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章伟:商业秘密诉讼中秘点相关实务问题研究(二)

发布时间: 2026.07.02
 

秘点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概念,贯穿于权利确定、侵权认定、责任承担的全过程。准确理解秘点的内涵与外延,把握秘点确定的时机与边界,是商业秘密诉讼成败的关键。司法实践表明,秘点的确定性、具体性、合理性直接决定案件的程序走向与实体结果。权利人在诉讼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程序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与调整秘点,避免因秘点不当导致败诉风险。同时,秘点与载体的关系、诉讼程序中秘点修改的限制等问题,仍需在理论上与实务中持续探索与完善。

接上一章节《大成研究 | 王章伟:商业秘密诉讼中秘点相关实务问题研究(一)

 

第二节 秘点对案件走向的决定性影响
 

 

 
一、秘点的选择应与其主张的权利基础对应
 
 
 

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秘点是权利基础,秘点应与载体对应,秘点选择正确与否,直接影响诉讼成败。在江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公司)诉唐某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能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新疆高院(2019)新民初14号】是一个因秘点选择错误导致败诉的典型案例。2007年7月,唐某东入职江苏某公司,曾任氯氢化车间主任。2009年11月,江苏某公司与GT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约定由GT公司向其转让相关技术。2011年11月,某能源公司与GT香港公司签订《商务协议》,约定由GT香港公司向其提供相关技术。上述技术均涉及四氯化硅冷氢化技术及其装置设备等内容。2013年3月,唐某东从江苏某公司辞职,后任职于能源公司。江苏某公司认为唐某东向能源公司提供四氯化硅冷氢化等核心技术资料和经营信息,二者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起诉要求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0万元。其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四氯化硅冷氢化技术及其装置设备载体来源于GT公司依约转让。为证明其主张的技术属于商业秘密,江苏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技术转让协议》、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此前刑事案件中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冷氢化项目部分图纸等证据,并申请法院向鉴定机构调取相关技术图纸。能源公司辩称其使用的相关技术有合法来源,其受让于GT香港公司的时间早于与唐某东接触,且原告主张的技术已进入公知领域,不属于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关于商业秘密的载体以及具体内容的问题,江苏公司主张案涉商业秘密为四氯化硅冷氢化技术及其装置设备,根据江苏公司与GT公司所签《技术转让协议》的约定,该技术来源于GT公司,GT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以其决定的电子或其他形式或媒介交付资料(包括工序设计包)给江苏公司,故江苏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载体及具体内容应是GT公司向其交付的相关资料(包括工序设计包)。但江苏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是其委托天津市某设计院进行工艺设计,形成的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纸20张,以及委托江苏某科技产业公司对设备进行加工生产,形成的冷氢化单元设备装配图纸5张,上述25张图纸并非GT公司向江苏公司交付的相关资料(包括工序设计包),故针对江苏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江苏公司并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进行举证。因江苏公司未能就其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有效证据,本院无法对案涉技术是否不为公众知悉、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以及江苏公司对该技术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故在此情况下,对江苏公司所要求保护的四氯化硅冷氢化技术及其装置设备,本院不予认定属于江苏公司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江苏公司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技术来源于GT公司,但其向法院提交的秘密内容和载体为其委托设计机构进行工艺设计形成的部分图纸,并非GT公司向其交付的“技术包”。且主张其所有的商业秘密保存在鉴定机构,与法律规定和常理不符,法院也不予准许调取证据申请。本案属于权利人因秘点选择错误导致败诉的典型案例。

 

 
二、秘点与侵权认定的互动关系
 
 
 
 
(一)秘点是侵权比对的基础及赔偿的依据

商业秘密侵权判定中,“实质性相同”的比对必须以秘点为对象。秘点的确定直接决定了比对范围与侵权认定的边界。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吉某方主张其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构成技术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详细阐述了秘点整体性认定规则:

“涉案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图纸及数模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包括底盘零部件的形状、结构、尺寸、尺寸公差、形位公差、表面粗糙度、技术要求、关键尺寸精度、材料信息、工艺信息、性能要求、细节要求等具体信息,是一套具体、完整、可用于新能源汽车底盘制造的技术信息。即便在吉某方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相关型号车辆上市销售后,通过购买车辆进行拆解并利用激光扫描等方式实施反向工程,亦仅能获得有关底盘零部件结构、连接关系以及基本尺寸等个别简单技术信息,难以获得数模中有关产品尺寸的精准数据以及数模中有关产品内部结构的技术信息。至于底盘零部件图纸中的其他技术信息,如尺寸公差、形位公差、表面粗糙度、技术要求、材料信息、工艺信息、性能要求、细节要求等,即便通过反向工程方式亦难以准确获得。”

关于侵权认定,法院指出:“对于此种以多名曾接触或者掌握涉案技术秘密的员工短时间内集中从原单位离职并入职新公司为表现形式的有组织、有计划的行为,如果被诉侵权人即新公司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而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此时因侵权可能性极大,应当进一步减轻技术秘密权利人对于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证明负担。此时,可以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

关于损害赔偿,法院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令威某方四家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6.4亿余元。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威某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秘点的商业价值、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规模、侵权人主观恶意等因素。”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并作为第273号指导性案例发布,是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的标杆案例,其秘点整体性认定规则对复杂技术方案的秘点主张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于相互依存、协同工作的技术组件,权利人应主张整体秘点,避免因不当拆分导致技术方案不完整或侵权比对失准。同时,本案确立了“有组织、有计划挖角+短周期产出”情形下的侵权推定规则,大幅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本案6.4亿余元的判赔额也展示了秘点商业价值与损害赔偿数额的直接关联。

 
(二)秘点影响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九条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权利人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后,被诉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秘点的明确性与秘密性初步证明直接触发举证责任转移。秘点越是具体、明确,权利人越容易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的反驳难度亦随之增加。

权利人的初步举证责任:权利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1)已对主张的商业信息采取保密措施;(2)能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此处的“合理表明”与权利人界定的“秘点”直接相关。秘点越明确,权利人越能提供针对性证据(如载有秘点的特定文件、数据库记录等)来证明侵权人接触并使用了该特定信息。

举证责任的第一次转移:完成上述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涉嫌侵权人,由其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秘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即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或“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要件)。如果权利人连秘点都未明确,涉嫌侵权人将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抗辩,法院也无法进行审理。

举证责任的第二次转移(更有利于权利人):如果权利人不仅能“合理表明被侵犯”,还能提供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则涉嫌侵权人必须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判断是否“实质上相同”,必须以双方明确的技术或经营信息点(即秘点)进行比对。没有明确的秘点,比对就无法进行。

因此,秘点的明确是适用上述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门槛。它决定了权利人初步证据的证明力,也划定了双方举证和法院审理的焦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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