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在当前中美地缘政治关系持续紧张的背景下,全球科技产业链与资本流动格局正经历深刻调整。中国的财富格局正经历结构性变革,传统造富模式褪去,以房地产为轴心的“老钱”逐渐退场。与此同时,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技术革命蓬勃兴起[1],为高新技术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估值潜力。在此双重驱动下,越来越多寻求国际化融资、兼顾市场准入与地缘风险规避的科技公司,正将香港资本市场作为重要的上市目的地,形成了一股显著的赴港上市潮。
AI革命下新生的科技新贵们在面临离婚纠纷时,会出现资产更加国际化、多元化等新兴特点。为了因应这一新的时代趋势,基于服务科技新贵的丰富经验,笔者律师团队携手律商联讯资本市场部同事以及Charles Russell Speechlys香港办公室律师欣然推出《跨境家事×资本市场:港股科技企业关键人[2]离婚法律问题实务》系列文章,希望系列文章对读者有所裨益。
内地企业赴港上市主要通过香港联交所主板进行,核心规则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HKEX主板上市规则》”)第8章。传统主板路径下,发行人通常须符合《HKEX主板上市规则》第8.05(1)条的“盈利测试”、第8.05(2)条的“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第8.05(3)条的“市值/收益测试”,三者之中任何一个符合标准即可上市。
1. 盈利测试。根据《HKEX主板上市规则》第8.05(1)条,申请人通常须至少有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上市时市值不低于5亿港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股东应占盈利不低于3,500万港元,前两个会计年度累计股东应占盈利不低于4,500万港元;同时,前三个会计年度管理层维持不变,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2.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根据《HKEX主板上市规则》第8.05(2)条,申请人上市时市值不低于2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收入不低于5亿港元,前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合计不低于1亿港元,并通常须满足前三个会计年度管理层维持不变、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3. 市值/收益测试。根据《HKEX主板上市规则》第8.05(3)条,申请人上市时市值不低于4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收入不低于5亿港元。该路径较适合规模大、收入已经形成但尚未稳定盈利的平台型或硬科技企业。

表1:港股主板上市业绩要求
如果申请人属于AI、云服务、机器人、半导体、自动驾驶、先进通信、量子信息、先进制造等新型科技企业,传统第8.05条并非唯一选择。根据《HKEX主板上市规则》第18C章,特专科技公司可以在不能满足传统盈利测试的情况下申请上市。第18C章的制度设计旨在以市值、收入、研发投入、商业化路径及资深独立投资者背书来替代传统盈利能力。
根据《HKEX主板上市规则》第18C.03条,特专科技公司分为“已商业化公司”和“未商业化公司”。商业化公司的判断基础,是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特专科技业务收入是否达到2.5亿港元;未达到该收入门槛的,则按未商业化公司处理。2024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期间,港交所临时降低第18C章市值门槛:商业化公司上市时最低预期市值由60亿港元降至40亿港元,未商业化公司由100亿港元降至80亿港元,进一步利好AI科技公司赴港上市。
根据《HKEX主板上市规则》第18C.04条,申请人必须在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主要从事特专科技产品研发,并满足最低研发开支比例要求。商业化公司通常须在前三个会计年度中至少两个年度以及三年整体维度上,研发开支占总营运开支比例不低于15%;未商业化公司的比例更高,最近一年收入达到1.5亿港元但低于2.5亿港元的,通常不低于30%,最近一年收入低于1.5亿港元的,通常不低于50%。
根据《HKEX主板上市规则》第18C.05条,申请人还需取得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投资。该要求对AI科技企业非常关键,因为港交所希望借助专业投资者的尽调、定价和风险承担,验证公司技术路线、商业化前景和估值基础。对实控人离婚案件而言,融资轮次、投资协议、回购条款、优先权、创始人特别权利和估值调整安排,都可能成为判断关键人资产价值和控制权风险的重要依据。

表2:特专科技公司18C上市规则
根据《HKEX主板上市规则》第3.08条,董事必须具备诚信、能力、经验及勤勉履职能力,并应以发行人整体利益为依归。根据第3.09条,董事在接受委任前须向联交所作出声明及承诺。根据第3.10条,发行人至少须委任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一名须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会计、相关财务管理专长;根据第3.10A条,独立非执行董事须至少占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一。
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H股直接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还需关注内地《公司法》项下股份转让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亦不得转让。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对关键人离婚案件而言,锁定期和减持规则会影响变现方式。即使通过法院判决进行分割、过户,取得股权的配偶的一方,也需要受锁定期和减持规则的约束。因此,配偶一方可以选择取得股权、折价补偿或者分期履行等方式。
