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箫:揭开建工案件证据面纱,律师代理实战策略

发布时间: 2025.05.06
 
 

建工案件向来以法律关系复杂、证据繁多、专业性较强为特点,证据认证更是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一环。法官对建工案件中呈现的证据进行分类审查和评估,是处理该类复杂疑难案件的基础,也是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作为专业律师,唯有精准把握证据认证的核心要点,才能在法庭博弈中占据主动。接下来,我们将深入剖析建工案件证据认证的常见困境,带大家深入剖析建工案件证据认证的常见“坑”,并分享切实可行的实战策略。

本文以现行民诉法、证据规则、鉴定规范为依据,结合建工案件中证据认证常见问题,对建设工程案件中如何进行证据认证进行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证据认证

 

 

 
一、建工案件证据认证的常见问题
 

 

建工案件中的证据认证,是指当事人在举证、质证完成后,法官审查确认各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根据法律规定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结合实务工作经验,我们对建工案件中的证据认证常见问题作了部分列举。

 
 
(一)证据反复提交,案件陷入“马拉松”

建工案件标的大、资料多,尤其是有些建工案件标的额动辄千万甚至上亿,工程资料堆积如山。法官出于查明事实的考量,对当事人举证、提交反驳证据持包容态度,这本是保障诉讼权利的善意之举。法官本想给当事人充分举证机会,却被部分人钻了空子,将程序的善意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付款凭证、收方单等关键证据“挤牙膏”式提交,导致举证期限形同虚设,案件审理一拖再拖,这种“证据不关门”的现象,导致案件反复经历举证质证过程,审理周期大幅拉长。律师该如何应对这种“证据拖延战”?

律师若遇到此类情况,需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法庭提出异议,要求对方说明逾期举证的正当理由,要求“证据关门”,避免陷入“马拉松”式的证据拉锯战。

 
 
(二)程序疏忽,案件被发回重审

在追求审判效率的过程中,法官有时会对当事人提出的调查取证、追加第三人等申请进行简化处理,认为某些事项不影响案件审理而不予准许,未同意当事人提出的调查或追加申请,仅基于已有的证据进行证据认定和裁判。但实际情况是,这些被忽视的程序性事项,往往成为案件发回重审的导火索。

法官也有可能误判待证事实,错过调查取证、追加第三人的关键节点;或是未及时释明鉴定程序,都可能让案件因程序错误被发回。而且由于存在未追加当事人、未同意调查申请等事项,也可能导致法院遗漏了必须查明的事实,从而导致事实认定不清,影响裁判结果的走向。

此外,与普通民商事案件相比较,建工案件还常常涉及工程造价、质量等专业问题。以鉴定程序为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当待证事实需通过鉴定意见证明时,法院有责任向当事人释明是否申请鉴定,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委托鉴定。以下通过A建设单位与施工方的真实案例,带你看清程序疏忽背后的隐患!

在A建设单位与施工方、监理方的纠纷中,A建设单位单方委托的《技术服务报告》因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一审法院未予采信并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却认为,一审法院未就案涉基本待证事实的鉴定问题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最终发回重审。这一案例揭示了,在建工案件中,程序细节的疏忽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需时刻关注程序合规性,有时候也需要主动提醒法官履行释明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不利结果。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法官已经就是否启动鉴定事项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当事人一方仍然选择不申请鉴定,则应当由该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以鉴代审”,鉴定环节暗藏风险

针对建工案件常见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修复等专业性问题,司法鉴定成为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以鉴代审”的问题屡见不鲜。法院把双方质证的证据给到鉴定机构,但是这其中有很多证据是双方存在争议的,律师如何把控鉴定环节,避免“以鉴代审”的陷阱?

如果鉴定机构随意采用争议材料出具意见,自行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就将出现让鉴定结论喧宾夺主的局面。将未经认证的证据材料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选用,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中甚至可能依据争议证据得出确定性结论。

这种做法不仅违反《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4.7.3条、第4.7.5条、第5.11.2条、第5.11.3条等相关规定,还严重混淆了法院与鉴定机构的权责。

