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等:国有“三资”改革律师实务:湖北经验、全国借鉴与RWA创新探索

发布时间: 2025.11.25
目录

一、引言:改革背景、核心要义与律师角色定位

(一)政策背景与改革目标

(二)核心原则解读

(三)律师实务价值

二、国有资源资产化:确权、评估与转化的合规路径

(一)改革核心任务与适用范围

(二)律师实务操作要点

(三)典型风险防控

三、国有资产证券化:产品选择与交易结构合规设计

(一)改革核心任务与适用范围

(二)律师实务操作要点

(三)典型风险防控

四、国有资金杠杆化:撬动机制与风险合规边界

(一)改革核心任务与适用范围

(二)律师实务操作要点

(三)典型风险防控

五、全国区域跟进实践与湖北经验的借鉴

(一)全国重点区域实践(截至2025年11月)

(二)湖北经验的全国指导与借鉴价值

六、RWA发行探索:国资“三资”改革的未来创新方向

(一)RWA与国资“三资”改革的契合性分析

(二)国资领域RWA发行的可行性与限制因素

(三)律师实务视角的探索方向

七、“三资”改革全流程法律服务体系:从试点到长效机制

(一)前期筹备阶段:合规体检与方案设计

(二)实施执行阶段:过程管控与文件出具

(三)长效机制阶段:合规治理与动态风控

八、结语:律师在改革深化与创新中的实务展望

 

 

一、引言:改革背景、核心要义与律师角色定位
 

 

 
(一)政策背景与改革目标
 
 

近年来,地方国有资产资源“沉睡”问题凸显,如何通过市场化手段盘活存量、撬动增量,成为深化国企改革与完善大财政体系的关键命题。2023年以来,湖北省率先出台《湖北省深化国有“三资”管理改革推动大财政体系建设走深走实总体工作方案》,提出“一切国有资源尽可能资产化、一切国有资产尽可能证券化、一切国有资金尽可能杠杆化”的“三个一切”改革原则,目标为实现全省21.5万亿存量“三资”的高效盘活。此次改革以“分散变集中、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为核心路径,旨在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实现稳增长、防风险、保民生的多重目标,为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提供了“湖北样本”。

 
(二)核心原则解读
 
 

湖北“三资”改革的“三个一切”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形成了环环相扣的逻辑链条:资源资产化是基础,通过确权、评估将无形或闲置的国有资源转化为具有法律权属和市场价值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是核心,通过资本市场工具实现资产的流动性变现与价值最大化;资金杠杆化是延伸,通过市场化融资工具撬动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金的引导效应与使用效率。三者层层递进、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国有“三资”从存量到增量、从静态到动态的全链条盘活体系。

 
(三)律师实务价值
 
 

在“三资”改革的复杂交易结构与多重监管要求下,律师的角色贯穿改革全流程,具有不可替代的实务价值:其一,合规审查层面,梳理产权归属、交易程序等法律障碍,确保改革操作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要求;其二,风险防控层面,识别产权模糊、评估不实、隐性债务等潜在风险,构建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其三,交易设计层面,结合改革目标与资产特性,定制资源转化、证券化发行、杠杆运用的法律架构;其四,落地执行层面,协助完成审批备案、文件起草、争议解决等实务操作,保障改革平稳推进。

 

二、国有资源资产化:确权、评估与转化的合规路径
 

 

 
(一)改革核心任务与适用范围
 
 

湖北“三资”改革明确将矿产、林业、水利、能源、土地、数据六类国有资源作为资产化重点对象,核心操作遵循“确认—确权—确值”三步骤:“确认”即明确资源的国有属性与管理主体,“确权”即完成不动产登记、特许经营授权等权属证明手续,“确值”即通过合规评估确定资源的市场价值,为后续转化奠定基础。这一过程的核心目标是解决国有资源“权属不清、价值不明、流转不畅”的痛点,实现从“资源沉睡”到“资产活化”的转变。

 
(二)律师实务操作要点
 
 