香港联交所统一后,主板上市规则长期以盈利能力、市值、公众持股、营业记录、董事适格性和持续信息披露为核心。传统主板规则的基本逻辑,是要求申请人已形成成熟、可验证且可持续的业务,而不是仅凭概念、估值或未来预期上市。这一逻辑集中体现为《HKEX主板上市规则》第8.04条“适合上市”、第8.05条三套财务测试、第8.08条公众持股要求,以及第3.08条、第3.09条董事诚信和能力要求。
1990年代,伴随内地企业赴港发行H股,《HKEX主板上市规则》第19A章逐步形成针对“中国发行人”的特别规则。第19A章的意义在于,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为发行人直接在香港上市,但需要在一般主板规则之外适用中国发行人的特别安排。1999年,香港联交所推出GEM,降低盈利要求,强调披露和业务历史,说明港股市场已经较早尝试为成长型企业、科技企业提供区别于主板的融资机制。
2018年4月,香港联交所实施新经济上市改革,被认为是其自1993年推出H股制度以来的重要制度变革。[3]香港联交所新增第8A章、第18A章和第19C章,分别处理同股不同权、生物科技公司和第二上市问题。第8A章对科技企业实控人尤为重要:根据第8A.04条,申请人必须证明其适合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根据第8A.06条,申请人上市时市值须不少于400亿港元,或者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元且最近一个经审计年度收入不少于10亿港元;根据第8A.17条和第8A.18条,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死亡、不再担任董事、失去行为能力,或者转让不同投票权股份或其经济利益时,相关特殊表决权通常应终止。
2021年,香港联交所提高主板盈利测试门槛。根据《HKEX主板上市规则》第8.05条,传统主板申请人必须满足盈利测试、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者市值/收益测试。对高研发、未盈利或盈利尚不稳定的AI科技企业而言,传统第8.05条仍然偏严格,客观上推动AI科技企业转向第8A章、第18C章或第二上市路径。
2023年3月31日,香港联交所新增第18C章,建立特专科技公司上市制度。第18C章专门服务于不能满足传统第8.05条财务测试,但具有高研发投入、高成长潜力和技术商业化前景的企业,主要面向下一代信息技术、先进硬件及软件、先进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食品和农业技术领域。其中,AI、云服务、机器人、半导体、自动驾驶、先进通信、量子信息等均与AI及新型科技企业高度相关。
2024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香港联交所临时降低第18C章市值门槛:商业化公司最低市值由60亿港元降至40亿港元,未商业化公司由100亿港元降至80亿港元;商业化收入门槛仍为最近一个经审计年度收入不少于2.5亿港元。2025年5月6日,香港证监会与香港联交所推出“科企专线”(Technology Enterprises Channel,TECH),为第18C章特专科技公司提供前置沟通、适格性判断、资深独立投资者资格判断、特专科技行业范围沟通和保密递表机制。[4]
截至2026年,港股正在形成“传统主板财务测试+新经济WVR+特专科技18C+回港第二上市”的多层规则体系。对AI科技企业而言,企业能否同时满足市值、收入、研发投入、资深投资者背书、董事适格、控制权稳定和信息披露要求,将极大影响上市进程与成功与否。
H股直接上市,是指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直接作为发行人在香港上市。香港规则上,H股发行人通常适用《HKEX主板上市规则》第19A章,并同时满足第8章主板一般条件。若走传统主板路径,核心要求包括第8.04条“适合上市”、第8.05条三套财务测试、第8.08条公众持股要求,以及第3.08条、第3.09条关于董事诚信、能力、经验和履职义务的要求。若申请人属于AI、机器人、半导体、自动驾驶等特专科技企业,也可以考虑第18C章,但仍需满足第18C章关于市值、收入、研发投入、商业化路径和资深独立投资者的要求。
内地规则上,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H股路径属于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由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对实控人和重要股东最重要的是第八条: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等情形,企业不得境外发行上市。因此,H股路径下最需要关注的是境内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控制权是否稳定,股份是否存在冻结、是否存在代持,是否有婚姻财产分割、继承争议或重大诉讼。
红筹架构上市,是指由开曼、BVI、香港等境外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境内运营实体通过股权控制或VIE协议控制。香港规则上,红筹发行人通常作为境外发行人适用第19章;如采用不同投票权,适用第8A章;如属于特专科技企业,适用第18C章;如已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后回港第二上市,可能适用第19C章。红筹架构的优势,是便于美元基金投资、员工持股计划、创始人不同投票权安排和境外融资等,但其上市条件仍要落到第8.05条、第8A章、第18C章或第19C章的具体指标。
根据恒杉咨询的观点,“自2023年备案制落地后,境内企业港股上市路径结构持续迭代,红筹架构市场占比逐年回落,H股直接上市路径占比持续攀升,市场格局发生根本性反转”(详见下表)。[5]2026年以来,港股上市实践更是传递了重大监管转向信号:对于采用红筹架构申报上市的企业,如无法充分说明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则拟发行企业应考虑拆除红筹架构并以H股方式推进上市申报。[6]在监管收紧的背景下,2026年红筹架构上市占比跌至5%以下,大量企业也正在为上市积极筹备红筹架构拆除工作。

表3:2020年以来红筹架构和H股直接上市占比统计(恒杉咨询统计)
内地规则上,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红筹架构通常属于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根据第十五条,如果境内企业收入、利润、总资产或净资产任一指标超过发行人合并报表50%,且主要经营活动或管理层主要在境内,即认定为间接境外上市。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发行人应指定主要境内运营实体作为境内责任人备案。对实控人离婚案件而言,红筹架构比H股更复杂,因为境外持股平台、家族信托、员工持股计划、VIE控制协议、不同投票权和境内运营实体控制权,都可能成为财产分割、控制权争夺和上市公司披露的核心对象。