尽管鉴定意见本质上只是证据的一种,最终采信与否需经法院认证,但是律师仍然需要高度重视和把握在鉴定机构出具最终鉴定意见前的各个流程和环节。律师在鉴定环节,要严格把控证据提交和鉴定过程。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分依赖鉴定结论的局面,案件一旦移交鉴定后,一部分法官都不再主动参与到任何进程,直到鉴定机构最终提交了一份书面的鉴定报告。为了尽量减少和避免出现以鉴代审的情形,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应该关注鉴定程序中回复鉴定机构意见。对于争议证据,律师应及时和法院、鉴定机构沟通说明,鉴定机构不能替代法院对证据的认定而自行选用证据,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得出的意见,可以单列而不是直接作出确定性鉴定意见。

 
 
(四)事实难还原,关键证据“失踪”

质量事故现场被破坏、隐蔽工程无法复原。建工案件常陷入关键事实“罗生门”。面对这种僵局,律师该如何另辟蹊径寻找突破口?

尽管法庭可以查明大部分事实,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案件的关键事实仍然无法查明。在建工案件中,因质量事故现场被破坏、隐蔽工程无法复原等原因,导致关键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在建工案件中,曾经出现过质量事故,但发包人基于尽量减少损失等考虑在简单取证后就进行了修复施工,案件现场难以还原。部分案件因涉及隐蔽工程施工,不具备还原的条件或还原的经济代价和成本太大不具备重新勘验的条件。

当出现此类困境时,律师需要运用专业的法律思维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从多个角度寻找突破口。一方面,可依据现有证据进行合理推理和通过组织证据链进行论证。即使现场无法还原,相关的施工日志、监理记录、往来函件等间接证据,若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样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在某隐蔽工程质量纠纷中,虽然无法对工程实体进行重新勘验,但通过施工过程中的技术交底记录、材料进场检验报告、阶段性验收文件等证据,结合行业规范和标准,律师可以向法庭阐述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从而推断出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另一方面,律师可尝试从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等方面入手。如果合同对工程质量标准、验收程序等有明确约定,且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均遵循该约定,那么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来判断责任归属。此外,行业内普遍认可的交易习惯、普遍的操作规范也可作为认定事实的参考依据。

此外,在面对证据缺失的情况时,建议律师可以通过积极行使调查取证权获取相应证据。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外,还可以通过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调取资料等方式,尽可能获取更多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例如,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调取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向规划部门调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这些资料都可能为还原案件事实提供有力支持。

 

 
二、律师实战策略,助力证据之战
 

 

 
 
(一)庭前会议:证据“预演”,找准争议焦点

别让海量证据“乱了阵脚”!通过庭前会议提前交换证据,既能避免对方“证据突袭”,又能帮法官快速锁定争议焦点,让庭审更高效!

建工案件证据数量庞大、种类繁杂,包括施工资料、监理日志、结算书和工程联系单等。如果将这些材料一次性全部放入正式开庭的庭审中“会诊”和出示,不仅会让法官应接不暇,也容易导致庭审节奏混乱。各方庭审中举示出大量证据,合议庭难以在短时间内厘清并作出相应判断,也无法确认争议焦点,导致各方举证质证不聚焦,不能有效地围绕“争议焦点有关的事实”进行举证和质证,严重影响庭审效率。各方还可能反复举证拖延诉讼进程,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不关门”。

复杂建工案件,通过庭前会议提前交换证据,能够有效避免上述问题。在庭前会议中,律师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初步沟通,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同时,根据法官在庭前会议中的审查重点,有针对性地补充和完善证据材料,调整诉讼策略。此外,庭前会议还能帮助律师发现对方证据中的漏洞和矛盾之处,为庭审质证做好充分准备,使庭审更加高效、有序。

 
 
(二)证据“过滤术”:去芜存菁,精准出击

律师不仅要学会全面审查证据,更要帮法官“过滤”无关材料。掌握证据链条构建技巧,让每一份证据都直击要害!

建工案件中,法官面对各方提供的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如何作出准确判断,并力求最大可能地体现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进而依据事实进行裁判,既是重点,也是难点。这需要将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和“过滤”无关证据相结合,兼顾准确和效率。作为代理律师,也需要了解审判过程中的法官思维,以便于更好地组织提交证据。

面对建工案件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律师需要具备精准的证据筛选能力。一方面,要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确保不遗漏任何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到工程变更、验收结算等各个环节,都要进行细致梳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包括对是否启动鉴定、是否追加当事人、是否同意当事人的调查申请等程序性事项的考虑。如果一方已经提出了某项权利请求,但没有就主张事实准备任何必要的证据资料,那么该主张一方将面临举证不能的后果。然而具体案件中,对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也可能因对方的举证而发生相应的转化。对于待证事实而言,需要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做支撑,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显然比单个证据更有效。

另一方面,要学会“过滤”无关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关联性的规定,及时排除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的材料,避免干扰法官视线。同时,对于存在瑕疵的证据,要分析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大小,通过合理的质证意见削弱对方证据的可信度,增强己方证据的优势地位。

 
 
(三)鉴定环节把控:守住底线,拒绝“越权”

鉴定不是“甩手掌柜”!律师要盯紧证据认证与鉴定流程,明确法院与鉴定机构权责,杜绝“以鉴代审”!

