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永海:浅析《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影响和应对之策

发布时间: 2024.12.27
《条例》的出台背景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构成了市场机制高效运作的坚固基石,同时也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先决条件。近年来,我国致力于强化公平竞争制度的建设。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正式提出。随后,在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中,进一步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若干关键问题。部分政策措施在制定初期未能严格遵循审查要求,对经营者特别是民营企业存在隐性的歧视性待遇,严重阻碍了商品和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鉴于此,制定一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显得尤为迫切。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在汇总各地实践经验、广泛征询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草案送审稿)》,随后由司法部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深入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经营者反映突出的问题,构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二是坚持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科学、合理设置审查要求;三是强化实施监督。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机制,推动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刚性”。

(二)《条例》出台前的立法历程

公平竞争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老话题,也是实践中应予以遵守的基本原则。但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出台了很多给予外资的特殊优惠政策,这大概是国内税收、土地、补贴等优惠招商政策的发端,也确实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起到了吸引外资的作用。与此同时,政府为了促进西北、西南等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也给予当地一些优惠政策,这是国内政府招商优惠政策的发端。而在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功之后,国内的政府招商工作在南北之间表现出巨大的差距,对优势产业和优秀企业的争夺愈发激烈。在脱离宏观经济的大背景下,这种区域间的经济矛盾愈演愈烈,到今天已经发展成一种非常尖锐的社会矛盾,甚至变成了经济发达地区对经济落后地区优秀资源的“掠夺”。尽管这种资源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但这实际形成了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既包括对招商地区的本土企业,也包括对被招商企业所在地区企业的不平等,因此亟须治理。

党中央、国务院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高度重视,一直在着力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在《条例》出台之前,国家就已进行了多重努力,清理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着力于推动公平竞争,具体措施包括:

(1)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又称“统一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1991年4月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意味着国内居民企业除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外,均须承担统一的所得税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政策优势终结。针对过渡时期的政策,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1]

(2)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2]等内容。

(3)2014年12月0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认为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全面清理,违法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3]

根据上述文件,2014年年底开始国家开展专项治理。但是,国务院于2015年5月11日晚又发布通知,暂停了上述国发〔2014〕62号文部署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工作,对已出台的违法税收优惠政策不再“一刀切”取消,而由各地各部门设立过渡期,逐步清理。[4]

(4)201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5)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5]

(6)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6]

(7)2022年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中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7]”。

(8)2023年5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审查内容提到:政策制定机关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制定“给予特定经营主体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制定“安排财政支出与经营主体缴纳的税收、非税收入等挂钩或者变相挂钩”政策、不得制定“对特定经营主体实施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政策”[8]等。

(9)2023年6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部署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求“此次清理范围涵盖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重点清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9]

该文件在清理范围“影响生产经营成本”部分提到:“1. 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2. 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10]

(10)2024年6月6日,国务院公布《条例》。该法作为行政法规正式超越以前《意见》《通知》《决定》等部门规章和政策范畴,在国家法规体系中享有极高的权威,体现了国家清理违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心。

(三)《条例》出台的经济背景:地方政府财政困难与返税规模的矛盾

从2020年年初到2022年年底,新冠疫情使中国政府和人民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各地政府的财政压力也随之呈现,纷纷出现财政困难的情况,部分地区已经到了无法支付公务员工资的程度。而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全国招商返税的规模巨大。按2021年审计署公布的数据,全国招商返税规模达到220亿元左右。2023年审计报告尽管对此没有具体体现,但预估数据应该与此前持平。全国返税或财政奖励的园区数量庞大,从业人数繁多。政府在招商领域的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经济矛盾的出现,而为了维系这些政策所付出的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使得财政的压力进一步提升。

在此背景下,形成了各种地方政策税收洼地。地方政策税收洼地使用财政返还奖励等形式招商引资,吸引资本流入,旨在支持和鼓励企业来本地区投资经营,激发本地区经济活力,从而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但这些政策同时是以对其他地区和企业形成的不公平竞争为代价的。中央出台《条例》反映了清理这些地方政策税收洼地的决心。




《条例》的影响



(一)对政府工作的影响

1.对政府招商工作的影响

招商引资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通常伴随着明确的任务指标。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具备完善的产业基础和优越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条件,实体产业的招商引资相对较为便捷。然而,对于大多数地方园区而言,由于缺乏主导产业、特色资源以及便捷的交通和水利设施,加之地理位置较为偏远,招商引资工作面临较大挑战。因此,地方政府试图通过制定具有竞争力的地方优惠政策来实现招商引资的突破。

