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军山等:西湖大学举办行为的法律观察

发布时间: 2025.07.22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不断深化改革,社会力量办学逐渐成为推动教育多元化发展的重要力量。西湖大学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创新实践,其独特的举办模式和办学理念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旨在通过法律视角,分析西湖大学举办行为的合规性及办学中的潜在法律风险,从而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西湖大学;民办教育;基金会办学

 

 
 
 
二、西湖大学的举办背景与法律依据
 
 
 

 

 
 
(一)举办背景

西湖大学的设立是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探索。西湖大学由社会力量举办,于2018年2月14日获教育部批准设立。其办学定位为“高起点、小而精、研究型”,致力于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的拔尖创新人才。其成功举办得益于以下四方面因素:

1. 国家政策支持

西湖大学的创立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事业,为西湖大学的设立提供了宪法基础。这一宪法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进一步具体化,确立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平等的法律地位。此外,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已失效)、2012年《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与修订完善等,进一步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方向。

2. 社会力量推动

西湖大学由社会力量举办,其倡议人包括施一公、陈十一、潘建伟、饶毅等多位知名科学家,旨在通过创建新型民办研究型大学,探索高等教育的新模式,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多元化发展。

3. 教育改革需求

西湖大学遵循“高起点、小而精、研究型”的办学定位,旨在探索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发展路径,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施一公指出,当前教育对“乖孩子”的过度鼓励抑制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倡导教育者应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敢于质疑。西湖大学的教育模式正是基于这种理念,通过“一人一策”个性化培养体系,为学生提供自由探索空间,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与创新能力。

4. 基金会管理模式

区别于传统的救济式基金会,笔者律师团队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的基金会理解为“基金会2.0”。这类基金会大多由专业人士参与并担任理事会成员,共同对基金会进行专业管理和运营,以达到慈善持续发展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以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活动,这是其法定义务。从基金会项目管理视角看,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属于其日常投资活动范畴。(基金会办学的法律观察可参照作者另篇:《丁军山等: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的前瞻性研究》

 
 
(二)法律依据

西湖大学的设立遵循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要求非营利性办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设立需具备明确宗旨、稳定经费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细化民办学校管理、资产使用等情况。

2018年2月14日《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立西湖大学的函》(教发函〔2018〕10号)明确:西湖大学系社会力量举办、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型高等教育,为非营利法人,由浙江省统筹管理和指导。西湖大学办学许可证信息显示:西湖大学举办者为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主管部门为浙江省教育厅。

西湖大学创办时间线如下:

2015年3月,施一公、陈十一、潘建伟、饶毅、钱颖一、张辉和王坚等七位向国家提交《关于试点创建新型民办研究型大学的建议》并获得支持;

2015年6月,《西湖大学(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

2015年7月,七位倡议人组成了“西湖大学筹办委员会”,并注册成立“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作为学校的举办方;

2015年12月,浙江西湖高等研究院注册成立,作为西湖大学筹建依托主体和前身;

2016年12月,浙江西湖高等研究院成立仪式在浙江杭州举行;

2017年8月,浙江省政府发文批复同意设立西湖大学(筹);

2018年2月14日,西湖大学获教育部批准成立;

2018年4月,西湖大学云谷校区建设工程启动;

2018年4月16日,西湖大学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钱颖一任董事会主席。董事会聘请施一公为西湖大学首任校长;

2018年4月20日,西湖大学党委成立;

2018年10月20日,西湖大学在浙江杭州举行成立大会。

 

 
 
 
三、西湖大学举办行为的合规性分析
 
 
 

 

 
 
(一)举办主体资格

基金会作为举办者需满足非营利性与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西湖教育基金会依法登记,确保资金用于公益办学,并通过党委领导贯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作为西湖大学的举办者,规范性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为基金会的设立、运作以及民办高校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二)办学性质与目的

以基金会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在现实中则需要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有关部门登记成立基金会,再由基金会实施办学行为。相较于捐资办学中捐助人与捐助法人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基金会办学更直接,也更能保障基金会作为举办者的相应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高校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三)资金来源与管理

