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等:“十五五”规划下地方债务化解路径研究:要素市场化、政策协同与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 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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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十五五”化债的时代定位与核心逻辑

二、地方政府与城投债的风险图谱:类别、症结与深层矛盾

(一)债务核心类别与表现形式

(二)风险核心症结与深层矛盾

三、独立化债建议

四、化债核心政策与法律工具体系

(一)化债专项核心政策文件

(二)“十五五”规划第十九条核心工具拆解

(三)法律与资本市场支撑工具

五、地方政府债务市场化化解实务路径

(一)家底清查与分类管理

(二)专项债精准化债

(三)资源价值化转化

(四)存量资产规模化盘活

(五)财税体制协同改革

六、城投债化解:政策适配与市场化转型双轮驱动

(一)政策工具精准应用

(二)实质性市场化转型路径

(三)资产盘活多元手段

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化债模式:股权盘活与产业赋能

(一)适用场景

(二)实操核心流程

(三)化债价值实现

八、湖北“三资改革”实践经验的推广与适配

九、实务操作中的法律风险防控与合规要点

(一)资产处置合规性防控

(二)债务重组合规性防控

(三)信息披露合规性防控

(四)国有资产保护合规性防控

十、长效机制构建:“十五五”时期化债与发展协同

(一)全口径债务监管机制

(二)增量风险防控机制

(三)财税体制支撑机制

(四)风险隔离机制

(五)考核激励机制

十一、结语

十二、专有名词解释

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促进各类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功能完善的资本市场、流动顺畅的劳动力市场、转化高效的技术市场。编制宏观资产负债表,全面摸清存量资源资产底数,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完善并购、破产、置换等政策,盘活用好低效用地、闲置房产、存量基础设施。完善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法规,依法稳妥推进续期工作。推进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国有资产盘活共享。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第19条

 

一、引言:“十五五”化债的时代定位与核心逻辑

 

“十四五”收官之际,地方政府债务与城投债风险化解已进入深水区,隐性债务结构复杂、化解阻力加大,部分地区城投平台“借新还旧”依赖度高、市场化转型滞后,叠加宏观经济波动影响,债务违约风险防控压力持续凸显。2025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将“风险防控”与“要素市场化配置”作为核心战略导向,其第十九条“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明确提出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完善并购破产等政策工具,为2026-2030年地方债务化解提供了顶层设计支撑。

与此同时,2023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央行等部门密集出台系列化债专项政策,形成了覆盖债务重组、平台转型、投资管控的全链条制度体系,2024年新国九条、并购新规及破产法修订趋势进一步构建了市场化法治化的化债保障框架。湖北“三个尽可能”(尽可能推动资源资产化、尽可能推动资产资本化、尽可能推动资本杠杆化)改革则提供了地方实践样本。本研究立足政府、城投平台、金融机构三方视角,整合“十五五”规划政策工具、专项化债文件与司法保障体系,构建“存量化解+增量防控+长效治理”的全链条实操路径,为“十五五”时期地方债务风险系统性化解提供实务研究思路。

 

二、地方政府与城投债的风险图谱:类别、症结与深层矛盾

 

 
(一)债务核心类别与表现形式

1. 地方政府债务:

显性债务方面,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到期偿付压力逐年上升,部分专项债券项目存在收益与偿债需求错配问题;

隐性债务则集中表现为政府担保类债务、拖欠工程款(专项债“清欠”重点领域)、PPP项目隐性支出责任等,且存在底数不清、化解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2. 城投债专项解析:

标债层面,公开市场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面临兑付压力,部分城投平台“借新还旧”循环难以为继;

非标债层面,信托计划、融资租赁、定融产品等违约事件频发,重组谈判因债权人分散、诉求差异大而进展缓慢;

关联债务层面,城投平台为政府项目配套形成的隐性负债,因政企边界模糊导致责任纠缠,加剧化解难度。

3. 上市公司关联债务:

地方政府持股的上市公司面临债务危机、股权质押平仓风险,部分企业经营不善引发地方产业配套债务链传导,进一步放大区域债务风险。

 
(二)风险核心症结与深层矛盾

1. 体制机制层面: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失衡,基层财政“造血”能力不足,过度依赖土地财政与举债融资,导致债务被动累积;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中“发展导向”与“化债责任”平衡不足,部分地区存在“边化边增”风险。

