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亮等:内地香港民商事判决互认新安排——香港金融纠纷在内地执行实务分享

发布时间: 2025.07.07

2024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新安排》)正式生效,标志着内地与香港两地司法协助进入新阶段。随着香港金融机构在内地业务布局的持续深化,香港金融机构对内地财产的执行需求也呈增长趋势。但是在《新安排》下,香港民商事判决在内地执行的实际操作仍存在诸多难点。结合笔者团队近期办理跨境执行案件的实务经验,本文将针对香港金融纠纷在内地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展开深入分析。

 

 
一、香港民商事案件在内地执行的大致流程
 

 

根据《新安排》的规定和相关实务经验,香港民商事案件在内地执行的流程大致可分为如下七个步骤:

1. 调查内地财产线索:通过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等多渠道核查财产。

2. 取得香港判决生效证明书: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申请。

3. 办理授权委托及公证转递:对申请材料进行香港公证转递。

4. 向内地法院提交承认与执行申请: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5. 申请财产保全:在提交执行申请同时或之后,立即申请财产保全。

6. 内地法院审查与裁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是否认可香港判决的裁定。

7. 执行与财产处置:法院裁定获准后,进入财产执行及资金汇出环节。

 

 
二、香港金融纠纷在内地执行的实操难点
 

 

《新安排》虽进一步明确了香港民商事案件在内地执行的流程,但在实操中,香港民商事案件的跨境执行仍存在一些难点。结合笔者团队最近办理跨境执行案件的实务经验,以下笔者团队将对香港金融纠纷在内地执行的实操难点进行分析。

1. 香港法院判决的生效证明书(“生效证明书”)的取得

在取得生效证明书时,香港金融机构需要注意以下实操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一般不会导致最终无法取得生效证明书,但可能大大拖延执行进程:

(1)生效证明书需由香港金融机构委托香港律师申请,如果申请办理生效证明书的律师(“新任律师”)与参与香港判决的律师(“前任律师”)不同,在办理生效证明书前,香港金融机构需要向香港法院申请更换代理律师。

(2)办理生效证明书需要提交盖章版本的判决书、盖章的原讼传票及已送达的状书等文件,如果前任律师有保留相关文件,现任律师可通过向前任律师索取的方式取得。如果前任律师没有保留相关文件,现任律师可通过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的方式取得文件,但该等方式可能会消耗更多时间。

(3)香港高等法院在办理生效证明书时,可能要求香港金融机构补充提供如合同等额外证据材料,如果香港金融机构无法提供,香港高等法院可能不予办理生效证明书。

2. 办理授权委托及公证转递手续

根据《新安排》第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6条、第17条规定,香港金融机构需要就身份证明材料、证据材料和对内地律师的授权委托办理公证转递手续,其中如果涉及外文文件的,需要附有中文译本。具体而言,根据笔者团队最近办理跨境执行案件的实务经验,需要公证的材料种类如下:

(1)商业登记证、注册证明书、周年申报表、董事名册等公司身份证明文件。

(2)授权内地律师的相关决议文件和授权文件。

(3)授权内地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4)香港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

(5)在香港生成的财产线索证据(如有)。

由于内地法院要求所有外文文件提供中文译本,因此,在制作上述决议文件或授权文件时,建议制作中文版本或者中英对照版本,以减少日后可能需要额外进行的翻译流程。

3. 内地执行过程中的注意要点

(1)内地保全安排的注意要点

内地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至作出裁定前存在“空窗期”,被执行人可能转移财产。因此,为确保执行的完成,可以在向内地法院提交《认可和执行申请书》时,同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保函(一般由香港金融机构的内地关联机构出具相应的保函即可,无需保险公司保函),同时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财产线索及初步权属证明,提升保全成功率。

(2)内地和香港能否同时执行及如何避免重复执行

根据《新安排》第21条,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判决的情况。但是若内地和香港同时启动执行程序,可能导致对被申请人超额执行。因此,为避免重复执行,内地法院将在审理时着重询问两地执行情况,确保内地和香港执行标的总额不超过判决确定的总债权金额。

4. 执行财产出境

内地财产执行后,执行所得财产的出境存在以下两种出境路径:

(1)通过法院的外汇账户实现执行款项资金出境。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关于人民法院开立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46号】明确,具有涉外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能够开立外汇账户,人民法院可以将强制执行的款项通过其外汇账户向境外当事人支付。但是,部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存在未开设外汇账户的情况。由于汇款出境所需的程序繁琐,执行法院可能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境内收款账户,直接向该等境内账户支付执行案款。

(2)由境内当事人从外汇账户直接支付或经外管局核准后支付。如果相关交易支付不需要外管局核准,境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将资金从外汇账户中汇出,反之则需要经过外管局核准。在实务中,由于金融纠纷往往涉及外债、跨境担保等被外汇管制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在香港金融纠纷中,境内当事人无法不经外管局核准直接将资金汇出。

 

 
三、执行风险的前期规避
 

 

为避免潜在的执行困难,笔者团队建议香港金融机构在办理涉内地金融业务前期,注意以下要点:

(1)要求客户提供详尽财产线索及联系方式。

在授信或签约时,即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提供详尽的内地财产清单(不动产地址、持股公司名称、银行账户等)及有效内地联系方式(手机、常住地址)。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及违约责任,为后续财产追踪奠定基础。

(2)要求客户提供更多内地担保,或通过维好协议或安慰函等形式增信。

a)优先“硬担保”:在授信或签约时,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内地不动产抵押、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境内银行账户质押等可在内地直接登记和执行的担保物权。

b)次选“软增信”:如没有内地担保,也可以通过签署维好协议、安慰函等非担保方式实现增信,并在文件中明确可强制执行的具体义务及管辖法律。

 

 
四、总结
 

 

《新安排》为香港金融纠纷在内地执行开辟了高效新路径,但跨境执行程序仍存在诸多难点。为走好金融纠纷的“最后一公里”,香港金融机构需执行思维前置,构建涵盖财产线索、强化担保措施的金融业务管理体系,最大化跨境执行的实现效率与安全性,保证跨境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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