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董事、监事、高管等经营管理人员责任是本轮《公司法》修订的一大重点。新《公司法》对董监高责任规范采取“一般+具体”的立法模式,关于高管的勤勉义务,第51条(催缴出资义务)、第53条第2款(协助抽逃出资)、第125条(董事会决议违法)、第163条第3款(违法财务资助)、第211条(违法分红)、第226条(违法减资)以及第232条、第238条(清算义务)等构成勤勉义务的具体规范。新《公司法》关于高管的勤勉义务规范主要围绕公司资本制度展开。公司资本制度由公司资本的流入和流出两端构成,分别由真实出资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统领。[1]董监高违反催缴义务和违法减资的赔偿责任是新《公司法》对于资本流入和流出两端所作的重大修订,相关的裁判标准尚待明确。
本篇为系列文章的第四篇,聚焦董监高勤勉义务中的资本管理义务(违法减资),以案说法,为新《公司法》下的高管责任提供案例注解。
第一篇:董监高信义义务的内涵与边界
第二篇:关联交易、篡夺商业机会、竞业限制等忠实义务的认定规则
第三篇:董事催缴义务的认定规则
第四篇:董监高对违法减资的赔偿责任认定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勤勉义务可分为决策类义务和运营类义务。
在减资决策过程中,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和发展需要制订减资方案,属于决策类义务。
在减资执行过程中,董事、高管履行《公司法》明定的债权人通知程序及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清偿并不涉及商业判断,因此属于运营类义务。
前者法院通常会采取更宽容的审查标准,后者操作具体明确,董事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2]实践中董事违法减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大多发生在执行阶段。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实践中,董事特别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通常被认定为承担通知债权人义务的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民初XXXXX号案中,法院认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决议减资时,应当代表公司履行向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义务,但其并未如此作为,亦未提出反对意见,相反,其作为法定代表人也在工商登记部门的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协助公司顺利办理了减资手续,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在董事人数较多且职责配置不同的大型公司中,法院也会针对性地对应当负有责任的董事课以勤勉义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XXXX号案中,法院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够依法代表公司意志行事。减资对于债权人和公司均属重大事宜,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表公司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现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减资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公司出具的减资情况说明上签字,在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协助公司顺利办理了减资手续,法定代表人应当就其协助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对减资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通知已知债权人并非全体董事的法定职责,公司的其他四名董事并无相应权限与义务,故公司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导致减资程序违法不能归责于该四名董事。
但是,实践中同样存在认为法定代表人并不负担通知债权人义务的裁判观点。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XXXXX号案中,法院即认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法定代表人未以个人名义将某丙公司的减资情况通知某甲公司并不违反前述法律规定。
减资程序的完成需要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违法减资的情形下,这一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协助违法减资,司法裁判中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民初XXXX号案中,法院认为在公司的减资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为办理减资手续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上签字确认,协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与公司股东共同侵犯了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权利,应对公司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民初XXXXX号案中法院也将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登记部门的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协助公司顺利办理了减资手续作为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原因。
但是,也有裁判观点认为根据股东会决议协助办理减资手续系履行职务行为,并不违反勤勉义务规则。在上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XXXXX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职权包括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内容。故在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后,该法定代表人协助办理公司减资手续系履行职务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
违法减资的责任大多产生在执行阶段。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未通知债权人可能被认定违反勤勉义务,但在董事人数较多且职责配置不同的大型公司中,法院也会针对性地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协助完成减资手续也是可能被认定承担责任的重要原因,但也有观点认为该行为系职务行为而不违反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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