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扎开提•亚力坤:商事律师视角下《商事调解条例》制度革新

发布时间: 2026.01.09
 
 
摘要
 
 

2026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迈入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的新阶段。笔者将从商事律师实务视角出发,结合《条例》核心条款及官方解读,解析其在商事调解组织定位、调解员资质、程序规范、多元衔接及国际化发展等方面的制度创新,探讨《条例》实施对商事争议解决生态的重塑影响,并提出商事律师在业务布局、角色定位、服务升级等方面的应对策略,为律师参与商事调解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商事调解条例;商事争议解决;律师实务;多元解纷;制度创新。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深化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推进,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商事争议日趋复杂多元,市场主体对高效、便捷、低对抗性的争议解决方式需求日益迫切。调解作为兼具“东方智慧”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凭借其灵活高效、能维护商业合作关系等优势,在商事领域备受青睐。在此背景下《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调解制度改革、健全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商事调解的法律地位,构建了系统完备的商事调解制度体系。从商事律师视角看,《条例》不仅为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了新的制度工具,更重塑了商事法律服务的市场格局,为律师业务拓展与服务升级开辟了新的空间。深入解读《条例》的制度内涵,精准把握其对商事法律服务的影响,是当前商事律师的重要课题。

 

 
 
二、制度革新:《条例》核心条款的实务解读
 

 

《条例》共三十三条,围绕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商事调解工作管理体制、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及管理运行要求、商事调解活动基本规则、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保障措施等关键环节作出了创新性规定,为商事调解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结合商事律师实务,其核心制度创新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商事调解边界,厘清与其他调解的适用区分
 

《条例》第二条采用“正面列举+反向排除”的方式,精准界定了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正面列举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典型商事领域,明确了商事调解的专业属性;反向排除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等非商事争议,厘清了商事调解与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等其他调解类型的边界。这一界定解决了实务中商事调解与其他调解“混同适用”的难题,为商事调解的专业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对商事律师而言,该条款为案件筛选与争议解决路径选择提供了明确指引。例如,在处理企业间的知识产权许可争议时,可直接建议当事人采用商事调解方式;同时《条例》将商事调解组织明确定义为“非营利法人”,这一定位既强调了其中立性,也为律师参与调解组织的设立、运作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

(二)设立专业化准入门槛,构建高素质调解员队伍
 

商事调解的公信力源于调解员的专业能力与中立立场。《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创新性地设置了多元化的商事调解员资质条件,既涵盖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或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的法律专业人士,也吸纳具有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行业专家。这一多元资质要求,打破了单一法律专业背景的限制,契合了商事争议多涉及专业领域知识的特点。

同时,《条例》要求商事调解组织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调解员”并规定调解员需参加培训,建立了调解员的准入、培训机制。对商事律师而言,这一制度设计为律师参与商事调解提供了广阔空间——符合条件的商事律师可直接受聘为调解员,将自身的法律专业能力与商事实务经验转化为调解优势;同时,律师也可依托自身对调解员资质的了解,为当事人推荐合适的调解员,提升调解的成功率。

(三)规范调解程序,平衡自愿性与规范性
 

《条例》确立了“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商事调解基本原则,并围绕调解启动、调解员选任、利益冲突披露、调解终止、协议制作等关键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一,强调调解的自愿性,明确“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自主权;其二,建立利益冲突披露机制,要求调解员对与争议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中立性的情形及时披露,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换调解员,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其三,明确调解不公开进行的原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同时要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对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契合了商事主体保护商业秘密的核心需求。

这些程序规范既保障了商事调解的灵活性,又避免了“无序调解”的弊端。在实务中,商事律师可依托这些规范,为当事人提供全程程序指导:在调解启动阶段,协助当事人审查调解的适用条件;在调解员选任阶段,协助当事人核查调解员的资质与利益冲突情况;在调解过程中,监督调解程序的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在调解协议制作阶段,协助当事人审查协议内容,确保协议的合法性与可履行性。

(四)健全多元衔接机制,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
 

《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创新性地构建了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的多元衔接机制:当事人可就商事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可根据仲裁协议或调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以给付为内容且债务人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文书。这一多元衔接机制,为调解协议的效力实现提供了多重保障,解决了“调解成功但执行困难”的实务痛点。