在涉及司法鉴定的建工案件中,律师要全程参与鉴定过程,严格把控各个环节。诉讼中委托司法鉴定,其实是帮各方解决专业问题,如工程造价鉴定解决的是如何确定工程价款,是否支持具体项目的索赔及金额大小等。但是,鉴定人的判断并不能取代和直接成为法官的判断,鉴定意见本质上也仅仅是一份证据,最终是否采信也还需要进行认证。

在证据提交阶段,确保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与鉴定事项密切相关。对于对方提交的争议证据,要及时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进行认证。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只有在鉴定项目内容明确、证据充足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才能够提出准确的鉴定结论;若双方存在较大的争议,鉴定机构应该独立提交鉴定意见,以供法院审查。因此,鉴定机构不能替代法院对证据的认定而自行选用证据。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在法院没有认定前,不应直接得出确定性鉴定意见,否则可能出现以鉴代审的情形。

在鉴定过程中,与鉴定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答鉴定人员的疑问。有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等需要由法官进行判断的证据定性问题,尤其是当鉴定机构对争议证据存在疑问时,代理人应充分说明对争议证据的意见,提示鉴定机构查阅鉴定质证笔录记载的事项,并明确告知其可以将证据定性等涉及认证问题交由法院处理。总之,鉴定机构仅负责解决专业的计算或技术问题,防止出现“以鉴代审”的情况。对于有争议的证据,鉴定机构应进行单列鉴定,不能按鉴定机构自己的理解选择一方的证据简单出具确定性意见。

 
 
(四)优势证据策略:事实不清?照样“逆风翻盘”

关键事实查不清也别慌!巧用优势证据原则,从间接证据中挖掘隐藏线索,用逻辑推理让真相浮出水面!

当建工案件关键事实难以查清时,优势证据原则成为律师扭转局面的重要武器。在真实的案例中,即便存在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法官也无法拒绝在个案中应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作出裁判。在事实真伪难辨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分配规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律师要善于从现有证据中挖掘潜在价值,通过逻辑推理和分析论证,组织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证据和说理,对于证明标准应达到“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程度。

在某些情况下,建工案件的复杂性导致其客观事实无法做到有效还原,案件的关键事实难以查明。这时,法官需要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独立地、自主地进行判断,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使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律师在运用优势证据原则时,不能简单地比较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而是要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和协同作用,加强证据的整体证明力。

例如,在我们代理的一起案例中,发包人起诉某承包人未照图施工并主张赔偿全部损失,承包人虽然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未进行竖向植筋是按发包人、监理要求实施,但我们通过投标清单、隐蔽工程记录、竣工验收资料等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成功证明了“未照图施工并非承包人单方而为”的待证事实,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承包人自身责任,最终法院认定部分责任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建工案件证据认证的每一步都暗藏玄机,作为代理律师,我们要适应建工案件证据认证规则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将其转化为专业优势。一方面,要以庭前会议为契机,主动梳理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协助法官高效过滤无关证据,构建清晰的证据逻辑框架;另一方面,在举证质证环节,需精准把握证据的三性,善用证据链思维,对可能涉及鉴定的事项提前规划,在法官释明前主动申请鉴定,避免程序瑕疵。面对事实难以还原的困境,更要灵活运用优势证据原则,从多角度挖掘间接证据的证明价值。

律师唯有深入理解证据认证规则,不断锤炼专业技能,熟练掌握实战策略,才能在法庭上“稳扎稳打”,才能在庭审中充分展现证据的证明力,为当事人争取公正裁判,真正实现律师在建工案件代理中的专业价值与职业使命。

你在建工案件的推进中还遇到过哪些证据认证难题?欢迎与我们进行交流!

注:本文部分内容来自于李箫律师此前发表的另一篇专业文章《浅谈建工案件中的证据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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