2. 资产运营层面:存量资产底数不清,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共享不足,优质基础设施、生态资源等未充分确权定价,难以转化为偿债资本;低效用地、闲置房产、存量基建盘活效率低,资产流动性不足。

3. 转型发展层面:城投平台市场化转型流于形式,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可持续经营性收入,对政府补贴与融资依赖度高;部分平台退而不出,政企边界模糊,加剧债务风险传导。

4. 工具适配层面:化债手段单一,过度依赖展期降息等金融支持,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市场化工具应用不充分;跨区域、跨部门协同机制缺失,优质资产规模不足难以形成规模化盘活效应。

 

三、独立化债建议

 

结合“十五五”规划导向与地方实践痛点,从体制机制创新、工具优化、政策协同等维度提出以下建议:

1. 建立“化债成效与政策激励”挂钩机制:对化债成效显著地区,在专项债额度、转移支付、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倾斜,避免“一刀切”政策抑制地方积极性;将化债成效、隐性债务防控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核心指标,强化正向激励与问责约束。

2. 构建跨区域资产盘活协作平台:针对单一地区优质资产规模不足问题,推动省域内或跨省城投平台优质基建、生态资源等资产整合,打包发行公募REITs或ABS产品,提升融资效率与资产估值;建立跨区域资产处置信息共享机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3. 设立国家级“化债引导基金”:由中央财政牵头出资,省级财政配套,撬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社会资本参与,重点支持城投平台市场化转型、低效资产盘活与上市公司重整;基金运作坚持市场化原则,不直接兜底债务,聚焦“造血”能力培育。

4. 推行“债务风险分级差异化管理”:按债务率、偿债能力等指标将地区划分为高、中、低风险区,高风险区聚焦“风险缓释”,严控新增政府投资项目,优先盘活优质资产;中低风险区鼓励“发展化债”,通过产业升级、生态资源价值化等增厚偿债能力。

5. 完善城投转型“配套支持政策”:允许转型后的市场化平台优先承接地方经营性项目(如城市运营、公共服务外包等),在税费减免、用地保障、资质审批等方面给予倾斜;建立城投平台转型验收与动态监管机制,确保“真转型、真退出”。

6. 建立“债务信息强制披露与信用约束机制”:要求地方政府及城投平台定期披露债务明细、化债进展、资产状况等信息,接受市场与社会监督;将债务违约、虚假披露等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强化对地方政府与平台的信用约束。

7. 探索“生态资源价值化专项化债路径”:依托“十五五”规划绿色发展导向,推动林业碳汇、水权、排污权、低空权等生态资产确权定价,建立全国统一的生态资产交易市场;鼓励地方将生态资产收益纳入化债资金来源,实现“绿色化债”与生态保护双赢。

 

四、化债核心政策与法律工具体系

 

 
(一)化债专项核心政策文件

1. 作为化债工作的总纲领,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9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国办(2023)35号),明确了融资平台债务的定义与范围,将城投平台分为三类实施差异化管理,其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需聚焦存量债务化解、不得新增融资,仅允许借新还旧(不含利息);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的参照平台企业同样受限,其他省份参照平台需省级政府同意方可新增融资;普通国有企业则自主承担债务责任。文件提出债务重组、置换、央行流动性支持、统借统还等多元化解措施,要求加快债券本金借新还旧审核,建立融资平台查询系统与常规化监测机制,同时优化不良贷款转让核销等配套政策。

2. 为细化落实35号文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12月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办(2023)47号),将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12个债务高风险地区列为重点省份,明确在债务风险降至中低水平前,严控交通、社会事业、市政、产业园区、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供水、供暖、供电等基本民生工程除外)。文件要求清理规范在建项目,总投资完成率低于50%的项目原则上缓建或停建,完成率超50%但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需专项处理;重点省份政府投资项目需经省级发改委把关、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发改委提级论证,压实省级政府管理主体责任。

