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岭:等同侵权原则的限制与适用——以禁止反悔原则、可预见性原则、功能性限定特征为参照

发布时间: 2025.09.10
 

专利诉讼案件侵权判定中,等同侵权原则由来已久,早在185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Winans案中被首次提出,旨在保护专利权人权益,避免他人轻易突破权利要求的文义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1]写明: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即通常所说的“三基本+一普通”,常见的表现形式为:常用技术要素的简单替换、产品部件位置的简单移动、技术特征的分解或合并、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化。

等同侵权原则在扩大了专利权人的权益同时,挤压了社会公众利益。有必要对该规则深度探讨,把握适用范围、了解适用限制,熟悉等同侵权原则与禁止反悔、可预见原则、功能性限定特征之间的关系,以便在诉讼实务中更为娴熟运用。

 

 
一、等同侵权判定适用的对象:是技术特征等同,而不是技术方案整体等同
 
 

 

等同侵权判定是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是指两个技术方案整体上是否等同。如果在技术方案整体上进行等同判定,将不适当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方某、胡某诉王某、沐川县某局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XX号】中,法院认定:认定等同侵权前提是全面覆盖,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的等同,而非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更非发明思路的等同。本案中,由于被诉侵权廊桥至少缺少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等同侵权不能成立。

日照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潍坊某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张某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XXXX号】,法院也持相同观点,认为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被诉侵权产品虽然都是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使活动横杆触碰熄火电接触点,实现自动熄火,达到保护操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功能和效果,但在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不能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整体上进行比对,而是应将权利要求1划分为若干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二、等同侵权判定与禁止反悔原则的相互反制
 
 

 

等同侵权判定受制于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在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得再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2],意味着自己已经放弃,不得利用等同侵权原则再划拉到自己碗里。例如,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得知,某专利是以摒弃该背景技术方案的方式来克服该技术缺陷,则专利权人不能再以等同侵权将含有该技术缺陷的背景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在佛山市某公司诉南海区某公司、河北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XXX号】中,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专利 CN105293196A采用夹钳夹压封口存在封口质量极不稳定的缺陷,该方法的封口质量依赖于夹具能否在纸卷圆周面上挤压出凸出于纸卷圆周面的压合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改进背景技术中在两个夹钳边缘处形成形变的技术手段,采用通过挤压机构施压在第一夹压件边缘处形成台阶状形变。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挤压机构是将纸卷按压在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的边缘处以形成形变,与背景技术在夹具的两个夹钳的边缘处形成形变的技术手段相比并无实质性差异,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1相比技术手段差异明显。况且,专利权人已经在背景技术中表明专利系克服背景技术产生,故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两者不构成技术特征等同。

等同侵权原则向外扩张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防止他人进行非实质性的替换而侵权,保护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人利益。禁止反悔原则向内限制权利扩张,将专利权人曾经放弃的内容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保障公众利益和法律确定性。

 

 
三、等同侵权与可预见性原则的限制与制约
 
 

 

可预见性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修改权利要求时明知或足以预见到存在替代性技术特征,而未将其纳入权利要求中,在侵权判定时,权利人不得以等同侵权将该替代性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徐州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常州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21)最高法知民终XXX号】,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已载明为“一种电动绿篱机”,在前序的特征部分亦有关于“电机”的明确记载。专利权人在撰写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时,即已明确知晓现有技术中存在电机驱动和燃油发动机驱动两种方式,且“环保无污染”是本专利相较于现有技术的新增技术效果,但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仅强调电机驱动,即明确表示涉案专利的驱动方式仅限于电机驱动,而非燃油发动机驱动。因此法院认定,专利申请人并不寻求保护以燃油发动机作为动力源的绿篱机技术方案。

由此可见,可预见性原则是对等同侵权原则的限制和制约。专利权人在撰写专利文件时,未能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就能轻易预见到某种替代方案放入权利要求书,视为自愿放弃,不能通过等同原则再将其纳入保护范围。

 

 
四、等同侵权与功能性限定特征:紧密联系、相互制约
 
 

 

功能性限定特征是指在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不是用具体的结构、材料或步骤来限定某个技术特征,而是用该特征所要实现的功能来描述技术特征。我国对专利中功能性限定持克制态度,要求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限定发明,只有在无法用结构特征限定或者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限定更为恰当,才可以用功能性限定,且必须得到说明书支持。

等同侵权原则与功能性限定在专利立法目的上高度一致,都是对抗字面侵权的局限性,超越权利要求字面表述,更广泛更公平地保护专利权人。等同侵权原则用于界定功能性限定特征保护范围。为了防止功能性限定特征保护范围过度膨胀,规定功能性限定特征在适用等同侵权原则时采取更严格的限制,要求以说明书实施方式作为比对基准,以申请日作为比对时间点。

专利诉讼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如有功能性限定,首先,确定其是否清楚、合理地界定功能性特征的技术内容;其次,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实施例进行审查,看能否实现该功能;最后,如果符合功能性特征,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判定指南[3]所述,按照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产品在结构、步骤上符合“三基本+一普通”的对比标准,则应当认定该相应结构、步骤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等同。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不能实现相关功能,即使被诉产品其他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也无法推定被诉侵权产品也具有同样的功能性特征,即可排除等同侵权适用。而非将说明书和附图中涉及的所有实施方式均视为权利要求功能性特征的技术内容,也不能仅因其结构与某一图示相近似就认定采用了相同或等同的功能性技术特征。

FLP优质生活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JT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7)粤民终XXXX号】,授权专利底部壁向上收缩的截头锥凸起构成的空气导向构件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根据专利发明内容及附图可知,专利在底部壁中央位置设置所述空气导向构件与底部壁呈接近90度的圆弧过渡夹角,使得从制备器上方四周沿空气导向装置吹下的气流在底部壁径向分量流动受阻后基本上垂直向上引导,以此改善气流循环,得以均匀加热食品。被诉侵权产品空气导向构件…...截头锥形,凸边与底部壁的内夹角远大于90度。根据物理常识,该结构的形状使得…...气流…...,沿坡面呈现平滑斜向上流动,并非呈现基本上垂直向上流动方式,因此与授权专利的该一技术特征具有明显的区别,实现不同的技术效果。就引导气流基本垂直向上的效果而言,授权专利是较优方案。根据全面覆盖的原则,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至少有一个技术特征与授权专利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授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等同侵权原则如同一条橡皮圈,允许专利保护范围适度拉伸扩展以覆盖非专利文字实质性变化,防止侵权人通过显而易见的技术替换窃取发明成果,更公平地保护专利权人。而可预见性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如同“限位器”,当拉伸超过一定限定或者在申请日时已有可预见的方案时,就会限缩使其回位,防止专利保护范围过度膨胀。功能性限定特征需要借助等同侵权原则界定权利保护范围,同时等同侵权原则又给功能性限定特征设定了更严格的规则,防止其保护范围不合理地扩大。以上彼此依赖与限制的关系,恰体现了专利法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创新与维护公众利益之间寻求精密的平衡。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56、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与本指南第19条所述的结构、步骤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结构、步骤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后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应当认定该相应结构、步骤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等同。

在判断上述结构、步骤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特征时,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技术特征,而不应将其区分为两个以上的技术特征。

 

特别声明:

大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对客户的信息保护义务,本篇所涉客户项目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或取得客户同意。全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任何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

%%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 $$陈岭$$

大成能为您做什么?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