自2000年首次提出总部经济招商概念以来,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策略持续创新。这些策略包括土地出让金的减免、提供注册地址、税收优惠及返还、财政补贴与奖励以及基础设施的财政支持等多样化模式。这些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实施,至今已近24年。许多较早开发的园区经历了超过十年的发展周期。通过这些政策和招商手段,成功吸引了企业入驻并开展经营活动,为地方政府带来了显著的税收增长,并促进了产业园区及新兴城市的建设。在某些地区,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纳税额与当地原有实体企业纳税额几乎持平,达到了五五分成的局面。由此可见,在特定历史阶段,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对于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地方经济振兴的关键力量。然而,必须认识到此类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公性,其受益对象主要局限于少数群体及特定地区,这极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因此,国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是合理且必需的举措,这符合构建统一市场体系的基本要求。

从政府招商引资的视角分析,若自8月1日起实施相关条例,宣布全面暂停招商引资活动,这将导致企业投资的重要激励因素消失。此举可能引发已签署投资协议的企业放弃在本地区投资的计划,同时,已入驻企业可能考虑迁移或注销其在当地的业务,地方税收收入预计将显著下降。对于纯粹的园区和管委会来说,由于其处于先导区的政策优势不再存在,可能陆续关停并转,被行政区域政府合并,由此可能产生诸如既有政策过渡、管委会人员下岗安置、重新就业等系列社会问题。

2. 市场监管部门将被赋予公平竞争审查的主要职能

从过往政策文件来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中主要起指导、督促之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初步审查之后,再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第二次审查。”这赋予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个新的职能,市场监管部门逐步走向前台,更多承担审查工作。

此外,《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这赋予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来进行直接审查、独立审查的一个制度空间,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和促进区域市场一体化。”从现有实践来看,2023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签署“长三角地区公平竞争政策一体化推进合作协议”即是相关的探索。[11]

(二)对企业的影响

《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取消了违规财政返还手段,对于以前严重依赖财政奖励的企业将有较大影响。

1. 推动企业税收策划更加规范和合规

该条例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涵盖了所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这意味着,任何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都将受到审查和监督。对于以前企业常用的节税手段之一——通过财政返还等方式获取税收优惠,条例的实施将产生直接影响。

条例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这将限制企业通过不合规手段降低税负的行为,推动企业税收策划向更加规范和合规的方向发展。

2. 促进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通过取消违规的财政返还手段,确保所有企业在同等的市场环境下公平竞争,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以前利用市场优势和政府优惠政策打压同行,实施价格不正当竞争和市场垄断的行为将大大减少。

鉴于《条例》强化了监督保障措施,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约谈以及处分等,对于后续政策的执行到位给予了政策保障。故《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企业税收筹划,取消违规财政返还手段,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3. 失去税收优惠、财政奖励、财政补贴

对于大多数入驻园区或洼地的企业而言,其运营成本预计将回升至优惠前状态。许多企业对优惠政策的需求而暂时接受的地区劣势,可能将进行内部调整。这包括但不限于将注册地迁回办公场所、终止孵化器实体的运营、以及正在申请或未来可能获得的政府补贴或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的终止。然而,目前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是:一旦政策终止,之前获得的财政奖励和补贴是否会被要求退还,或者是否需要补缴税款?对此笔者认为从政府公信力和政策连续性角度,企业的上述担心是不必要的,最起码地方政府不会主动去做这件事。但从企业合规的角度,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等对合规要求非常严格的企业来说,由于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财政补贴等优惠资金的返还则可能是实在的政策风险。因此,企业经营中也需格外注意。这里举几个案例:

(1)向已注销企业股东追回之前发放的财政奖励

道县中唐汉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登记成立,2023年8月17日登记注销,该公司于2023年1月0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三次从道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取了245.3万元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今年年初,该公司股东李某收到《关于退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的告知书》,当地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12]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13]等法律、政策文件的规定,认为该公司领取的上述资金属于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属无效行为,道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决定依法收回该公司领取的上述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

(2)上市公司集体退还政府补助

上市公司作为对合规要求极其严格的法人主体,对《条例》的反应是最积极和强烈的,目前大量的上市公司已就“退回政府补助”,发布公告,包括黄山胶囊、ST雪发、齐心集团、安琪酵母、全通教育等。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旌德县财政局函件《关于退返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函》,根据《宣城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3 年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财企[2023]467号)文件的要求,公司需退回2017年9月和2021年10月收到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人民币1,4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以上资金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全部退回。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退回政府补助资金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宿迁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退回奖励通知书》,通知书表明,公司于2023年3月、2023年6月收到的两笔奖励资金因不符合相关政策,为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公司应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上述两笔奖励资金汇入其指定账户。



