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管辖权异议系程序性辩护的核心策略之一。实践中,被追诉人或辩护人通过审查案件属于职能管辖或审判管辖类型后,向办案机关提出管辖错误或管辖不宜的抗辩,旨在推动案件移送正确、适宜管辖的控审机关处理,以维护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提升诉讼效率。然而,实务办案机关对此类异议常持审慎态度,部分机关甚至认为其纯粹是拖延诉讼进程的工具。基于上述认知差异,提出管辖权异议成为对辩护人专业能力的严苛考验。换言之,精准有效的异议能实质改善辩护格局,反之则可能沦为无效辩护。鉴于此,本文在系统分析管辖权异议基础上,结合笔者在走私冻品案件中的辩护经验,提炼具备操作性的抗辩路径与策略,以期对同类案件辩护提供专业性参考。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的权限配置。而管辖权异议本质上则是基于“权力制衡原则”与“无救济则无权利”法治理念,为被追诉人对抗强大公权力机关而设置的程序性救济机制。其核心在于允许被追诉人及辩护人对国家专门机关作出的管辖决定提出质疑与抗辩,以实现司法公正与维护人权。
1. 程序正义
管辖权异议之法理基础深植于程序正义理念。正义价值作为法的核心价值,可类型化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具体正义与抽象正义等。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前者强调结果,后者则强调实现结果的步骤、过程。程序正义最早在英国被提出,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的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在美国则被解释为“正当程序”(Due process),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
2. 程序参与
程序参与性系程序正义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程序正义内涵丰富,其核心要素通常涵盖参与性、合理性、及时性、对等性、中立性以及终结性六方面。于管辖权异议语境下,程序参与性尤为关键。其核心要义系必须赋予对刑事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被追诉人实质参与权,保障其直接、自愿、有效参与关涉自身重大权益之诉讼全过程。反之,若剥夺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将导致控辩审三方失衡,损害司法公正与人权。
在比较法视域下,域外刑事诉讼的管辖异议制度多聚焦于审判管辖维度,例如德国、日本、韩国等现代化法治国家,这与它们形成的审判中心主义理念具有密切联系。
在我国,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制度则以职能管辖异议与审判管辖异议为基本分类框架。职能管辖指侦查、审查起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案件立案管辖权的划分,其中也包括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例如走私犯罪案件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专门管辖;审判管辖则涉及法院对案件审理权限的分配,具体包含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及专门管辖三类。该分类体系几乎完整覆盖刑事诉讼管辖权的制度构造,为管辖异议权行使提供较为规范的基础。基于此,职能管辖异议指在侦查或调查阶段到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性的司法机关管辖错误或者管辖不宜提出的异议;审判管辖异议则是指对于一审案件管辖法院的地域、级别、专门管辖方面存在的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核心事由可归结为管辖错误与管辖不宜两类,且管辖权异议可在审前或审判阶段提出。
第一,管辖错误指办案机关违反法定管辖权实施办案行为。例如,职能管辖错误表现为侦查机关超越立案管辖权限;审判管辖错误则指法院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涵盖地域、级别及专门管辖的违法情形。此类错误直接导致诉讼程序无效,被追诉人当然享有异议权。
第二,管辖不宜则指办案机关虽具法定管辖权,但因特殊情势继续管辖可能损害司法公正。一是该案引起当地政府过度关注需异地管辖;二是舆论或地域偏见干扰,例如当地民意、媒体不当报道形成较大外界压力;三是办案机关负责人与被追诉主体存在利害关系。此三种情形下,被追诉人及辩护人可申请移送管辖以消弭不公裁判风险。
程序正义作为“看得见的正义”,核心是确保审判机关具备审理案件的法定资格与客观条件,防止司法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管辖权异议权也为被追诉人提供了救济管辖错误、管辖不宜的途径,捍卫其获得公正审判,避免案件落入可能存在利益纠葛、不当干预或侦查基础薄弱的法院,从起点上保障审判中立性,维护程序正义。
同时,该权利也为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了与强大公诉机关力量抗衡的关键程序性武器,尤其当管辖牵涉异地侦查、指定管辖等敏感情形时,辩护人可通过异议质疑侦查基础的正当性,对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可能存在“争管辖”“规避管辖”“推诿管辖”等行为形成有效制约,确保国家追诉权在法定轨道内运行。
管辖权异议常被视为效率的“拖累”,然而,及时纠正管辖错误,防止案件进入无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冗长却注定无效的审理、调查甚至判决,阻止因管辖问题导致生效裁判被推翻,是从根本上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造成更大的时间损耗。
