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峰等:矿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风险及合规路径——基于矿权获取至矿产品贸易的全产业链视角

发布时间: 2025.07.15
 

 

 
 
前言

2025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响应注册制深化改革需求,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并将信息披露触发时点调整为“董事或高管知悉或应当知悉时”,显著提升了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在此背景下,矿业上市公司因资源隐蔽性、开采高风险性及矿权交易复杂性等行业特点,面临更为严峻的信息披露合规挑战。

本文立足多层次监管框架,以矿权获取至矿产品贸易的全产业链为分析脉络,系统解构矿业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实务痛点及法律风险,并从律师实务视角提出兼具专业性与操作性的合规路径,为矿业上市公司构建全链条信息披露风控体系提供理论与实践指引。

 

一、现行矿业信息披露核心法规体系

 

矿业信息披露受多层次法律体系严格规制,其披露义务主要源于证券监管基础法律法规、矿业特别监管规则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等规定。

(一)基础法律与部门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构建了矿业信息披露的基础义务框架。该法第七十八条确立的“真实、准确、完整”原则,要求矿业公司在披露资源储量、生产数据等核心价值要素时,须以客观可验证的事实为基础,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同时,基于该法第八十条与第八十一条对“重大事件”的列举式规定,重大矿权交易、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合同签订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均直接触发临时报告义务。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披露标准、程序及法律责任,成为矿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依据。2025年7月1日修订生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在延续原有框架的基础上,对矿业等特殊风险行业提出了更高要求,核心变化体现在四个方面:

(1)强化行业信息的实质性披露:新规要求上市公司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与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及公司经营性信息,矿业公司对资源储量动态、安全环保投入等核心数据的披露,从选择性转为强制性要求;

(2)强制揭示前瞻性核心风险:新规要求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直指采矿权续期障碍、储量评估不确定性等矿业核心痛点;

(3)严格界定临时报告触发时点:新规将披露时点调整为董监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时,“应当知悉”的引入强化了客观层面的勤勉尽责标准,对公司内部的信息报告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4)对ESG信息披露的制度性突破:新规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上要求上市公司按交易所规定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矿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区责任等事项升级为法定披露义务。

(二)证券交易所专项规则:从原则到细节的精细化监管

1. 深圳证券交易所:清单式精细化指引

深交所2025年3月28日发布并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2025修订)》(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通过清单式专项指引,构建了从资源到利润的全链条信息披露框架。该指引覆盖了矿业产业链各环节,要求公司在上游展示资源禀赋与权利基础,中游反映生产运营与风险管控,并在下游真实披露产品销售与市场实现能力。其核心要求如下:

(1)年度报告中的持续性披露要求

(2)矿业权重大交易披露要求

当发生矿业权收购、出让等重大交易时,需通过标的资产全面披露、交易合规性验证及后续进展跟踪等进行全面、持续披露: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则导向与实质审查相结合

上交所未单独制定矿业披露指引,其对矿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依托《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重大性原则框架,通过IPO审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等实施实质穿透审查:

北交所目前同样未制定针对矿业等行业的专门信息披露指引,其监管逻辑主要依托《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立的通用性信息披露框架,并结合其市场定位,强调重大性判断与服务创新企业定位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三)信息披露的关键行业技术标准

在证券法律法规、交易所专项规则构建的合规框架下,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还需依赖于权威性行业技术标准。此类标准虽非立法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制定,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原则及交易所规则援引,成为披露义务的技术依据。

1. 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

作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其构建了与国际接轨的“地质研究程度-可行性评价-经济意义”三维分类体系,明确区分“资源量”与“储量”概念:前者指经勘查具备潜在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后者系资源量中在当前技术、经济、法律条件下具备经济可采性的部分。该标准是我国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体系的龙头,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性、纲领性技术标准。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也明确要求储量术语定义及信息披露适用该标准。

 2. 国际标准:JORC与NI 43-101标准

JORC(澳洲资源标准)和NI 43-101(加拿大资源标准)是国际矿业领域两大主流资源评估与披露标准,分别由澳大利亚矿产储量联合委员会(JORC)和加拿大证券管理局(CSA)主导制定。海外矿业并购或上市的信息披露通常需遵循NI 43-101标准或JORC标准等国际规则。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第3.7条第(二)项允许上市公司就境外矿产资源提交由“胜任人”编制的独立技术报告,但未对“胜任人” 进行定义。涉及境外矿业资产时,“胜任人”资质通常需遵循项目适用的国际标准,例如JORC标准具有报告签署权的“胜任人”(Competent Person)或NI 43-101标准中具有报告签署权的“资质人”(Qualified Person)。