《条例》的应对策略



(一)政府招商层面

1. 涉税政策合理过渡

在公平竞争审查的督查整改过程中,奖励补贴政策成为了主要的关注点之一。政策制定中对“特定经营者”的倾向性表现在多个方面:一种情况是直接指定某个特定的经营者,然而随着政府部门意识的不断提升,此类做法已逐渐减少。另一种情况则是通过设定特定的门槛,实际上将政策优惠限定于少数企业,例如世界500强企业或特定地域内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的企业等。尽管地方政府制定奖励补贴政策的初衷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但此类政策实际上已成为地方政府管理企业、推动发展的一种依赖路径。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背景下,这种“有形的手”对市场规律和竞争机制造成了扭曲,迫切需要进行改革。目前,大量地方奖励补贴政策表现出“选择性”“歧视性”“短期性”和“地方保护性”等特征,例如偏好对国有企业和中央企业进行额外支持,而不愿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实施了“反向”政策,即对外地企业给予优待以吸引投资。若继续执行这些政策,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相关规定。

笔者观察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发布后,多个地区已经开始废止税收优惠文件。近年来,不少省份已经发布通知,要求地方政府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与税费收入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一些企业已经退还了不合规的财政奖励资金。国家税务总局强调,今年将严肃处理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涉及的税收违规问题,揭露地方政府违规出台税费优惠政策以招商引资的问题,已成为今年全国审计工作的重点之一。

2024年2月,江西省最新公开发布文件要求,2025年前应逐步取消对所辖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以及特定行业、企业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已经出台的没有执行期限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确定执行期限,执行期满后一律停止执行。

浙江省也发文称,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费”、乱收费。不得违规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排名。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要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14]

日前,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招商整改任务清单“二十条”》,要求立即清理与税收挂钩的产业扶持政策,全面禁止“税收优惠政策”招商行为。

上述地方政策的出台,反映了政府对《条例》的迅速理解和高质量执行,同时也反映了政府的担当,对于各地“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区域性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都有限期集中审查清理举措,但同时这些政府也兼顾了相关企业利益,做了过渡期安排,以避免政策损害企业经济,避免政策硬着陆。在政府招商和监管理念没有实现全方位转变时,既要避免激进一刀切,也要避免制度空转的尴尬局面。相较于“毕其功于一役”,可能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是更为务实之举。

为了消除一些违规税费等优惠政策无法兑现的负面影响,地方政府应提前告知企业政策调整的时间表和具体安排,给企业留出足够的缓冲期,并加强与企业沟通,说明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争取企业理解和支持。对于因政策调整而受损的企业,政府可考虑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减轻其经济损失。政府应通过实际行动提升公信力,确保相关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增强企业的投资信心。

2. 优化营商环境

(1)《条例》实施后,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措施应当具有“普惠性”,不但要有法律法规依据和符合中央统一政策规定,还要有公开透明的程序保障,而且在实质上不能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并没有完全否定差异化竞争或禁止出台优惠政策,其第十二条规定了例外情形: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有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或者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情形的,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15]

(2)建议地方培育区域内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产业和领域,提高其辐射带动作用;考虑利用PPP、政府引导基金和政策性金融工具,充分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支持区域内重点产业发展,降低政府违纪违法风险,缓解财政支出压力。

(3)地方政府应致力于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以吸引企业投资与入驻。具体措施包括提升政务服务的效率,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并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此外,地方政府还应强化产业引导功能,依据本地区产业特色及优势,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产业发展规划,以引导企业进行投资兴业。

(4)地方政府应积极探索多样化的招商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招商、科技招商、金融招商等,以增强招商引资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此外,加强与其他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构筑区域经济发展的新优势,以达成互惠互利的共赢局面。

(5)针对欠发达地区,上级政府可以增强财政支持力度,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助力其改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条件,进而提升招商引资的竞争力。

3. 优化合法性审查机制

从2016年首次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到2022年《反垄法》修法将其写入法律中,再到如今专门的行政法规正式公布。历时八年,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反垄断法》的修改解决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源头问题,但是它只有孤零零的一条规定,并不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架构。《条例》作为一个行政法规,弥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高位阶的立法空白,而且让公平竞争审查法治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健全,是非常必要也是很有价值的。

《条例》实施后,应将政府干预经济的几乎所有政策措施都纳入该审查框架之中,让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尊重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律,尊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从而能够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让政府和市场相向而行,形成合力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创新效率,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4. 强化和落实监督机制

