和上市公司合规要求,并做好回应监管问询的准备。根据目前上市公司监管的实践,对于存在收入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收购子公司的交易,监管部门主要关注以下几个事项:
一是公司收购时的程序合规问题。尤其关注对关联方资产的收购,需要关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则进行审议和披露;公司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履行内外部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合并报表收入确认的时间点问题。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营业收入扣除准则》,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因此,为增厚公司无风险收入和利润指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尽可能的早日启动对标的公司的收购工作,以便更多期间范围内的收入可纳入合并报表,避免年审时部分可能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被扣除后不满足退市风险警示撤销要求的收入规模标准。
三是拟收购公司的业务范围选择问题。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应当予以扣除。存在收入指标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收购子公司主要目的为增加收入,因此需关注拟收购公司的营业范围,确定收入需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四是标的公司收入及利润确认合规性问题。因自公司收购完成之日起的收入和利润可纳入合并报表,因此监管通常会重点关注标的公司是否存在收购日后突击确认收入和利润的情况,严格审查和关注标的公司财务数据、业务的真实性,收入确认方式和依据与收购前相比是否存在持续性和稳定性,坏账计提的方式和标准是否与收购前保持一致,收入、利润等指标与公司往年度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具有合理性等。
1. 措施概述
转让对合并财务报表造成不利影响的子公司,是剥离亏损资产的最彻底途径之一。对于个别子公司严重亏损或净资产为负,导致业绩下滑或被实施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亏损子公司剥离出表即可减少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的亏损金额,在优化报告期末利润+营业收入指标的同时,通过剥离子公司负债、取得转让对价、调整业务结构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净资产指标及经营情况产生正面作用。子公司处置出表后,自处置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均不再影响上市公司的利润及营业收入数据。
2. 实施程序
上市公司转让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该股权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评价审议程序及后续信息披露标准时涉及的财务指标,由上市公司自身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过,并取得拟转让子公司、受让方股东会同意。如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应当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履行内外部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转让子公司股权的,也应当执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及审议、信披标准。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还应履行相应的国资审批程序。
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交易的关键要素主要包括交易对价、支付方式、过渡期安排、过户安排等。其中,交易对价通常以交易标的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监管部门往往重点关注交易前的资产评估过程、资产评估依据与交易对价的公允性。
3. 合规要点
通过处置子公司的方式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和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化解方案较为常见,多在子公司存在巨额亏损或净资产为负的情况下实施,因子公司出表存在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的风险,监管尤为关注交易的合规性,通常包括如下事项:
一是交易对方是否为关联方,定价是否公允,是否会导致同业竞争。上市公司大股东承接亏损子公司的情况较为常见,在此情况下,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资产处置是否有利于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资产负债结构、是否会导致同业竞争等问题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重视,避免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嫌疑,为避免同业竞争,大股东收购后应及时对外处置或者将资产反委托给上市公司管理,当然委托管理模式的设置要避免构成对已处置资产的控制。
二是子公司被动处置出表的方案可行性问题。上市公司难以通过股权转让处置子公司的,还可以通过子公司破产方式将子公司被动处置出表。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后,上市公司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即日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若上市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已被查封冻结,也可以借助司法执行子公司股权达到子公司出表的最终目的。
三是子公司处置后或有负债的规避问题。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交易中,若上市公司对子公司存在借款、担保,则子公司控制权变更后可能造成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引发合规风险;因此,若上市公司对子公司存在借款或担保,应在控制权转让前予以结清,或充分筹划未来债务偿还安排,合理应对相关监管关注。
1. 非经常性损益扣除的影响
利润类财务类退市风险指标中,本次修订新增的“利润总额”为未扣除所得税费用的利润;“净利润”为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即为扣除“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后的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扣除标准可参照2023年底修订的《非经常性损益规则》确定。
从退市风险化解的角度来看,《非经常性损益规则》规定的二十二类典型扣除项目中,对风险警示板块上市公司影响最大的事项主要包括除特定条件外政府补助的扣除、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的扣除、债务重组损益的扣除及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扣除。如上市公司或当地政府拟采取补助方式弥补公司利润,则仅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方可计入,其余类型的政府补助只能作为资产注入手段,起到增加公司资产的作用。同理,上市公司通过非流动资产处置、债务重组、金融理财等方式形成损益的,也不再纳入最终作为退市风险评价标准的利润指标,而仅通过形成现金流、增加净资产等方式,对公司的财务指标产生直接影响。
2. 营业收入扣除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或者更正公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根据本次修订的退市规则,扣除后的营业收入,是指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即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
结合退市新规与《营业收入扣除规则》系列文件,对各类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营业收入进行扣除,这些收入包括: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等。如*ST碳元退市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中,会计师将房屋设备租赁、加工等正常经营外的收入,以及对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且持续性存疑等问题的收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予以扣除,最终导致*ST碳元前一年度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而退市。
(2)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即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收入。
该类型的收入通常伴随着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违规确认、不符合审计要求的收入确认、虚构商业活动、操纵交易及相关的财务报表掩饰隐瞒行为,可能导致非无保留审计意见、财务造假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对其进行扣除,并不影响通过正当手段实际增加上市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也不影响上市公司通过正常的增收手段提升营业收入规模。
从退市风险化解角度来看,值得特别关注的规定在于,《营业收入扣除规则》特别提出,“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属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应当予以扣除。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有关答记者问回应,该项规定主要针对上市公司通过受托表决权、受赠等方式,在不付出交易对价的情况下将相关企业纳入合并报表突击增大营业收入的情况,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对子公司形成控制的真实性与可持续性,因而对上市公司合并子公司以改善财务报表的措施提出了商业合理与实质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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