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芃等:从“进入市场”到“真正落地”——中资企业中亚投资的法律风险、合规挑战与实践建议

发布时间: 2026.07.09
 

近年来,随着共建“一带一路”持续推进,中亚地区在能源、矿产、基础设施、制造业、农业、物流和数字经济等领域的重要性持续提升,已成为中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与国际产能合作的重要目的地。对于中资企业而言,中亚市场兼具地理邻近、产业互补和政策沟通便利等优势,也存在法律体系、监管实践、商业文化的显著差异。

对于准备或已经进入中亚市场的中资企业而言,投资成功不仅取决于对当地法律规则的理解,更取决于对法律实践及商业环境的准确把握。不能仅关注法律本身的纸面规定,还需深入理解法律在当地实践中如何运行,以及交易结构、项目执行和争议解决如何在当地环境中真正落地。很多风险并不出现在投资者最初看到的法律规定中,而是在公司设立、许可申请、签证安排、银行开户、当地合作伙伴管理、社区沟通、用工安排、合同履行和争议执行等具体环节中逐渐显现。

尽管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等中亚国家具有相似的历史背景和法律传统,但在监管实践、司法环境及投资规则方面仍存在显著差异,不能简单套用经验主义理解不同国家的投资环境。

在近期一场以“Investing in Central Asia”为主题的圆桌讨论(大成“投资中亚:机遇、挑战与法律应对”研讨会成功举办)中,作者团队与来自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的法律实务人士,结合各自法域经验,分享了中资企业在中亚投资中容易忽视的法律和合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梳理中资企业从市场进入到项目落地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核心风险与实务建议。

 

 
一、常见误区:将中亚视为一个同质化市场,盲目套用既往投资经验,忽略国别差异
 
 
 

 

中资企业在中亚投资时常见的认知误区在于,将不同中亚国家的法律和商业环境等同化,简单套用在其他周边国家市场(比如俄罗斯)形成的经验。虽然这些国家在语言、历史和制度背景上存在相似之处,但即使是相邻国家例如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在具体规则和实践操作上也可能存在重要差异。

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成文法律上,也体现在法律如何被适用和执行上。以乌兹别克斯坦为例,其发展节奏非常快,重大投资项目往往首先通过总统令(Presidential Decree)、总统决议(Presidential Resolution)等规范性文件予以推动,再逐步纳入正式立法体系。这类文件用于处理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灰色地带,并在正式法律修改之前发挥过渡性作用。对于习惯于单纯从成文法律出发判断风险的投资者而言,广泛存在的认知误区在于认为这些文件并非法律,因此忽视或低估其法律效力或在项目推进中的实际执行效果。

在交易推进节奏方面,中资企业通常更加注重项目落地速度,决策快、效率高,商业推进也比较积极,倾向于“先推进项目、后完善细节”的操作思路,因此难免会过度依赖和套用在中国、俄罗斯或邻近国家的过往投资经验。

更突出的问题是,中国投资者在中亚的很多投资项目往往是一些高规格项目,很容易将政府层面的宏观支持理解为项目合规的充分保证,甚至把政府层面的宏观支持视为可以直接启动经营或建设的“一般许可”。但政府层面的宏观支持并不等于已经取得项目所需的具体许可,也不能替代当地法律要求。实践中,如果企业在未取得完整许可、牌照或其他必要文件的情况下推进项目,即使项目本身受到一定政策支持,仍然可能面临合规风险。

此外,中国投资者有时会使用为其他法域准备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资料,而没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当地要求进行调整。纸面上的正式法律要求可能看起来很直接、很清楚,但在实践中,不断变化的行政实践以及不同主管机关之间的权限交叉,可能会让市场进入和运营变得困难,尤其是在矿业、能源、电信等强监管的行业。

中资企业进入中亚市场时,应避免将区域经验简单复制为国别判断。真正需要关注的,是项目所在国家的具体制度、主管机关的实践要求、项目行业的监管特点,以及当地实际执行层面的风险。前期法律与合规准备工作的不足,往往会在项目后期造成不可逆的风险。

 

 
二、市场进入:法律环境报告只是起点
 
 
 

 

中国投资者在准备进入中亚市场时,通常要求当地律师出具一份关于当地法律环境的报告。这类报告通常会涉及外资监管框架、需要取得的许可和审批等宏观问题,也会涉及适用税种及税率等微观问题。

但单纯了解法律环境并不足以支撑项目落地。更重要的是,将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转化为具有可执行性的商业计划和法律安排。换言之,企业不能只问“当地法律怎么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这些规则如何影响项目结构、公司设立、许可申请、签证安排、银行开户、用工安排、合同履行以及后续争议解决。