1. 产权界定合规性审查

产权清晰是资源资产化的前提,律师需重点关注两类问题:一是存量资源权属历史遗留问题,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林权流转合同不规范等,需协助通过补充登记、合同补正、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化解等方式明确权属;二是新型资源的权属划分,对于公共数据、特许经营权等无明确权属登记规定的资源,需依据《数据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政府授权范围、运营主体权利边界及收益分配规则,避免权属争议。

2. 资产评估法律监督

资产评估是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环节,律师应从三方面履行监督职责:其一,核查评估机构资质,确保其具备国有资产评估资质且未超出执业范围;其二,审查评估程序合规性,包括评估委托程序、评估基准日确定、评估方法选择是否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其三,论证评估结果合理性,尤其针对林业碳汇、数据资产等新型资源,需结合其收益特性、市场供需情况,审查评估参数选取与价值计量逻辑的合法性。

3. 转化路径法律设计

资源资产化的转化路径需结合资源类型与改革目标灵活选择,律师应提供针对性法律设计:在资源注入国企环节,可选择划拨、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重点审查是否履行国资审批、资产评估备案等程序;在市场化流转环节,可设计林权入股、水域经营权出让、数据授权运营等模式,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流转限制及风险承担机制,确保转化过程合法合规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典型风险防控
 
 

资源资产化过程中,律师需重点防范三类风险:一是产权模糊导致的交易无效风险,若资源权属未明确即开展转化交易,可能因违反“权属清晰”原则导致合同无效;二是评估不实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需警惕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评估方法不当导致的价值低估问题;三是新型资源资产化的法律依据缺失风险,对于数据、碳汇等资产,目前尚无专门评估与流转法规,需通过参照类似资产规则、制定合规风险提示等方式防范法律争议。

 

三、国有资产证券化:产品选择与交易结构合规设计
 

 

 
(一)改革核心任务与适用范围
 
 

湖北“三资”改革将实物、股权、债权、特许经营权、未来收益权五类国有资产列为证券化重点,提出省属国企三年盘活1500亿元低效闲置资产的目标。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逻辑是将缺乏流动性但未来现金流稳定的资产,通过结构化设计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产品,其本质是国有资产的市场化价值发现与流动性提升,也是湖北改革中“资产变资本”的核心实现路径。

 
(二)律师实务操作要点
 
 

1. 基础资产筛选与合规尽调

基础资产质量直接决定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成败,律师需协助筛选符合“权属清晰、现金流稳定、可独立核算”标准的资产,重点关注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基础设施等现金流可预测的资产类型。尽调过程中,需全面核查基础资产的权属证明、经营合同、收益情况等,针对低效闲置资产,需重点排查产权瑕疵、法律纠纷等障碍,并协助制定瑕疵修复方案(如解除无效合同、补办权属证明)。

2. 主流证券化产品法律架构

结合湖北改革实践与资本市场规则,律师需熟练掌握三类核心产品的法律架构设计:其一,REITs(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适用于产业园、高速公路等优质基础设施资产,需重点设计底层资产转让、SPV(特殊目的载体)设立、风险隔离等结构,确保符合交易所REITs发行条件;其二,ABS/CMBS(资产支持证券/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适用于租金、收费权等未来收益权资产,需明确收益权的合规打包方式、现金流归集路径及增信措施;其三,国企上市路径,对于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优质国企,可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资产证券化,需协助完成IPO申报、重组方案设计等合规程序。

3. 交易全流程合规把控

资产证券化交易涉及国资、证券、税务等多领域监管,律师需全程把控合规节点:在审批环节,协助完成国资委备案/核准、财政部门资金监管审批等程序;在发行环节,起草或审查募集说明书、交易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在信息披露环节,确保资产质量、风险因素、现金流预测等信息如实披露,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充分引发监管处罚或投资者索赔。

 
(三)典型风险防控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基础资产权属瑕疵风险,如资产已设定抵押未解除、权属存在争议等,可能导致证券化产品发行失败;二是交易结构设计不当风险,如SPV设立不符合“真实出售”“风险隔离”要求,可能导致发起人破产时资产被纳入清算范围;三是监管合规风险,需严格遵守国资转让“进场交易”、证券发行注册制等要求,避免因程序违规导致交易无效。

