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型国际工程项目中,组建联合体常被视为分散风险的商业策略。但在国际法律框架下,我们必须直面一个残酷事实:联合体并非风险稀释器,而是风险集中器。连带责任天然将外部追索导向财务最稳健的成员,使其处于第一损失位。因此,联合体协议不应仅是一份合作备忘录,而必须是构建内部防火墙、实现风险闭环的法律工具。鉴于外部连带责任无法豁免,我们的核心策略只能转向内部追索权的严格确立。
首先要打破的误区是结构决定责任。在FIDIC及多边银行合同条件下,无论联合体是法人还是非法人,对外连带责任都是绝对的。这导致了典型的“深口袋综合症”:一旦发生违约,业主会直接向最有偿付能力的成员追索全部损失,而不会理会内部份额。即便设立SPV试图隔离风险,母公司担保通常也会击穿这层保护。因此,法律上必须明确,联合体仅仅是业主绑定责任的工具,内部的分工协议对外无效,唯一的救济在于内部追偿机制是否能对抗违约方的破产或耍赖。
内部追索的法律定性至关重要。协议必须将成员间的责任界定为主要义务赔偿(Primary Obligation Indemnity),而非担保。这是一个关键的法律技术点:担保人可援引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如反索赔),导致追索失效;而赔偿是独立义务,仅依赖损失发生的客观事实。条款必须明确成员是“作为主债务人”承担责任,确保在发生业主索赔时,赔偿义务自动触发,不依赖冗长的违约认定程序。
此外,为确保追索可落地,应配套设立托管账户或交叉担保机制。对于供应链风险,必须建立防火墙,明确连带责任仅限于对业主。若成员单独签约分包商,应严守合同相对性,除非有书面确认,否则其他成员不应为下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治理结构必须在无限责任与决策效率间取得平衡。过度的一致同意原则是项目推进的毒药,极易导致决策瘫痪。除少数核心保留事项(如重大索赔、合规、追加投资)外,应限制一票否决权的使用。
为破解僵局,必须引入单一风险(Sole Risk)机制:当提议被否决时,允许提议方自费推进并独享收益,同时反对方对后果完全免责。这既保障了项目进度,又实现了内部风险隔离。对于复杂项目,还应设定僵局止损期(如45天),一旦超时仍无共识,事项自动进入单一风险模式或强制专家裁决,防止内耗拖垮项目时效。
当盟友因破产或违约变成累赘,防止其拖死整个项目是当务之急。对内,非违约方必须拥有介入权(Step-in Rights),即有权立即接管违约方的工作面、设备及人员,确保履约不中断。
对外,必须在主合同中预设安全港(Safe Harbor)条款。即通过正式函件向业主承诺,幸存成员将承接全部剩余义务,以此换取业主不终止主合同的承诺。这一机制是危机时刻的止损阀,防止因局部坏死触发整体项目的违约终止。
财务风险的核心在于干活者与管钱者的脱节。必须严格执行单一账户(One-Pot)原则,所有业主付款进入共管账户,严防强势成员截留资金流。
税务方面,常设机构(PE)风险常被低估。由于联合体多为非法人实体,东道国税务局极易穿透认定PE。施工期应严格控制外方人员对现场的排他性管理权和固定场所使用;运营期则需避免设备支配权与终端收益的直接挂钩。任何税务身份的穿透都可能带来追溯性的巨额罚款,必须在协议中提前进行税务筹划与责任切割。
反贿赂与制裁风险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一人违规,全员连坐。尤其是制裁风险,会迅速切断项目融资。因此,联合体协议必须嵌入紧急退出机制:一旦某成员触发合规红线(如被列入制裁名单),非违约方有权立即以折扣价强制收购其份额。这种机制不适用常规违约的补救期,必须是即时生效的单边权利,以在法律上迅速切割风险,保全项目的存续能力。
联合体面临对外对业主、对内对伙伴的双线作战,最大的隐患是裁决冲突。为此,协议应设置暂停条款,规定涉及外部事实的内部争议必须暂停,待外部程序终局后再启动。
同时,应确立绑定裁决原则,即外部仲裁庭的事实认定对内部具有终局约束力。技术上,必须确保联合体协议的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完全“背对背”(机构、地点、规则一致),以便在争议发生时申请程序合并。此外,必须加入反串通机制,禁止成员在外部程序中提交相互矛盾的陈述,防止因内部推诿而破坏对外的整体抗辩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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