以哈萨克斯坦为例,该国设立的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stan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AIFC)采用较为国际化的制度规则和英文法律文件环境,对于某些涉及大型跨境投资、境外融资或未来存在资本运作需求的项目具有一定吸引力。但投资者首先需要明确使用AIFC的目的,而不能简单认为AIFC适用于所有项目。

在投资中亚市场时,企业尤其应避免直接复制适用标准文件或模板章程。更稳妥的做法,是在设立阶段即结合项目控制权、治理机制、股东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和日常运营安排,对章程和股东文件进行定制化设计,并在后续日常运营中落实会议通知、决议程序和公司治理要求。

签证、公司设立和银行开户等事项也体现出中亚各国之间的实践差异。

例如,在哈萨克斯坦,自然人股东如果以免签身份入境后直接设立公司,未来可能因入境身份不符合规定而导致公司登记受到影响。若自然人股东希望在当地投资设立公司,应提前评估适用的签证类型(例如C3、C5签证),并根据具体投资目的申请相应签证,以确保相关投资活动符合当地法律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则对外籍员工工作许可及商务签证设有专门要求。实践中,中国员工可能需要以商务签证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方式入境,并取得工作许可。企业不能简单认为人员能够入境,就当然可以在当地开展工作或参与项目运营。

吉尔吉斯斯坦则关注公司设立和银行开户的差别。设立法律实体本身可以通过授权委托书远程完成,投资者未必需要亲自到场;但这一便利并不当然适用于银行开户。项目公司开立银行账户时,可能仍然要求项目公司CEO亲自到场。因此,在项目时间表设计上,不应仅关注公司注册节点,还应同步考虑银行开户、管理人员到场、授权文件准备等安排。

上述实践问题表明,市场进入不仅是“能否设立公司”的问题,还涉及设立后能否顺利开立银行账户、能否合法派驻外籍员工、能否取得相关许可、能否按照当地监管要求和商业惯例开始经营。对中资企业而言,法律环境报告应当进一步转化为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三、当地合作伙伴:既是资源,也可能成为风险
 
 
 

 

当地合作伙伴通常是中资企业进入中亚市场的重要桥梁。对于不熟悉当地市场的外国投资者而言,寻找合适的当地合作伙伴具有现实必要性。当地合作方通常熟悉许可申请、监管沟通、地方商业环境和项目初期执行工作,能够帮助投资者理解法律环境报告之外的实践问题。

但当地合作伙伴也可能成为项目的重要风险来源。这种风险通常出现在双方对项目目标、管理方式、投资期限或利益分配缺乏一致理解的情况下。项目初期各方处于“蜜月期”时,很多问题可能没有被充分讨论,大家倾向于先设立公司并推进项目,把具体安排留待以后解决。但当项目进入运营阶段或出现利益分歧时,早期没有写清楚的问题就可能集中爆发。

此外,当地合作伙伴有时可能代表项目公司或投资者向政府部门、当地社区或其他第三方进行沟通,甚至作出相关承诺。如果相关行为未经投资者充分授权,或超出项目本身承受能力,未来可能对项目造成压力。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当地合作伙伴具有较强地方资源和社会影响力,这些资源在项目推进阶段可能成为重要优势,但在合作关系恶化或发生争议时,也可能转化为外国投资者面临的不利因素。

一个真实的风险案例:中方投资者与当地合作方设立合资企业后,当地合作方以股东会通知未被妥善送达、股东未能召开会议等理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法院判决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股东,将大股东踢出局。这个案例提示投资者,会议通知、股东协议、章程安排和日常治理程序并非无关紧要的形式问题。股东会通知是否有效送达、会议程序是否符合章程和当地法规要求、登记文件是否完整,都可能在关系恶化后成为对方施压的工具。

对于当地合作伙伴,投资者至少应关注几个方面:

第一,合作前应尽量了解当地合作方的整体状况、商业声誉,以及其与外国投资者、国际金融机构或中资企业合作的经验,全面评估其履约能力和潜在风险。

第二,如果当地合作方的主要价值在于提供咨询、协调或支持服务,应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审慎选择合作模式。对于不涉及共同投资和长期经营管理的情形,可以优先考虑通过顾问协议或服务报酬安排合作,而非直接给予其项目公司股权。

第三,如果确需设立合资企业,应在项目初期完善交易文件设计,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及配套治理文件,对公司治理架构、决策机制、保留事项、利润分配、股权转让、退出机制及争议解决等核心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在日常运营中严格落实会议通知、公司决议和登记等治理安排。