3. 2024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退出融资平台公司的通知》(银发(2024)150号),明确城投平台退出的“三条硬杠”:一是隐性债务全部清零并获地方政府书面确认;二是剥离政府融资职能,由地方政府出具市场化经营属性确认文件;三是征得三分之二以上金融债权人书面同意,债权人逾期未反馈视为同意,反对者需举证平台仍涉隐债或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文件设定严格退出时间表,要求2025年底融资平台数量较2023年3月底累计压降不低于75%,2026年底累计压降不低于90%,2027年6月底前实现全部退出;重点省份退出需额外满足隐性债务率、金融债务/GDP等量化指标,退出后地方政府需对转型企业开展至少1年风险监测。

4. 针对化债过程中出现的纪律松弛问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联合印发《关于严肃化债纪律做好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通知》(银发(2024)226号),强化化债纪律约束,严禁违规筹集化债资金与虚假化债。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加快落实非标债务置换重组要求,覆盖重点省份非持牌金融机构债务及非重点省份非标债务;明确退平台企业新增融资按市场化原则办理,金融机构不得再依据政府信用提供融资,打破“城投信仰”;严禁借平台压降名义逃废金融债务,规范政府对转型企业的资金拨付行为,防范隐性担保反弹。

 
(二)“十五五”规划第十九条核心工具拆解

1. 基础制度工具:编制宏观资产负债表,全面摸清存量资源资产底数,为资产盘活与债务重组提供数据支撑。

2. 要素市场工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功能完善的资本市场,畅通资产流转渠道;完善技术市场与劳动力市场,为城投转型与产业升级提供要素支持。

3. 盘活操作工具:优化并购、破产、置换等政策,支持低效资产处置与债务结构调整;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

4. 重点领域工具:明确低效用地、闲置房产、存量基础设施盘活路径;完善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法规,依法稳妥推进续期工作;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国有资产盘活共享。

 
(三)法律与资本市场支撑工具

1. 2024年新国九条:《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债券违约风险处置机制,打击逃废债;推动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存量基建资产证券化。

2. 2024年并购新规:《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简化审核流程,设立产业整合“绿色通道”,允许股份+现金+定向可转债等多元支付方式,支持城投平台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3. 破产法修订趋势:核心方向包括简化破产程序、强化重整功能、扩大重整适用范围,明确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为困境城投平台、上市公司债务出清提供高效法律路径。

4. 专项债“清欠”政策:允许专项债券资金直接用于清偿政府拖欠工程款,拓宽隐性债务化解资金来源,缓解基层财政压力。

 

五、地方政府债务市场化化解实务路径

 

 
(一)家底清查与分类管理

依托“十五五”规划“编制宏观资产负债表”要求,全面梳理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闲置基建、未开发建设用地、生态资源等,按“优质资产、低效资产、生态资产”分类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资产估值,确保确权定价公允合规,为资产盘活奠定基础。

 
(二)专项债精准化债

用足专项债“清欠”政策额度,优先清偿无分歧的政府拖欠工程款,降低隐性债务规模;优化专项债项目收益平衡机制,允许跨项目、跨区域资金调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聚焦“十五五”规划重点领域,发行新型专项债(如生态环保、新基建专项债),通过项目收益偿还存量债务。

 
(三)资源价值化转化

推进生态资产确权定价,将林业碳汇、水权、排污权等纳入资产交易平台,通过市场化交易回笼化债资金;依托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规范流转低效工业用地、闲置宅基地,增值收益优先用于债务偿还;探索特许经营权资产化,将城市供水、燃气、公交等特许经营权打包评估,通过资产证券化或转让部分权益融资。

 
(四)存量资产规模化盘活

整合跨区域优质基建资产(如高速公路、产业园区),发行公募REITs,吸引长期社会资本参与,回笼资金用于化债;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国有资产盘活共享,通过出租、转让、合作运营等方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减少重复建设与资金浪费;对闲置房产、存量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如旧厂房改造为文创园区),提升资产估值后再处置。

 
(五)财税体制协同改革

积极争取中央事权与财权优化配置,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如房地产税、消费税),增强基层财政“造血”能力;合理运用转移支付资金,优先保障化债需求;落实化债相关税费减免政策,降低资产处置、债务重组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六、城投债化解:政策适配与市场化转型双轮驱动

 