 

四、国有资金杠杆化:撬动机制与风险合规边界
 

 

 
(一)改革核心任务与适用范围
 
 

湖北“三资”改革聚焦闲置、低效国有资金的杠杆化运用,核心模式是构建“国有资金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的联动机制,通过政府引导基金、信用贷款、融资担保等工具,放大国有资金的撬动效应,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这一过程需坚守“合规杠杆、风险可控”原则,避免过度杠杆化引发债务风险。

 
(二)律师实务操作要点
 
 

1. 资金统筹合规性审查

国有资金的杠杆化运用需以合规统筹为前提,律师需重点审查两方面:其一,资金调配程序合规性,依据零基预算改革要求,核查闲置资金认定标准、统筹回收程序是否符合财政部门规定,避免违规调拨财政资金;其二,资金使用范围合规性,确保杠杆化运用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地方发展规划,严禁用于高风险投机业务或违规填补财政缺口。

2. 杠杆化工具法律适用

不同杠杆化工具的法律适用规则存在差异,律师需提供精准合规指引:对于政府引导基金,需设计“母基金+子基金”的法律架构,明确基金设立、投资决策、风险补偿等规则,确保符合《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对于信用贷款撬动模式,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需审查贷款合同条款、信用评估标准的合规性,防范贷款违约风险;对于融资担保机制,需明确担保主体资质、担保额度限制,避免政府违规提供隐性担保。

3. 合规边界把控

国有资金杠杆化的核心风险是隐性债务风险,律师需协助划定合规边界:一是明确政府增信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不得通过承诺函、兜底协议等形式提供隐性担保;二是控制杠杆比例,结合资金用途、项目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规模与杠杆倍数,避免过度负债;三是建立资金使用监管机制,通过专户管理、用途核查等方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范挪用风险。

 
(三)典型风险防控
 
 

国有资金杠杆化过程中,需重点防范三类风险:一是资金挪用风险,若缺乏有效监管,可能导致杠杆资金流向违规领域;二是债务违约风险,杠杆过高或项目收益不及预期可能引发债务违约,进而影响国有资产安全;三是合规边界风险,政府违规增信、资金调配程序不当等可能引发监管处罚,需通过合规审查与制度设计提前防范。

 

五、全国区域跟进实践与湖北经验的借鉴
 

 

 
(一)全国重点区域实践(截至2025年11月)
 
 

湖北“三资”改革的系统性思路与实操路径已引发全国多地跟进,形成了“省级统筹+市县试点”的推广格局,典型实践如下:

1. 省级层面

  • 江苏省:聚焦资产证券化,2025年8月无锡经济开发区发行全国首单产业园区持有型不动产ABS,规模6.6亿元,通过“资产出表+专业运营”模式盘活低效产业园资产,其基础资产筛选标准、交易结构设计与湖北“五类资产证券化”要求高度契合,为制造业大省的国有资产盘活提供了可复制路径。

  • 湖南省:以县域试点为突破,安仁县出台《国有“三资”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等7项制度,创新“公物仓”(闲置资产集中管理)、“闲置资金统筹回收”机制,2023年以来累计盘活“三资”价值超37.9亿元,财政贡献率达21%,其县域层面的资源确权、资金统筹经验对中西部省份具有借鉴意义。

  • 山东省:强化资源资产化与资金杠杆化联动,2024年推出“国有资源资产抵押融资试点”,允许林业、水利等合规确权的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通过“资源确权+金融赋能”模式放大国有资金效应,呼应湖北“三个一切”的逻辑链条。

2. 市级/区县层面

  • 浙江杭州:聚焦数据资源资产化,出台《杭州市公共数据资源资产化管理办法》,建立“统一授权+特许开发”机制,明确公共数据资产的权属划分、评估标准与交易规则,其数据资产入表、授权运营的实操经验,与湖北数据资源资产化改革形成互补。