第四,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和对外沟通机制,应避免当地合作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外作出影响项目公司或投资者利益的承诺。

 

 
四、重视地方社区,加强本地化运营
 
 
 

 

对于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资源类、矿业类和能源类项目,仅取得政府许可并不意味着项目一定能够顺利推进,地方社区(Local Community)的接受度可能成为投资者面临的关键挑战之一。

例如,一些资源开发项目虽然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但由于当地社区持续组织抗议活动,项目最终不得不延期甚至暂停实施。因此,投资者需要提前与当地社区沟通,让当地居民、劳动力和社区与项目本身形成利益连接,而不是简单地通过现金补偿或临时安抚来维持项目推进。

在用工问题上,中资企业通常希望派遣自己的员工,因为中方员工不存在语言障碍,熟悉企业文化,便于管理,而很多偏远地区可能无法在当地找到高素质员工。但当地政府通常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本地低技能劳动力。建议企业的用工安排可以考虑区分不同岗位:核心技术、项目管理和专业岗位可以根据项目需要从中国派遣核心技术及管理团队赴当地支持经营(相关人员应依法办理签证和工作许可),但操作性、低技能或长期本地化岗位,则应尽量使用当地员工,以满足关于本地用工比例及社会责任方面的监管要求,避免与当地社区产生紧张关系。

本地化用工的要求,不仅会体现在大型项目的投资协议中(比如要求投资者雇佣一定数量的当地员工,或支持相关地区),也会通过法定配额制度进行监管(比如根据地区或行业确定可以使用多少外籍员工)。

除此之外,还应关注“本地化采购(Local Content)”要求。以哈萨克斯坦为例,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可能要求一定比例的原材料、设备或服务应来自哈萨克斯坦本地企业。若中资企业仍完全沿用国内项目的集中采购模式,统一从中国采购相关材料,可能导致项目在验收或合规审查阶段无法满足当地本地化采购比例要求,从而影响项目审批通过或后续持续运营资格。

对于具有地方影响的项目,中资企业不能只关注政府许可和项目公司设立,还应把地方社区沟通、本地用工、本地化采购等要求作为项目落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争议解决:仲裁不是万能钥匙,执行风险需前置评估
 
 
 

 

近年来,中资企业越来越重视跨境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但很多企业仍然停留在“选择诉讼还是仲裁”的初级层面,而相对忽视了更为关键的细节问题。

通常而言,客户会被建议在跨境合同中约定仲裁。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合同都可以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

以哈萨克斯坦为例,如果一家中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开设分支机构或法律实体,并与另一家哈萨克斯坦法律实体签订合同,双方不能选择外国仲裁。此外,如果合同相对方是国有关联实体,约定仲裁条款通常需要取得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合同签署可能因等待主管机关批准而停滞数月,是否批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方可能利用审批程序作为谈判筹码,增加中方压力。若未取得该批准,仲裁条款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执行,争议最终可能只能提交哈萨克斯坦当地法院处理。

即使东道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仲裁也只是将实体争议由仲裁庭而非当地法院审理,如果需要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投资者仍然需要回到当地法院程序中。从中亚地区的司法实践来看,各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支持程度各不相同。

在某些案例中,当地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甚至是公证文件是否为原件、翻译机构资质和认证等形式性问题。此类实践表明,在部分法域,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形式审查较为严格,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仍可能受到司法实践和程序要求等因素的影响,反映出不同国家对国际仲裁的司法支持力度和执行尺度仍存在一定差异。

此外,东道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常见理由是违反公共秩序(public order),可能在涉及国家利益、国有企业或政治敏感因素的案件中被提出。

尽管一些国家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已呈现出积极的发展趋势,但裁决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在设计交易结构和选择争议解决机制时,应将执行层面的风险提前纳入整体法律风险评估。

 

 
结语

中亚市场既有机遇和潜力,其法律和商业环境的复杂性也不容低估。对于中资企业而言,优势在于决策快、执行力强、项目推进效率高。但在中亚市场,速度必须建立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之上,效率也必须以合规和治理为前提。

越是在法律实践复杂、行政执法差异明显、地方关系重要且地缘政治因素敏感的市场,越需要企业在投资前完成充分尽调,在项目启动阶段设计稳健结构,在运营过程中落实治理和合规要求。

法律风险管理不应被视为项目后期的补救工具,而应前置到市场进入、交易架构、合作伙伴选择、合同谈判和项目执行的全过程之中。

只有在法律规则、监管实践和商业目标之间实现平衡,中资企业才能在中亚市场走得更稳、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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