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瑜文等:《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6.13
 
 

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1]。2025年4月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措施》提到目前广东省省级基金规模超过1000亿元[2]

2025年6月3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下称“新规”或“管理办法”),新规响应2025年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的相应要求,并废止了广东省财政厅于2016年印发的《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

本次新规发布后,引发广东创投圈热议,本文拟从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范畴、基金管理费收取等新规条款进行梳理,以期为投资人和管理人日后搭建或参与政府投资基金提供一些参考。

 
 

 

 
一、明确纳入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基金范畴
 

 

 

 
二、严格控制区县政府设立政府投资基金 
 

 

 

 
三、鼓励上下级政府、市县同级政府联合设立基金
 

 

 

 
四、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要求
 

 

 

 
五、拓宽政府出资退出路径
 

 

 

 
六、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基金资金回收与处置规则
 

 

 

 
七、进一步明确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下的收益让渡
 

 

 

 
八、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需“依据基金考核评价结果”拨付
 

 

 

 
九、明确设定政府投资基金尽职免责机制、重构基金绩效考核要求
 

 

 

 
十、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嵌套投资层级安排
 

 

 

 
十一、明确新规适用范围
 

 

 

 
十二、明确新规自印发起生效金
 

 

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监管和治理逻辑的转变,一方面是财政思维改变,转变管理费收取的逻辑,迈向“效果思维”,推动管理人将资金最大限度投向实体,还原财政资金服务产业的本源,另一方面是考核机制重构,强调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同时为管理人搭建容错机制、尽职免责等机制。新规作为全国首个响应国务院发布的《指导意见》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规定,对广东省辖区内的市级、区级的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管理以及退出有重要的意义,对其他省份的政府投资基金也有较强的参考意义,笔者将持续关注新规实施后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实操情况,并对其中热点及要点问题进行进一步评述和解读。

 

 
 
 
 
 

●注释:

[1]该定义来自《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2]https://www.gd.gov.cn/xxts/content/post_4705349.html

[3]成都日报发布《总规模15亿元,四川首只“S基金”注册设立!》文章,

链接为https://mp.weixin.qq.com/s/Ax_MjyVhKHhkeMFsPGUr_g

[4]广东省政府2018年7月3日发布公告,明确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合法运营机构为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可保留一家并由深圳市政府另行公告,链接为https://www.gd.gov.cn/gkmlpt/content/0/146/post_146977.html#8

[5]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根据国办发[2017]11号文、中国证监会132号令,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深圳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合法运营机构(深府[2018]39号),是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为广东省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也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链接为https://www.qhee.com/?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6]广州基金发布“广州首家!广州基金旗下新兴基金实现广东股权交易中心首笔基金份额挂牌转让交易”文章,链接为https://mp.weixin.qq.com/s/NathmHSToyRGNsJ12iSe6Q

[7]《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创业投资基金、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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