  • 广东深圳:深化国企资产证券化,2025年推动2只基础设施REITs上市,底层资产涵盖保障性租赁住房、污水处理厂等,其在基础资产瑕疵修复、信息披露合规性把控等方面的做法,为湖北后续REITs发行提供了参考。

  • 四川成都:推进土地资源资产化,出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办法》,通过“熟地出让+产业导入”模式盘活闲置土地,其产权界定、交易流程规范化经验,对湖北土地资源资产化具有实操借鉴价值。

 
(二)湖北经验的全国指导与借鉴价值
 
 

1. 制度设计借鉴:构建系统性改革框架

湖北“三个一切+三变”的改革逻辑,打破了传统国有资产管理“碎片化”困境,其核心经验在于构建了“清查—确权—转化—风控”的全流程制度体系。全国其他地区可借鉴这一思路,避免单一环节改革导致的“中梗阻”,通过明确各部门职责边界、制定配套制度,形成改革合力。

2. 操作路径借鉴:分类施策精准盘活

湖北针对六类资源、五类资产、两类资金的分类施策模式,精准破解了不同类型“三资”的盘活痛点。例如,对传统资源(土地、矿产)侧重权属确权,对新型资源(数据、碳汇)侧重制度创新,对低效资产侧重瑕疵修复,这一“一区一策、一类一策”的操作思路,可帮助其他地区避免“一刀切”改革,提升盘活效率。

3. 协同机制借鉴:跨部门联动与金融赋能

湖北改革中财政、国资、金融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以及“政策+市场+金融工具”的融合模式,是其成功的关键。全国其他地区可借鉴这一经验,建立国有“三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打通资源确权、资产评估、证券化发行、融资支持等环节的政策壁垒,通过政府引导基金、信用贷款等工具撬动社会资本参与。

4. 风险防控借鉴:多重屏障防范风险

湖北在改革中建立的产权界定、评估监督、合规审查等多重风控屏障,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与隐性债务风险提供了保障。其他地区可借鉴这一风控体系,重点强化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查、政府增信行为规范、新型资源资产化法律风险提示等工作,确保改革在合规框架内推进。

 

六、RWA发行探索:国资“三资”改革的未来创新方向
 

 

 
(一)RWA与国资“三资”改革的契合性分析
 
 

RWA(Real World Asset,真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通过区块链技术将不动产、收益权等实体资产转化为可在链上交易的数字代币,其核心逻辑与湖北“三资”改革的“资产变资本”目标高度契合。从适配性来看,RWA的优势在于:一是提升资产流动性,传统证券化产品(如REITs)存在交易门槛高、流动性不足等问题,RWA可通过碎片化拆分降低投资门槛,提高资产交易效率;二是拓宽融资渠道,RWA可对接全球加密资产市场,为国有资产盘活引入新的资金来源;三是适配新型资产,对于数据、碳汇等难以通过传统证券化工具变现的资产,RWA的数字化映射特性可实现其价值计量与流转。

 
(二)国资领域RWA发行的可行性与限制因素
 
 

1. 可行性基础

当前国资领域发行RWA已具备一定实践基础:其一,基础资产筛选标准可迁移,现有REITs、ABS的基础资产(如优质基础设施、稳定收益权)均符合RWA对“权属清晰、现金流稳定”的要求;其二,价值计量经验可借鉴,湖北数据资产入表、林业碳汇评估等实践,为新型资产的RWA价值计量提供了参考;其三,技术条件已成熟,联盟链、隐私计算等技术可解决RWA发行中的数据安全与合规问题。

2. 核心限制因素

国资领域RWA发行仍面临多重现实障碍:一是法律法规空白,我国目前尚未明确RWA的法律定性,代币化交易是否符合《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缺乏明确依据;二是国资监管衔接难题,国有资产数字化流转涉及的权属变更登记、收益分配、国资保值增值考核等问题,尚无配套监管规则;三是跨部门监管协调不足,RWA发行涉及国资、证券、金融监管、网信等多个部门,目前尚未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四是技术与安全风险,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性、智能合约的法律约束力等问题,可能引发交易纠纷与资产安全风险。

