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瑶等:游戏商业秘密的案例分析与保护实践

发布时间: 2025.07.15
 

乘势数字科技浪潮与全球泛娱乐产业的深度融合,2025年6月26-27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第三届知产前沿泛娱乐论坛在国际创新之都上海成功举办。本次论坛以“知识产权构建娱乐新业态”为主题,汇聚了众多内容创作者、娱乐法专家、企业IPR代表及业界精英,共同探讨在AIGC兴起、数字媒体业态革新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如何赋能泛娱乐产业的持续创新与健康发展。

论坛聚焦IP资产的多元化应用,泛娱乐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游戏、影视、长短视频等AI与泛娱乐产业的共生共赢以及全球化语境下的泛娱乐产业协同发展等热点议题,为行业搭建了一个前瞻性、高层次的交流平台。

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宋瑶在演讲中介绍了游戏产品中商业秘密的类型,包括游戏源代码、未公开的游戏新版本以及游戏网站数据库中的用户信息等。她结合丰富的案例,阐述了游戏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常见形式,并分享了从证据固定、跟踪管理到行为保全、损害赔偿等全流程的商业秘密保护实践经验。宋律师还特别强调了在游戏商业秘密维权中,积极举证并明确计算损害赔偿方式的重要性,为游戏企业提供了宝贵的实务操作指南。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由此可知,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及价值性三大特性,满足上述三种特性的商业信息即可初步认定为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对于蓬勃发展中的游戏领域,认定相应的商业秘密时也需遵循上述规则。游戏企业在研发、运营游戏过程中产生的诸多商业信息,若符合秘密性、保密性及价值性的要求,即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一、游戏商业秘密类型
 

 

目前,根据相关司法实践,游戏商业秘密可被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游戏源代码

游戏源代码是由游戏开发者编写的,以特定编程语言表达的,包含游戏玩法逻辑实现、图形渲染算法等核心技术方案的指令集合。

对于游戏源代码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在QY公司诉CL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1],法院认为,案涉游戏源代码为开发者组织人力,投入资金,经过长时间创作开发而得,不属于容易获得的信息,故其具有秘密性。开发公司作为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企业,其开发的案涉游戏能够上线运营,并带来经济收益,因此该游戏源代码具有商业价值。案涉游戏源代码被放置于开发者公司的游戏库中,只有负责有关工作的人员具有访问该库的权限。同时,开发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了员工对游戏源代码具有保密义务,即案涉游戏源代码满足保密性之要件。故该案中的游戏源代码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另外,在LJ公司诉厉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2],法院认为,案涉游戏软件是LJ公司独立开发完成,并通过网络运营获利,且LJ公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故应当认定案涉游戏软件为商业秘密。

 
(二)未公开的游戏新版本

除了游戏源代码,未公开的游戏新版本也可构成商业秘密。游戏在初次上线后,开发者为提升玩家的游戏体验,会对游戏进行持续的开发、更新与测试,不断推出游戏新版本。而在游戏新版本上线前,开发者通常会开放内测版本,邀请玩家参加游戏测试,测试过后方才全面公开游戏新版本。用于测试的游戏版本所包含的游戏角色形象、技能数据等未公开信息,则可构成商业秘密。

在MHY公司诉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3],陈某作为游戏内测玩家,在专用测试机房进行游戏测试时擅自使用电子设备偷录游戏画面并进行传播,导致该游戏未公开的角色形象、角色技能效果、技能数据等信息遭到泄露。对此,MHY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申请了诉前行为保全。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案涉游戏中相关游戏角色释放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具备商业秘密项下经营信息的基本特征,适宜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范畴。综合案件其他信息,法院裁定陈某不得披露、不得使用、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其参与的游戏测试过程中擅自拍摄、录制的游戏内容。

 
(三)游戏网站数据库中的用户信息

除了前述游戏本身内容,游戏网站数据库中的用户信息也可构成商业秘密。

在WL公司与周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4],案涉网站主要提供网络游戏论坛服务,在运营过程中收获了大量用户的注册信息。而对于网站用户的注册信息,在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时,也可作为商业秘密依法予以保护。法院认为,案涉网站数据库中50多万个注册用户名、注册密码、注册时间等信息并不易被相关领域的人员普遍获悉和容易获得,故其具有秘密性。该大量用户注册信息可为案涉网站提供广告收入等经济利益。案涉网站公司与员工通过《聘用合同书》约定了保密条款,故该公司对其用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求。因此,法院认定该游戏网站数据库中的用户信息也属于商业秘密,应依法予以保护。

 

 
二、游戏商业秘密泄露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该条所规定的侵权主体并非局限于经营者,即便经营者以外的第三人,只要符合相应的侵权情形,同样会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需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一)员工泄露源代码等信息