A股主板服务成熟、稳定、规模较大的优质企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根据该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发行人应为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和财务规范,业务完整,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得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存在最近3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违法违规被立案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等情形。
主板量化门槛可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1条、第3.1.2条。发行后股本总额通常不低于5,000万元,公开发行比例通常不低于25%;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比例可降至10%。财务指标至少应满足下列任意一项: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1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并满足最近3年经营现金流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1年净利润为正且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3年经营现金流累计不低于2.5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最近1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对AI科技企业而言,主板只适合已经成熟盈利、收入规模大、业务稳定的企业。
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创业板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2026年创业板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主要服务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企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2条,拟上市企业除应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外,还需满足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比例通常不低于25%的要求;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比例可降至10%。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至少满足下列任意一项标准。对AI应用、数字经济、智能硬件和成长型科技企业而言,创业板比主板更有适配性。

表4: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业绩要求
创业板对实控人和高管的要求仍然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即控制权稳定、股权权属清晰、管理团队稳定、无重大权属纠纷、无特定刑事犯罪和重大违法。创业板第四套标准虽提高了对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的包容度,但并不放松对实控人诚信、股份权属和重大诉讼的审查。实控人离婚导致股权冻结、代持确认、表决权委托争议或共同财产分割争议,仍可能影响上市审核。
科创板是A股体系中最贴近硬科技AI企业的板块。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经营的企业。AI芯片、大模型基础设施、工业软件、机器人、自动驾驶、半导体设备等先进技术企业,通常更适合从科创板路径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2条,拟上市公司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比例通常不低于25%;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比例可降至10%。科创板设置五套市值和财务标准,具体如下:

表5:A股科创板上市业绩要求
科创板对AI科技企业最重要的要求不是简单盈利,而是核心技术、研发投入和技术成果产业化。根据《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则,科创属性通常考察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发明专利、收入增长、核心技术来源和主营业务产业化能力。对实控人离婚案件而言,科创板尤其需要关注核心技术权属、知识产权归属、研发团队稳定、股权激励如何安排、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涉及核心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或控制权争议等信息。
北交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与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相比,其财务门槛相对更灵活。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发行人通常应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即可。根据第2.1.3条,发行人预计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表6:北交所上市业绩要求
