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荣卿:为什么有些独立保函止付案件最终未获支持,却仍具有重要程序价值?

发布时间: 2026.07.09
 

近期,一家中国大型装备制造企业披露,其海外重大能源项目国际仲裁取得胜诉,对方提出的数亿美元反索赔请求被全部驳回。然而,公司同时披露,该案仍处于执行阶段,对最终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这一案例再次引发了跨境工程争议解决领域的一个现实问题:国际仲裁胜诉是否意味着风险已经完全消除?对于涉及独立保函的大型国际工程项目而言,答案并不一定是肯定的。

实践中,不少企业认为,申请独立保函止付的目的就是阻止银行付款;如果最终法院解除止付裁定,便意味着止付申请“失败”。事实上,这种认识更多是从单一诉讼结果出发,而未能结合跨境工程争议解决的整体程序进行观察。

独立保函止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确立的重要程序性救济机制,其价值不仅体现在最终是否维持止付,更体现在为实体争议依法解决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正确理解止付制度的功能定位,有助于企业在跨境工程项目中更加科学地制定整体争议解决策略。

 

一、独立保函止付制度的制度功能:程序保护而非实体裁判

 

独立保函作为国际工程和跨境商事交易中广泛采用的重要信用担保工具,其制度基础在于独立性原则和见索即付原则。保函开立人在审查受益人提交的索赔单据表面相符后,应按照保函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原则上不介入基础交易是否存在违约的实体争议。

这一制度安排有效保障了国际交易效率和商业信用,但同时也意味着,当基础交易发生重大争议时,申请人可能面临保函项下资金先行支付、实体责任尚未最终确定的局面。一旦保函资金支付至境外,即使后续在国际仲裁或诉讼中取得胜诉,仍可能面临跨境执行周期长、执行成本高、资金追回困难等现实问题。

为平衡交易效率与实体公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了独立保函止付制度。在符合保函欺诈具有高度可能性、情况紧急且不立即采取措施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等法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中止保函项下付款。

从制度设计来看,独立保函止付制度直接维护的是保函付款秩序;从程序功能来看,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司法程序维持现状,为实体争议依法解决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避免重大资金在责任尚未查明之前已经发生不可逆的流转。

 

二、为什么部分止付案件最终未获支持仍具有程序价值

 

司法实践中,部分独立保函止付案件最终未获法院支持,或者止付措施未能维持至案件终局,并不意味着止付程序本身缺乏价值。

首先,这体现了独立保函制度自身的制度特点。

我国司法实践对于独立保函欺诈始终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普通合同违约、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或者索赔金额争议,通常不足以构成司法解释规定的独立保函欺诈。只有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欺诈情形,并达到相应证明标准,人民法院才可能最终适用欺诈例外规则。

因此,一些案件最终解除止付措施,并不意味着申请人的程序选择存在问题,而可能仅反映案件本身属于基础交易争议,而非独立保函欺诈纠纷。这恰恰体现了我国司法坚持独立保函制度独立性原则、严格适用欺诈例外规则的基本立场。

其次,止付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

独立保函止付属于行为保全措施,其主要功能并非提前裁判基础交易责任,而是在法定条件具备时,通过暂时维持付款现状,为实体争议依法解决创造必要条件。这一程序功能与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认定并不存在对应关系,二者分别服务于不同的制度目标。

 

三、止付程序与基础交易争议解决的协同作用

 

跨境工程争议往往同时涉及基础合同争议、独立保函争议、国际仲裁、境外诉讼以及跨境执行等多个程序。

在部分跨境能源工程项目争议实践中,止付措施虽然未最终维持至案件终局,但在止付措施持续期间,当事人得以同步推进基础合同争议解决、组织关键证据、开展专家论证,并协调境内外程序安排,为后续整体争议处理争取了较为充分的程序准备时间。

对于国际工程项目而言,国际仲裁、专家鉴定、证据调查以及跨境执行通常持续时间较长。如果保函项下资金已经提前支付至境外,而基础合同责任尚未最终查明,即使后续取得有利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也可能因跨境执行难度较大而增加权利实现成本。

因此,从整体争议解决角度观察,止付程序的意义并不仅在于最终是否维持止付,更体现在为实体争议依法解决争取必要的程序空间,并降低重大资金提前流失可能带来的风险。

 

四、跨境工程争议中的整体程序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深度参与国际基础设施、能源、电力等重大项目建设,跨境工程争议呈现出程序并行、法律关系复杂、执行周期较长等特点。

在此背景下,企业风险管理的重点,已不仅限于基础合同责任认定,还应综合关注独立保函、行为保全、国际仲裁、境外执行等程序之间的衔接关系。

对于涉及重大金额独立保函索赔的项目,企业应结合基础交易履行情况、证据状况、保函文本约定以及境内外程序安排,综合评估是否依法申请止付,并同步规划基础合同争议解决路径,避免单纯依赖某一程序实现全部风险控制目标。

程序安排与实体争议解决并非彼此独立,而是共同构成跨境工程争议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将保函争议、基础合同争议以及跨境执行统筹考虑,才能更有效地实现整体风险控制目标。

 

五、结语

 

独立保函止付制度并非否定独立保函制度本身,而是在独立性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建立必要的制度平衡。

对于跨境工程项目而言,止付程序的意义不仅体现在最终裁判结果,更体现在重大争议发生后,通过司法程序为实体争议依法解决提供必要保障,并为企业合理安排后续争议解决程序创造条件。

因此,在跨境工程及国际商事交易中,企业面对独立保函索赔时,不宜仅关注止付程序本身是否最终获得支持,而应结合基础交易争议、保函法律关系以及境内外程序安排,统筹制定整体争议解决策略。独立保函止付制度的价值,也应当放在整个跨境争议解决体系中进行理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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