《西湖大学章程》第二章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第13条规定:“举办者(基金会)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持续的经费支持和保障;根据学校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履行出资义务等。”根据《西湖大学章程》第八章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管理第67条规定:“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举办者出资、社会捐赠、办学收入、竞争性经费和政府扶持资金。”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作为学校的举办者,通过合法合规的捐赠和资金管理,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支持。基金会依据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四)筹设审批

西湖大学历经基金会设立(2015年)、筹设申请(2017年)、专家评审、教育部审批(2018年)等程序,符合法定流程。

 

 
 
 
四、西湖大学举办行为的法律风险
 
 
 

 

本团队从法律角度,对西湖大学举办行为中潜在法律风险作简要梳理与分析。

 
 
(一)非营利性原则的落实

作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西湖大学必须严格遵守非营利性原则,确保办学收益不用于分配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规。如果在办学过程中出现违反非营利性原则的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注意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基金会与民办高校之间资金往来需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

1. 基金会办学模式的合规性:西湖大学通过基金会模式(西湖教育基金会)筹资,所有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避免企业或个人直接干预办学,理论上可保障非营利性。《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章程》第21条规定,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但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例如,若基金会与学校之间存在利益输送(如以非公允价格采购服务或资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刑事责任。

2. 关联交易的监管难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和年度审查。西湖大学若未建立有效机制,可能导致利益冲突,例如捐赠人通过基金会影响学校决策或资源分配,损害学校独立性。  

 
 
(二)资金管理风险

西湖大学的资金来源多元化(社会捐赠、政府支持、科研经费等),但资金链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面临挑战。

1. 资金依赖性风险:基金会需构建200亿元永续资金池,投资回报不足,或影响长期稳定。

2. 资金挪用与透明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非营利性学校所有收入必须用于办学。若资金管理出现漏洞(如虚构支出、挪用经费),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基金会需定期公开财务信息以增强社会信任,但当前国内对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监管尚不完善,存在操作风险,需加强财务公开与第三方审计。

 
 
(三)知识产权保护

西湖大学定位为“研究型大学”,其科研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

1. 成果归属与转化机制:需明确科研成果归属(如学校、科研团队或合作企业),避免因权属不清引发纠纷。例如,若教师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发明未通过协议明确归属,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争议。

2. 侵权风险防范:在科研成果商业化过程中,需防范技术泄露或侵权使用。建议建立内部审查机制,确保专利、论文等成果的合规披露,并签订保密协议约束合作方。此外,跨国科研合作中可能涉及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需提前规划法律适用条款。

 
 
(四)风险应对建议

1. 强化关联交易合规性:建立独立审计委员会,确保交易定价公允,并定期公开关联交易报告。

2. 优化资金管理机制:引入专业团队管理基金会投资,分散风险;同时完善财务透明度,接受第三方审计。

3.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制定科研成果权属协议,设立专门法律团队处理专利申报及纠纷。

 

 
 
 
五、法律建议
 
 
 

 

首先,推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多样化发展的一条重要路径是创立、培育新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2025年是我国教育事业开启新征程的重要转折点之一,基金会作为举办者,如何最大化地实现捐资者办学主张并充分保障高校的自治,是民办教育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示牌。

其次,基金会参与民办高等教育领域,并不能当然地解决当前民办高校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庞杂的问题。基金会办学必须紧密结合我国社会、政治及经济发展实际,探寻基金会在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独特使命。

最后,本团队认为,随着中国在国际教育事业上的影响力不断提高,我国民办学校改革发展正处在非常关键的时期,办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迫切需要探索建立与非营利性办学相适应的合规办学模式,为各方主体参与学校治理搭建合规平台,潜在的法律问题及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都不容忽视。本团队很愿意与各界专业人士探讨交流,不断探索创新推进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运作模式。

 

 
 
 
六、结语
 
 
 

 

西湖大学的举办行为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实践,其办学模式和理念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通过法律视角对西湖大学的举办行为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在办学过程中基本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但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风险。因此,西湖大学应当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资金管理和知识产权等领域保护,确保办学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其成功经验也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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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实习生李文静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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