 
(一)政策工具精准应用

1. 非标债务重组:依据226号文要求,联合金融机构制定“一户一策”重组方案,合理延长债务期限、降低利率,避免“一刀切”式压减;对确无偿还能力的非标债务,通过资产抵债、收益权质押等方式化解,严防逃废债。

2. 标债流动性支持:依托35号文支持,对经营正常、仅面临短期流动性压力的城投平台,申请债券借新还旧;对接央行SPV工具或紧急贷款,缓解标债集中兑付压力。

3. 化债基金赋能:主动对接国家级“化债引导基金”,申请转型启动资金,用于注入经营性资产、优化债务结构;通过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提升平台市场化运营能力。

 
(二)实质性市场化转型路径

1. 退平台合规操作:严格遵循150号文“三条硬杠”,完成隐性债务清零、政府融资职能剥离,取得地方政府书面确认;组织金融债权人沟通,确保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退出,履行公示程序,避免异议纠纷。

2. 业务与资产重构:注入经营性资产(如砂石资源、水务、文旅项目、城市停车场等),降低政府性收入依赖;承接地方经营性项目(如城市运营、公共服务外包),满足“335”指标要求(即市场化业务收入占比≥30%、自主经营净利润占比≥30%、资产负债率≤50%);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如公益性基建),聚焦核心业务提升盈利能力。

3. 治理结构优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治理架构;推行市场化薪酬与考核机制,引入职业经理人团队,摆脱对政府行政干预的依赖;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

 
(三)资产盘活多元手段

1. 优质资产证券化:筛选现金流稳定的基建资产(如高速公路收费权、产业园区租金),发行ABS或公募REITs,回笼资金偿还债务;借助新国九条对REITs市场的支持,优化产品设计,提升投资者认可度。

2. 低效资产跨区域整合:通过跨区域资产盘活协作平台,将闲置房产、低效用地等打包处置,提升资产交易规模与估值;对地理位置优越但运营低效的资产,通过股权转让、合作运营等方式引入专业团队,提升资产收益率。

3. 并购重组赋能:依托2024年并购新规“绿色通道”,开展同业并购整合,淘汰低效产能,提升市场集中度;延伸产业链布局,向上下游经营性领域拓展,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化债模式:股权盘活与产业赋能

 

 
(一)适用场景

地方政府持股的上市公司面临债务危机、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或因经营不善导致持续亏损、现金流断裂,且具备重整价值(如核心技术、市场渠道、产业协同价值)。

 
(二)实操核心流程

1. 前期尽调与重整评估:全面清查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情况,梳理关联债务与担保链条;结合破产法修订趋势,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重整价值,制定可行性方案,配套维稳预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2. 司法程序启动:由上市公司、债权人或出资额10%以上出资人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简化审查流程,加快立案审理,避免资产贬值与经营恶化。

3. 产业投资人遴选:通过市场化公开遴选机制,引入契合地方产业导向的战略投资人,要求其注入资金、技术、管理资源,绑定长期发展;明确投资人持股比例、锁定期、业绩承诺等核心条款,保障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4. 股权与债务重组:以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抵偿债务,优化股权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剥离低效资产与非核心业务,聚焦主业提升盈利能力;地方政府可适度让渡部分股权,换取投资人全额或部分清偿上市公司债务。

 
(三)化债价值实现

通过重整恢复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盘活地方政府持有的股权资产,实现债务全额或部分清偿;借助战略投资人的产业资源,带动地方相关产业链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化债+发展”的良性循环。

 

八、湖北“三资改革”实践经验的推广与适配

 

湖北“三个尽可能”改革(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杠杆化)为地方化债提供了实践样本,结合“十五五”规划导向可从以下维度推广与适配:

1. 资源资产化的规范化推广:借鉴湖北宜昌五峰县水生态资源估价、林业碳票定价等实践,规范资源确权流程,对生态、特许经营等无形资产采用市场法、收益法等公允估价方法,确保资产价值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建立省级统一的资源资产交易平台,打破区域分割,畅通流转渠道,避免优质资源长期闲置。高风险地区可优先将易估值、流动性强的资源(如砂石资源、特许经营权)纳入资产化范围,快速回笼化债资金。