 
(三)律师实务视角的探索方向
 
 

1. 合规框架构建

从律师实务角度,国资领域RWA发行需率先明确三大合规规则:一是法律定性规则,明确RWA的证券属性或商品属性,划定其适用的法律法规范围;二是国资监管规则,制定国有资产代币化流转的审批程序、资产评估、收益管理等要求,确保符合国资监管规定;三是投资者保护规则,明确RWA发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风险提示责任、纠纷解决机制,防范投资者权益受损。

2. 交易结构探索

结合现有实践,可探索三类国资RWA交易结构:一是优质基础设施RWA,选取已发行REITs的底层资产(如产业园、高速公路),通过联盟链实现资产碎片化代币化,明确代币持有人的收益分配权与转让限制;二是未来收益权RWA,将国有特许经营权(如污水处理收费权)的未来收益转化为RWA,通过智能合约实现收益自动分配;三是新型资产RWA,试点数据资产、碳汇资产的代币化,明确授权运营主体与代币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需设计风险隔离机制,通过SPV与区块链技术结合,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行主体风险的隔离。

3. 风险防控预判

律师需提前预判国资RWA发行的三类风险并制定应对思路:一是法律依据缺失风险,可通过参与地方试点政策制定、出具合规风险提示函等方式,明确交易边界;二是技术安全风险,建议在交易结构中嵌入技术安全评估机制,明确智能合约的修改权限与故障应对方案;三是跨境交易监管风险,若涉及跨境RWA交易,需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跨境资本流动等监管要求,防范合规风险。

 

七、“三资”改革全流程法律服务体系:从试点到长效机制
 

 

 
(一)前期筹备阶段:合规体检与方案设计
 
 

在改革前期,律师需为国资监管部门与国企提供“合规体检+方案定制”服务:一是协助开展国有“三资”全面清查,梳理资产负债情况、权属证明文件、历史交易合同等,形成合规风险清单;二是针对清查发现的问题,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如权属瑕疵修复、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等;三是结合改革目标与资产特性,定制个性化改革方案,明确资源转化路径、证券化产品选择、杠杆工具运用等核心内容,并出具合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实施执行阶段:过程管控与文件出具
 
 

改革实施过程中,律师需全程把控合规节点并提供实务支持:一是交易文件起草,包括资源转让协议、资产注入合同、证券化产品募集说明书、贷款合同等,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二是审批备案辅导,协助完成国资委、财政部门、交易所等多部门的审批备案程序,准备申请材料并解答监管问询;三是争议解决机制预设,在交易文件中明确仲裁或诉讼管辖条款,提前防范潜在纠纷;四是出具法律意见书,针对资产证券化发行、重大资产转让等关键环节,出具符合监管要求的法律意见书。

 
(三)长效机制阶段:合规治理与动态风控
 
 

改革落地后,律师需协助构建长效合规机制:一是制定国有“三资”管理合规制度,包括产权管理、资产评估、交易决策、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内部规则;二是建立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定期对“三资”运营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及时发现并化解潜在风险;三是构建改革成效法律评估体系,从合规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风险控制等维度,对改革成效进行定期评估,并提出优化建议。

 

八、结语:律师在改革深化与创新中的实务展望
 

 

湖北省国有“三资”管理改革作为地方国资盘活的系统性探索,不仅为全国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也为律师业务拓展了新的服务领域。随着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的深化,以及RWA等创新方向的探索,律师的实务价值将进一步凸显:一方面,需持续跟踪政策动态,及时更新对国资监管、证券发行、新型资产管理等领域法律规则的理解,为改革提供精准合规指引;另一方面,需主动探索新型业务领域,在数据资产化、碳汇证券化、RWA发行等前沿领域积累实务经验,创新法律服务模式。

未来,律师应立足“合规赋能、风险防控、创新引领”的核心定位,协助地方政府与国企构建“合规高效、风险可控、创新驱动”的国有“三资”管理体系,为国有资产盘活与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也需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则的制定,推动国有“三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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