相较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条例》正式版本调整了较多内容,尤以“监督保障”一章最为明显。《条例》为强化监督保障规定了抽查、督查、约谈和举报等制度。

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另外,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如果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虽然“约谈”属于软法,但在实践当中威慑力很大,据统计,地方职能部门普遍看重约谈问题。实践中经过提醒告诫后整改比例可达到九成以上,规定“约谈”制度会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相信条例实施后,只有极少数拒不整改的案件才会进入到反垄断立案调查阶段。

举报制度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企业对市场环境感受最深,对公平竞争需求最强烈,让他们来举报和反映问题,实际上也是一种经济民主、社会共治。

(二)企业应对策略

面对《条例》的实施,企业后续可以聚焦以下几个核心策略:

1. 关注监管动态并定时自查

企业必须密切关注《条例》等监管政策的更新,以及后面陆续出台的地方政策,及时响应法规变化,作出相应的战略调整。对于已经取得的财政返还,企业应定期进行合规性自查,确保符合当前的法律法规要求,注意留存完整的资料和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按照规定及时履行申报和纳税义务,避免税务风险。

2. 利用国家鼓励的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响应国家鼓励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海南的双15%优惠政策、新疆特定地区的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两免三减半”。这些政策都是中央层面的优惠政策,旨在推动上述特定地区的经济发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业特点,在上述地区积极布局。

3. 调整业务模式和供应链结构

通过调整业务模式和供应链结构,合理规划税收成本,如通过合法的转让定价策略优化集团内部交易,避免产生关联交易定价的税务风险。通过在不同的区域合理的布局产能,尽可能地享受国家层级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4. 提高核心竞争力

企业应致力于深化其核心竞争力的构建,包括但不限于在技术创新领域持续投入,以确保产品和服务的高质量标准,以及在服务提升和品牌建设方面进行战略性的布局。企业应减少对税收优惠等非市场因素的依赖,确保其业务模式和合同条款严格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避免采取可能限制市场准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5. 调整与政府合作模式

企业应当重视与地方政府建立基于共同发展目标的长期合作关系,而不是短期的政策套利,增加就业,转向利用如研发补贴、人才引进政策、基础设施配套等更为合规和普遍适用的激励政策。


结语

在纵向维度上,我国的税收权力分配呈现出集权化特征,其中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若欲实施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政策,必须事先获得国务院的批准。近年来,为迅速实现招商引资目标,部分地方政府采取了非标准化的税收及费用优惠措施以吸引企业落户。这些地方政府为促进投资,通常提供包括税收减免、税收“先征后返”以及土地使用权优惠等在内的多种财政补贴或优惠政策,从而形成所谓的“税收洼地”。然而,此类政策有时可能对市场机制产生不当干预,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可能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是以法治化手段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抓手。伴随着《条例》的实施,地方政府的各类补贴、优惠政策,必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企业采用区域性布局来提高整体盈利能力的安排和布局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条例》出台,也标志着清理税费优惠政策的法律层级进一步提高,增强了政策的权威性、执行力及透明度,减少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环境。便于企业和社会监督,从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当然,审查和清理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效果不一定能达到政策预期。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积极性较低,一些此前承诺的税费等优惠政策不能兑现,损害了地方政府诚信形象,影响企业投资信心和地方投资环境。其清理税费优惠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对本地区间接、隐性违规税费优惠缺乏彻底清理的动力因素外,也应充分考虑到各地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的综合性、复杂性,设立必要的过渡期,避免集中整治,流于形式,漠视企业利益。

而对企业来说,应从着力加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密切关注《条例》的最新进展和各地政府的具体实施细则、重视与地方政府建立基于共同发展目标的长期合作关系等方面进行调整。其中为避免受政策调整硬着陆影响,企业不能“等靠要”政府的调整,应利用既有的和政府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积极协商调整和过渡事宜,对政策允许的优惠政策应坚持享有,而对明显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内容,则应主动协商过渡期和过渡政策,以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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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士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法治化保障——《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解读[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4,(09):5-8.

(二)网络文献

1、南方都市报《管住“有形之手”!详解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如何强化刚性约束》

2、法语者言《告别财政返还奖励!企业下一步该如何应对?》

3、第一财经《没了“税费优惠”,地方招商引资还能靠什么?》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

[4]盛立中-《经济转型期的税收逻辑》-2015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

[6]《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7]《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

[8]《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

[9]《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

[10]《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

[11]《长三角签署公平竞争政策一体化推进合作协议_地方_中国西藏网》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3]《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第四条

[1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

[15]《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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