2. 资产资本化的精准化应用:参考湖北襄阳高新控股通过资产注入提升资本运作能力的案例,筛选城投平台优质经营性资产,通过股权转让、资产注入等方式装入平台或地方政府持股上市公司,提升资产证券化与股权融资可行性;借助资本市场工具(如IPO、增发、债券发行)实现资产价值增值,拓宽化债融资渠道。中低风险地区可结合产业政策,推动资产与产业深度融合,通过资本化实现“以产带债、以债促产”。

3. 资本杠杆化的审慎性运用:遵循湖北“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社会资本为主体”的杠杆运用逻辑,以财政专项资金撬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长期社会资本,参与存量资产盘活与城投转型;合理运用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放大资本效应,但需严格管控杠杆率,避免过度杠杆化加剧债务风险。建立杠杆运用动态监测机制,对杠杆率过高的项目及时预警并调整。

4. 区域差异化的适配性调整:高风险地区应聚焦“风险缓释”,优先盘活优质核心资产,通过资源资产化快速补充化债资金,避免资本杠杆化带来的额外风险;中低风险地区可侧重“发展化债”,将“三资改革”与产业升级、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通过资产资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资源禀赋丰富的地区可重点探索生态资源价值化路径,资源匮乏地区则可通过跨区域资产整合弥补本地优质资产不足的短板。

 

九、实务操作中的法律风险防控与合规要点

 

 
(一)资产处置合规性防控

资产盘活过程中需严格核查权属证明,确保资产无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履行资产评估、集体决策、公开公示等程序,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建设用地流转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法定手续,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稳妥推进;资产证券化需满足《证券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要求,规范基础资产筛选、专项计划设立与信息披露流程。

 
(二)债务重组合规性防控

债务重组方案需遵循公平原则,平等保护各类债权人利益,不得歧视中小债权人;严格区分政府与城投平台责任边界,严禁通过财政补贴、政府担保等方式违规兜底债务,避免新增隐性债务;依据《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等规定,规范债务重组协议签订与履行,明确重组标的、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防范合同纠纷;严禁通过虚假资产置换、关联交易、转移资产等方式逃废债,确保重组过程合法合规。

 
(三)信息披露合规性防控

地方政府及城投平台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定期披露债务规模、结构、化债进展、资产状况等信息,接受市场与社会监督;城投平台发行债券需严格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财务数据、经营情况、风险因素等信息;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需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披露重整计划、投资人遴选、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防范内幕交易与恶意炒作。

 
(四)国有资产保护合规性防控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城投资产盘活过程中,需履行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需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或核准;资产处置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建立国有资产盘活台账,跟踪资产流向与收益使用情况,严防利益输送与国有资产流失;对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与个人责任。

 

十、长效机制构建:“十五五”时期化债与发展协同

 

 
(一)全口径债务监管机制

建立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共享平台,将显性债务、隐性债务、城投平台债务、上市公司关联债务等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实现债务数据实时更新、动态监测与风险预警;完善债务统计核算标准,明确隐性债务认定口径与统计方法,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准确;建立跨部门监管协同机制,整合财政、发改、金融监管、审计等部门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防范监管真空。

 
(二)增量风险防控机制

严格落实《预算法》《政府债务管理条例》等规定,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推行隐性债务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类、限制类举债行为,从源头遏制新增隐性债务;落实举债融资终身问责制与债务问题倒查机制,对违规举债、化债不力的地区与个人严肃追责问责;优化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建立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债务风险评估联动机制,严禁脱离财力实际上马项目。

 
(三)财税体制支撑机制

深化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改革,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适度增加地方财权,增强基层财政自主支配能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债务高风险地区的财力支持,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培育地方主体税种,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完善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逐步降低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构建稳定可持续的财源体系。

 
(四)风险隔离机制

厘清政府与城投平台债务边界,明确城投平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地位,严禁政府为平台融资提供担保或兜底;推动城投平台实质性市场化转型,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与政府行政关系脱钩;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差异化的风险应对预案,防范风险跨区域、跨领域传导;建立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理性参与债务化解,避免风险过度集中。

 
(五)考核激励机制

将化债成效、隐性债务防控、城投转型质量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核心指标,权重与经济发展指标相匹配,形成“发展+化债”双导向的考核体系;对化债工作成效显著、隐性债务防控到位的地区,在专项债额度、转移支付、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违规举债、化债不力、隐性债务新增较多的地区,实行考核降级、责任约谈、项目限批等约束措施,形成“激励+约束”的长效机制。