管辖权异议对控方构建的证据体系能产生间接解构作用。辩护人提起管辖权异议且被法院采纳的案件,从辩护观点采纳度及判决结果的视角看,往往比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效果更佳。因为,成功的管辖权的异议能够作为挑战在案证据可采性的切入点,尤其是侦查管辖错误,常与取证程序的重大违法相交织。例如,异地侦查无合法手续可能直接导致所获物证、书证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进而触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使证据未被直接排除,管辖错误引发的程序瑕疵,如异地羁押、讯问,可能使法官对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取证过程的规范性产生合理怀疑,从而从根本上降低该证据证明力。
在国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适格主体主要分为三类情况。一是申请主体必须是被告人,典型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其司法体制认为仅有被告人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二是被告人和检察官都具有管辖异议权,典型如大陆法系中的日本、德国等;三是所有当事人与检察院同样具有管辖异议权,例如法国、俄罗斯。
在我国,被追诉人和辩护人是提出管辖权异议适格且常见的主体。根据两高三部印发的《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法发〔2024〕12号)第十二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也印证上述结论。
1. 确认异议方案后,要及时与被追诉人充分沟通利弊情况
尽管辩护人依法享有独立辩护权,但该项权利的行使须以尊重被追诉人自主意志为前提。在确定管辖权异议方案后,辩护人应当向被追诉人揭示移送管辖的潜在利弊,例如程序周期延长、异地羁押风险、证据移交障碍、是否存在利益纠葛等实体与程序影响。若被追诉人基于自身考量与辩护意见存在分歧,而移送管辖确属实现重大实体利益或程序权益关键路径时,辩护人应立足专业立场充分释明法律后果;经充分沟通后委托方仍明确反对的,则应尊重其意愿。
2. 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书面递交申请
在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前,尽量争取获得承办人甚至是上级领导(负责人)的认可,随后再递交书面申请,效果更佳。
第一,若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属实存在管辖错误或管辖不宜的情况,应向立案公安机关提交《申请移送管辖的法律意见书》,要求撤销案件或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15条阐释了侦查阶段中犯罪地及被追诉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均具备管辖权,若由被追诉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适宜,可由被追诉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09条阐明公检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110条第3款释明移送管辖义务,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基础。
第二,若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向检察机关递交申请《移送管辖意见书》,论证现检察院无管辖权,例如非犯罪地、非被告人居住地且无“更为适宜”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管辖原则,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328条的移送管辖义务,明确要求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移送或直接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例如,笔者在办理x某走私冻品一案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最初由A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笔者在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后,向其递交书面法律意见,笔者认为:第一,A市并非交接货地;第二,同案犯中已有判决显示B市属于集货区;第三,同案犯在笔录中已明确说明货物在B市冷库集散;第四,本案起诉意见书显示犯罪途径地与中转地均为B市。综上,辩护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承办人递交本案应当由B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最终获得良好辩护效果。
第三,若案件处于审判阶段,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该阶段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审判管辖异议,包括地域、级别、专门管辖异议。地域管辖中,主要异议理由集中在管辖不宜或者管辖错误上;在级别管辖中,主要集中在提高审级或者降低审级上;在专门管辖中,主要集中在该机关是否具备管辖权的问题上。
3. 做好预判、告知工作
辩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家属及被追诉人案件处理进度,做好办案机关就管辖权异议处理态度的应对方案。例如,针对走私冻品案件,若办案机关采纳异议意见主动移送管辖,需了解到移送管辖属于办案机关之间的内部流转程序,存在耗时长、难掌控进度的特点;基于此,辩护人要预判到可能存在证据移交障碍、管辖衔接漏洞等衍生问题,实时向家属及被追诉人汇报异议进展、程序风险及后续辩护策略调整方向,保证其知情权与决策参与权。
结 语
管辖权异议作为走私冻品案件程序性辩护的核心策略,其价值远非技术性纠错,而是承载着维护程序正义、制衡公权运行、瓦解控方证据体系的深层功能。实务中,辩护人需精准识别管辖错误与管辖不宜两类事由,通过审前沟通、书面异议等规范化路径,争取将管辖争议转化为实质辩护支点。尤其对于具备跨地域、多环节犯罪特点的走私冻品类案件,成功的管辖权异议不仅可阻断侦查机关违法取证链条,触发非法证据排除,更能从根本上保障审判中立性,维护司法公正与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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