 

二、当前矿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风险

 

(一)信息披露实务中的典型问题

矿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呈现动机复杂化、手段隐蔽化等特征,主要风险集中于:

(二)法律风险

信息披露违规将导致矿业上市公司及责任人面临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交叉的“立体式”追责体系:

1. 行政责任

行政风险是信息披露违规最直接的法律风险,包括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与非处罚性监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处罚对象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单位最高处一千万元罚款,个人最高处五百万元罚款。

此外,违规行为还将直接触发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等),以及多重市场活动限制(再融资受限、并购重组受限甚至强制退市)。

2. 民事责任

上市公司承担首要赔付义务,控股股东、董监高及证券服务机构需自证勤勉尽责方可免除连带责任。司法实践通过交易因果关系推定规则降低投资者举证门槛,该类民事赔偿的代表人诉讼机制可使单案索赔达数亿元量级,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根本性威胁。

3. 刑事责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及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为核心,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随着行刑衔接机制的深化,监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罪案件已成常态,信息披露违规的刑事风险已从理论警示转化为现实风险。

上述责任中,行政处罚不阻却刑事追责,行政调查的证据和结论对刑事审判影响重大,行政程序中未正当提供的证据可能在刑事程序中不被采纳;民事诉讼依赖行政或刑事认定的事实,民事赔偿金额甚至可能反向转化为刑事量刑依据。三种责任并非单独适用,程序上存在交叉和密切关联。

 

三、对矿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建议

 

矿业信息披露合规的本质,在于将监管要求系统性、常态化地融入公司治理架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中。基于矿业全产业链风险特征及2025年信披新《办法》监管导向,笔者作为矿业能源行业的专业律师,建议从以下维度构建合规体系:

1. 完善矿产资源全周期披露机制。资源储量是矿业公司核心资产价值基础,公司需建立覆盖勘探、储量评估、开采及储量变动全过程的信息披露管理机制,确保持续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具体而言,在第三方监督层面,审慎筛选兼具专业独立性与良好行业声誉的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其勤勉尽责义务;公司内部层面,由地质、法务、财务等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对支撑储量评估结论的原始勘探数据及关键参数实施交叉复核,形成内部验证闭环,并建立动态储量台账系统对资源状况进行全周期持续跟踪。

2. 确立“重大性”原则导向的内部识别与响应机制。鉴于“重大性”判断系信息披露合规的核心环节,建议构建标准化内部识别与响应机制以规避主观裁量风险。在标准制定层面,由管理层牵头制定《重大信息识别指引》,界定诸如矿权冻结、重大安全停工、重大环保处罚等事件的披露触发阈值;在信息传导层面,针对监管规则中“应当知悉”义务强化要求,建立直达决策层的重大异常信息报送通道,防范信息截留导致的被动违规及监管问责。

3. 将ESG合规要求纳入公司治理。随着ESG披露要求的不断提高,矿业公司需将其深度融入治理结构。具体而言,建议组建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专项管理尾矿库安全、闭矿生态负债、社区关系等重大ESG议题,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分析诸如环境潜在赔偿、生态修复资金缺口等风险及应对方案,阐明相关应对策略的法律依据及合规基础,以满足监管要求。

4. 强化关键主体勤勉尽责管理要求。针对董监高等责任主体的个人法律风险,一方面,通过常态化、场景化的案例式培训,提升董监高及核心业务负责人的合规意识与风险识别能力;另一方面,完善董监高履职的程序保障与记录留痕机制,重大议案审议时提供完整决策支持文件,会议记录详尽记载质询内容、答复结论及表决理由,形成可追溯的勤勉尽责证据链。

5. 实施矿业权重大交易全流程穿透式合规管理。矿业权交易应建立覆盖投前、投中、投后全流程的合规管理体系。投前阶段,需穿透核查矿权沿革、权利负担及审批障碍,整合跨部门专业意见形成统一风险评估结论;投中阶段,确保交易公告内容与最终签署的交易文件核心条款一致并完整披露;投后阶段,指定具备相应职责权限的人员,对后续批文获取、资源储量重大变化等关键节点进行持续监控,并在未获批文或发生重大储量变更等问题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面对2025年新《办法》及矿业行业精细化监管趋势,信息披露合规已成为矿业上市公司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治理的重要管理课题。矿业上市公司需将合规要求转化为可落地的业务审查节点,系统构建覆盖信息披露全流程的法律风险识别、评估与防控机制,方能在监管趋严与投资者诉求多元的背景下,有效规避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及刑事追责风险,实现合规经营并赢得市场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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