对商事律师而言,这一制度设计极大地提升了商事调解的吸引力。律师可在调解过程中,主动为当事人设计衔接方案:例如,在调解协议中嵌入仲裁条款,为后续的效力确认与执行提供便捷路径;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协助当事人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强化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调解协议在境外执行的途径,为涉外商事调解提供了效力保障,契合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求。

(五)立足国际化发展,推动规则衔接与机制创新
 

《条例》立足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需求,专章设置了涉外商事调解的促进与保障机制,体现了鲜明的国际化导向。其一,支持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国际竞争力,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其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聘任外籍调解员;其三,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建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其四,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商事调解国际规则制定,推动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

这些国际化制度创新,为商事律师参与涉外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了新的契机。随着境外商事调解组织的进入与外籍调解员的参与,商事律师可依托自身的跨法律体系知识与语言优势,为当事人提供跨境商事调解的全程法律服务;同时,律师也可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的制定与交流,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话语权。

 

 
 
三、生态重塑:《条例》实施对商事争议解决的影响
 

 

《条例》的实施不仅规范了商事调解活动,更将从争议解决理念、市场格局、服务模式等多个维度重塑我国商事争议解决生态,对商事律师的执业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一)争议解决理念从“对抗”向“合作”转变
 

传统的商事争议解决以诉讼、仲裁等对抗性方式为主,往往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破裂。《条例》倡导的商事调解模式,以“友好协商”为核心,强调通过沟通、理解寻求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引导商事主体从“零和博弈”的对抗思维转向“合作共赢”的协商思维。这种理念转变,契合了商事主体既希望解决争议,又希望维护商业信誉与合作关系的核心需求。

对商事律师而言,意味着角色将从“争议的对抗者”向“争议的解决者”转变。律师需要打破传统的思维,更注重为当事人提供“利益最大化”的争议解决方案,主动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等非对抗性方式解决争议,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维系商业合作关系。

(二)商事争议解决市场格局多元化发展
 

《条例》的实施将推动商事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发展,形成一批专业能力突出、公信力强的商事调解机构。同时,随着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的多元衔接机制的完善,商事争议解决将形成“调解为主、诉讼仲裁兜底”的多元化格局。这种格局的转变,将打破诉讼、仲裁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主导地位,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元的选择。

对商事律师行业而言,一方面,商事调解的发展将催生大量的调解相关法律服务需求,如调解方案设计、调解协议审查、衔接程序代理等,为律师业务拓展提供了新的增长点;另一方面,随着调解组织的发展,部分简单的商事争议可能直接通过调解解决,不再进入诉讼、仲裁程序,这将对传统的诉讼、仲裁代理业务产生一定的冲击。

(三)涉外商事争议解决能力迎来提升契机
 

《条例》对涉外商事调解的支持与保障,将推动我国商事调解规则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融通衔接,提升我国商事调解的国际认可度与竞争力。随着境外商事调解组织的进入与外籍调解员的参与,我国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将更加开放、多元,也将促进我国商事律师与国际同行的交流合作。

这一趋势将推动我国商事律师涉外商事法律服务能力的提升。律师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国际视野与跨法律体系知识储备,熟悉国际商事调解规则,掌握多语言服务能力,以适应涉外商事调解发展的需求。同时,律师也可依托商事调解的国际化平台,拓展跨境法律服务业务,提升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影响力。

 

 
 
四、结语
 

 

《商事调解条例》的公布与实施,是我国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建设的里程碑事件,其构建的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商事调解制度体系,将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对商事律师而言,《条例》既带来了新的业务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执业要求。商事律师应主动顺应制度变革,深入解读《条例》的核心内涵,积极调整执业思路,拓展业务领域,提升专业能力,在商事调解实践中找准定位、发挥优势,既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也为推动我国商事调解行业的健康发展、构建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生态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2026年1月6日公布。

2.  司法部:《商事调解的立法突破与制度创新》,2026年1月6日发布。

3.  司法部:《〈商事调解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2026年1月6日发布。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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