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是最惯常的泄露方式。如前述LJ公司诉厉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5],厉某曾任原告LJ公司游戏策划职务,具有接触和获取案涉游戏软件的便利。后历某离职并成立新公司,开发出与案涉游戏软件数据结构相同、内部文档命名及组成相同、客户端页面相似、结构设置相同的游戏。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违反保密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在WL公司与周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6],案涉商业秘密为网站数据库中的用户信息,其泄露亦是由可接触到信息的离职员工造成。

另外,亦有员工在职期间泄露游戏源代码的情形。在伍某、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案中[7],伍某在担任某软件公司高级开发经理期间,违反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游戏源代码通过邮箱发送至李某,李某利用该游戏源代码开发出高度相似的竞品游戏并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运营。伍某泄露游戏源代码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法院判决伍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李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案为国内首例以刑事手段打击游戏行业源代码泄密的典型案例。

 
(二)玩家测试过程中泄密

如前所述,未公开的游戏新版本因具备秘密性、保密性及价值性,亦可构成商业秘密受到保护。相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体现为玩家泄露试玩视频。如在MHY公司诉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8],在试玩游戏测试版本前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内容等事项,公司安排了指定线下测试机房并规范完整记录陈某等测试玩家到访信息,另在机房中安装了监控设备并配备了存放手机等随身电子设备的指定区域。陈某在试玩游戏测试版本时擅自录制未公开角色的动态画面,并多次向他人传播,侵害MHY公司的商业秘密。

现实中,除泄露擅自录制的未公开游戏版本画面外,还有玩家未经授权长时间直播试玩未公开的游戏新版本[9],导致游戏新版本的玩法、场景、角色设定等核心信息泄露,严重侵害游戏企业的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

 

 
三、游戏商业秘密保护实践
 

 

 
(一)构建针对性保密措施体系

无论是游戏本身的信息,还是游戏衍生而来的用户注册信息,若要被认定为商业秘密,需满足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这三项构成要件,从而在受到侵害时获得法律保护。其中,保密性作为商业秘密认定的核心标准之一,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司法认定中占据关键地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游戏行业具有技术迭代速度快、用户参与度高的特性,结合相关案例经验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游戏企业可从内部管理与外部约束两方面构建防护体系。

在内部员工管理层面,游戏公司需构建全流程保密机制,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措施和员工的保密义务。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约定保密义务、离职后的竞业期限,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专项协议》,明确保密范围为具体明确的相应技术信息,以此作为判定商业秘密与被诉侵权信息具有实质同一性的关键[10]。例如,将源代码存储在安全的服务器或代码库中并限制访问权限,使用版本控制系统应记录源代码的修改信息。明确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以此作为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参考。例如,在原告M公司、K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11],被告王某某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构成侵权,致使涉案商业秘密处于不可控的危险境地,增加了权利人防止涉案商业秘密被他人获取、披露、使用的压力与负担。综合涉案商业秘密的类型、内容、数量,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法院参考K公司《员工守则》中有关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罚则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因此,公司关于员工管理的《员工守则》《规章制度》或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其对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时的罚则约定可作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赔偿数额认定的参考。

同时,依据前述保密要求,建立游戏源代码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限制游戏核心信息的接触权限,通过分级授权、加密访问等技术手段,精准控制接触人群及接触方式。另外,还需对员工定期开展专项保密培训,强化员工保密意识。对离职员工执行代码权限即时注销、工作资料全面交接,防止商业秘密被恶意留存。最后,还需要与离职员工签订竞业协议,明确竞业限制范围,如约定离职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入职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游戏开发企业从事相似类型游戏研发。

针对外部玩家群体,游戏公司需在试玩机制中强化对玩家的保密约束。对参与内测、公测的玩家,单独签订《保密承诺函》,明确游戏未公开的剧情设定、人物角色、核心玩法、技能数值等均属保密范畴,要求其在试玩游戏新版本时遵守数据使用限制与内容传播规范。同时,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泄密导致的市场竞争损失、公关成本等。此外,还可在试玩阶段采用技术手段限制画面传播,如在游戏试玩版本画面中添加动态水印、禁止录屏功能。在技术允许的情况下,还可在游戏试玩版本中植入可追踪信息,如数据水印等,若发生内容外泄,可快速追溯至具体账号,防止游戏未公开内容的进一步外泄。

 
(二)诉讼策略

1. 证据固定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成为关键环节,双方都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原告常常对于秘密性和保密措施的举证不充分。游戏公司在日常合规管理中,有必要重视证据的固定,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版本迭代等技术信息,游戏设计文档、策划案、美术素材等非技术信息以及公司采取的相应保密措施等等。