对于尚未达到科创板、创业板门槛,但具有专精特新属性、先进制造属性或技术研发投入的AI硬件、传感器、工业软件、智能装备企业,北交所可能是阶段性可行路径。对家事争议而言,北交所同样强调股权清晰和控制权稳定;如果企业历史沿革中存在代持、不合理低价转让、亲属持股、员工平台安排或实控人婚姻财产争议,应在申报前完成清理或形成稳定披露口径。
对于拟上市科技企业而言,关键人离婚纠纷最直接的风险并非情感纠纷本身,而是其可能导致股份权属不清、控制权不稳、重大诉讼披露、核心技术权属争议和经营团队动荡。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股份权属必须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主板上市要求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要求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该条同时要求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以及重大诉讼、仲裁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该规则在婚姻家事争议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意义。如果配偶一方主张创始人名下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主张亲属、员工、合伙企业代持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就可能直接触发“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的上市审核问题。尽调报告中也体现出类似风险识别思路:在融资和估值部分,可通过投资额与对应股权比例测算企业投后估值;在股权架构部分,若存在亲属持股、不合理低价转让等情况,则可能需要进一步核查是否构成代持或控制权安排。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第一条进一步要求,发行人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信息;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的,应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对实控人离婚案件而言,确认代持、解除代持、披露代持,既可能成为争取谈判主动权的工具,也可能成为拟上市公司必须面对的合规风险。
IPO后,关键人股权虽然已经具备公开市场价值,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处分。境内公司法和证券监管规则通常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设置锁定期、减持限制、信息披露义务和短线交易限制。港股、美股则主要通过上市规则、公司治理规则、董事承诺、权益披露和内幕交易规则约束关键人。
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上市公司股权不一定能简单按照“市值乘以持股比例”机械处理。首先,锁定期和减持限制可能使股份无法即时变现。其次,控制权股份和普通财务性股份存在不同估值逻辑。再次,WVR股份、VIE控制权、员工持股平台、家族信托和境外SPV可能只体现收益权或控制权的一部分,不能只看登记名义。最后,如果分割安排导致控制权变化,还可能触发上市公司公告、要约收购、内幕信息管理和交易所问询等程序,将会使整个纠纷更加复杂。(详见本团队于2025年10月25日发布的《大成研究 | 马乃东等: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高管离婚引发的信披问题》一文[7])
AI企业的关键人离婚案件还具有普通上市公司所没有的特殊性。第一,企业价值可能主要来自核心技术、算法模型、训练数据、技术团队和商业化预期,而非当期利润。第二,企业融资估值可能大幅高于账面净资产,股权分割中需要结合历史融资、优先权、回购条款、估值调整和上市预期判断真实价值。第三,核心技术人员和创始团队稳定性本身就是科创板、创业板和港股18C关注的重要内容。第四,离婚诉讼中的证据调取、财产调查和信息披露,可能触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和跨境数据传输。
因此,对于AI科技企业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和高管的离婚案件,不能只处理身份关系和财产分割,还需要理解企业所处的资本市场阶段。若企业处于IPO前,应优先评估股权是否清晰、清理代持、准备好重大诉讼披露,以适应上市时间表;若企业已上市,应重点处理锁定期、减持限制、重大诉讼披露、控制权变化、关联交易等限制和风险。跨境上市企业还需同步评估境内备案、香港上市规则、SEC披露、数据安全和VIE结构的联动影响。
AI科技企业赴港股、A股或美股上市,表面上是融资路径和资本市场选择问题,实质上也是实际控制人财富结构、控制权安排和家族风险管理问题。港股第18C章、A股科创板、创业板第四套标准等上市规则,确实为科技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上市通道;但这些规则并未放松对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董事高管诚信、核心技术权属、重大诉讼和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要求,仍需严肃对待。
正因如此,AI科技企业关键人的离婚纠纷具有显著的资本市场外溢效应。一次股权冻结、一次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一次控制权争夺(详见本团队发表于2024年10月12日的《离婚中上市公司控制权攻防之道》一文),均可能改变企业上市节奏、估值基础和融资谈判位置。对拟上市或已上市AI科技企业关键人而言,婚姻家事安排不应被视为私人事务的后端处理,而应当与IPO路径、持股平台、股权激励、VIE架构、家族信托、数据合规和上市披露同步设计。
●注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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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本文写作过程中,团队成员朱克承担了大量的检索等工作;高级合伙人王恩顺律师帮助审核定稿,在此一并致以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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