 

十一、结语

 

地方政府与城投债风险化解,既是“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硬骨头”,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课题。这场攻坚之战,绝非单一维度的债务清欠,而是一场涉及体制机制改革、要素市场激活、法治体系完善的系统性工程,更是平衡“短期风险缓释”与“长期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抉择。

从金融视角看,“十五五”规划勾勒的要素市场化蓝图,为债务化解提供了核心引擎。存量资产盘活、REITs市场扩容、并购重组赋能等政策工具,本质上是通过市场化手段重构资产价值与债务结构的良性循环,既避免了“大水漫灌”式融资的潜在风险,又为社会资本提供了稳定回报的投资渠道,实现了“化债”与“引资”的双向共赢。而35号文、226号文等专项政策的落地,进一步筑牢了金融支持的制度底线,引导金融机构从“被动抽贷”转向“主动纾困”,从“政府信用依赖”转向“市场价值认可”,推动化债工作走向可持续。

从政府治理视角看,化债过程本身就是一场深刻的行政体制改革。编制宏观资产负债表、厘清政企债务边界、推进城投平台市场化转型,本质上是地方政府从“重投资、轻效益”的发展模式,向“重盘活、提效能”的治理模式转型。“十五五”规划提出的“债务风险分级差异化管理”“化债成效与政策激励挂钩”等方向,既压实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又赋予了区域化债的灵活空间,避免了“一刀切”带来的治理僵化。而跨区域资产协作、生态资源价值化等创新路径,更打破了地方保护主义与资源错配的桎梏,推动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化债格局。

从法律保障视角看,市场化、法治化是化债工作不可动摇的基石。2024年新国九条、并购新规的出台,以及破产法的修订趋势,为债务重组、资产处置、投资者保护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遵循,既遏制了“逃废债”等乱象,又保障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150号文明确的城投平台退出“三条硬杠”、司法执行与破产制度的有机衔接,更是以法治手段划清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确保化债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为改革保驾护航。

站在2026-2030年的历史节点,“十五五”规划的实施为化债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政策窗口期。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债务化解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急于求成。它需要地方政府拿出“刮骨疗毒”的勇气,推动实质性转型;需要金融机构秉持“长期主义”的理性,参与市场化纾困;需要司法机关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筑牢法治屏障;更需要全社会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识,凝聚改革合力。

长远来看,化债工作的深层价值,不仅在于化解短期债务风险,更在于通过这场攻坚,倒逼地方政府转变发展方式、优化治理结构,培育可持续的“造血”能力;在于通过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激活沉淀的存量资产,让资源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高效配置;在于通过法治体系的完善,构建起规范透明、权责清晰的债务管理长效机制,为国家长治久安奠定坚实基础。

 

十二、专有名词解释

 

1. 城投债: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包括公开市场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标准化债券,以及信托计划、融资租赁、定向融资产品等非标准化融资产品。

2. 隐性债务: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包括政府担保类债务、拖欠工程款、PPP项目隐性支出责任等。

3. 资产证券化(ABS):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转化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常见于基建收费权、租金收益等资产的融资。

4.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指将高速公路、产业园区、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资产打包,通过证券化方式在资本市场发行基金份额,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获得收益的金融产品,是盘活存量基建资产的重要工具。

5. “335”指标:城投平台市场化转型的核心考核指标,即市场化业务收入占比≥30%、自主经营净利润占比≥30%、资产负债率≤50%,是衡量平台市场化运营能力与偿债能力的关键标准。

6. 化债引导基金:由政府牵头设立、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的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城投平台转型、存量资产盘活与上市公司重整,运作坚持市场化原则,聚焦培育“造血”能力而非直接兜底债务。

7. 湖北“三个尽可能”改革:指湖北省提出的“尽可能推动资源资产化、尽可能推动资产资本化、尽可能推动资本杠杆化”的改革举措,核心是通过要素市场化配置激活存量资产价值,为地方化债提供实践路径。

8. 专项债“清欠”政策:指允许地方政府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直接清偿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政策,是拓宽隐性债务化解资金来源、缓解基层财政压力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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