电子证据具有高效便捷优势,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和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对此进行了规定。例如,在某(上海)健身公司与李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12],原告将教学内容在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申请存证,法院采信了上述证据,并结合案件事实,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然而,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取证瑕疵问题并不鲜见。例如,存证平台不具备相应资质,存证文件的客观性存疑,取证环境清洁性无法保证以及取证程序不规范等。在部分案件中,上述问题已经影响了证据的采信和案件的实体结果。游戏公司应确保存取证的规范性,增强证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确保电子证据的采信率。

2. 行为保全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行为保全可及时停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范围的扩大,尽可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在MHY公司与陈某侵害商业秘密诉前行为保全案中[13],被申请人陈某作为申请人MHY公司招募的游戏内测玩家,在进行未公开游戏测试时,使用自行携带的电子设备对测试内容和画面进行私自拍摄和录制,并多次向他人披露。申请人认为涉案游戏尚未公布的角色形象、技能以及测试画面属于商业秘密,陈某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故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法院及时责令陈某停止其侵权行为。法院裁定被申请人不得披露、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其参与的游戏测试过程中擅自拍摄、录制的申请人享有权利的某游戏内容。

该案为全国首例涉游戏未公开角色设计的侵害商业秘密诉前行为保全案,为其他游戏企业维权提供了范本。一旦发生涉游戏侵权行为,且符合商业秘密认定标准、侵权事实存在、不保全将致不可挽回损失等条件时,可果断申请行为保全,通过法院禁令快速遏制侵权扩散,避免商业秘密泄露造成不可逆的后果,保障未公开游戏版本的商业价值与市场竞争力。

3. 执行和解

相较于判决,和解更具灵活性。以“蜜胺案”为例[14],双方围绕专利侵权产生激烈冲突,原判决要求拆除侵权方已建成的亿元生产线,这或将导致企业资产重大损失与员工失业风险。2024年,经三级法院多轮磋商,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侵权企业以缴纳4.4亿元专利许可费替代拆除生产线。该案法院判赔2.18亿元,被侵权企业最终获偿6.58亿元。该执行和解不仅使被侵权企业获得足额赔偿,侵权企业也得以保留生产线持续创造价值,还同步解决了系列关联案件。这种模式也为游戏行业的商业秘密纠纷处理带来了启示。面临侵权诉讼时,企业可在保障核心权益的前提下,尝试达成和解,通过提高判赔额代替停止侵权等灵活方式化解矛盾,既能降低成本,也能避免因激烈对抗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促进商业合作,实现多方利益共赢。

4. 刑事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九条[15],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需要在成立民事侵权的情况下,符合情节严重或相关数额达到入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十七条[16],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情节严重”。

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类型以不正当获取,非法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等为主。目前司法实践的争议聚焦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但尚未披露或使用的情形下,如何明确其损失数额。根据前述《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17],该情形下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在被告人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18],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性引入了“虚拟许可+类比参照”的计算标准。该案中,被告人周某某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在尚未对外披露、使用即被抓获归案。同时权利人对于涉案商业秘密也尚未实际许可他人使用,缺少实际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法院以在案证据证实周某某的非法目的,并认定其涉案行为对权利人经营和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以此作为刑民界分标准。同时以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结合类似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以确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具体到游戏行业,若游戏企业遭遇源代码等核心商业秘密被不正当获取但尚未实际使用时,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同类商业秘密的市场许可价值,结合侵权行为对游戏研发进度、公司市场布局的实质性影响,量化损失数额,判断是否满足刑事入罪标准,以最强有力的刑事司法应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结语
 
 

游戏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是司法实践与企业管理深度结合的系统性问题。从源代码的技术内核到未公开游戏版本的市场价值,这些商业秘密的保护成效直接关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游戏行业的生态健康。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多层次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对企业而言,当侵权发生时,应依据侵权性质和情节选择救济路径,推动企业管理、技术防护与司法震慑的协同发力,在游戏行业高速发展中守住底线,实现商业秘密创新成果的有序流动。

 

 
 
 
 
 

●注释:

[1]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知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知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知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终字第5321号刑事判决书。

[8]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民事判决书。

[9]2024年江西省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二:上海某科技公司与刘某、廖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10]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商业秘密典型案例(2015-2023)之十一:被告人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11]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商业秘密典型案例(2015-2023)之三。

[12]参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24304号判决书。

[13]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2024)沪0115行保2号裁定书。

[1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

[15]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16]第十七条 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侵犯商业秘密,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或者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7]第十八条 本解释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损失数额”,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认定:(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18]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商业秘密典型案例(2015-2023)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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