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载于《中国商界》杂志,2026年5月出版。
对于企业而言,防范刑事风险,是必须守住的底线,也是企业管理的必修课。2024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施行,对涉企舞弊罪名作出重大修改,很多原来只适用于国企的罪名也适用于民企;2026年4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统一不同所有制企业腐败犯罪司法标准。这一系列密集出台的新规和举措,既反映了国家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高度关注,也意味着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需要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


从企业设立到清算破产,从劳动用工到人员治理,从融资投资到质量管理,从财务管理到市场运作,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板块,如果没有守住刑法的底线,都有可能成为刑事风险的引爆点,笔者在《守住底线:娄秋琴企业合规必修课》一书中作了详尽介绍。由此可见,刑事风险已经渗透到企业经营的全链条。近年来,随着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断更新,企业和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进一步扩大,国企专属的舞弊类犯罪走向公私同罪,职务犯罪入罪门槛和量刑标准大幅降低,行贿和税务风险仍然高发,金融、数据安全、网络等犯罪日益凸显,这些都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罪原来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高管才能构成,是专属于国企的舞弊类犯罪,但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这三个罪名做了重大修改,将这三个罪名的犯罪主体从国有企业扩大到了民营企业,并且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在2025年还审结了上海地区首例民营企业人员被判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案件。在该案中,某照明公司总经理郑某利用职务便利,私下成立同类企业,将原公司客户订单“悄无声息”地转移到自己的公司,短短数月创下3700余万元销售额,造成原公司200余万元利润损失。法院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如果民企工作人员的意识还停留在只有在国企舞弊才会构成犯罪的层面则可能引发刑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自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出了突破性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四类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标准执行,取消了原有的数额上浮二倍、五倍的规则,首次实现不同所有制企业腐败犯罪“同罪同标、平等保护”。这一变化对企业人员的追责影响巨大,过去民营企业员工职务侵占的“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如今降至3万元;过去职务侵占100万元以上被视为“数额巨大”,如今门槛降至20万元;过去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500万元,如今调整为300万元。同样一笔20万元的职务侵占行为,在新规施行前可能仅属“数额较大”,新规施行后则可能直接跨入“数额巨大”的门槛,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此外,贪污和受贿罪增设终身监禁制度,严格限制减刑、假释,将“感情投资”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离职后受贿等变相行为纳入打击范围,强化从严惩处的导向。根据最高检的工作报告,2025年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3.05万人,起诉2.9万人,同比分别上升10.8%和20.5%。
行贿类犯罪和税务类犯罪是企业高发的刑事风险,《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作出了重要修正,调整了行贿罪的刑罚设置,并对行贿罪增设了七种从重处罚的情形,这些情形在2025年司法实践中适用更加常态化,这意味着修法的效果已从条文层面的制度宣示逐步转化为司法层面的实质适用。另外,从司法实务来看,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导向更趋鲜明,行贿犯罪不再被视为受贿犯罪的从属,而是被作为反腐体系中的独立重点进行规制。这意味着,企业通过商业贿赂开拓市场、获取交易机会的传统做法,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刑事追诉风险。另外,税务犯罪在企业中也是高发案件,根据最高检的工作报告,2025年依法起诉涉税犯罪1.3万人。发票管理、税务申报、税收筹划等环节,任何一个细节的疏忽或违规操作,都可能引发严重的刑事风险,根据公开数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仍是企业最易触犯的重罪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兴领域的刑事风险日益突出,比如金融、网络、数据安全等问题。根据最高检的工作报告,2025年参与打击非法集资等专项行动,起诉金融犯罪2.5万人,起诉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证券犯罪418人,起诉利用虚拟货币、地下钱庄等实施洗钱犯罪3259人,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18.2万人,起诉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犯罪6142人,办理公益诉讼4456件。从这些数据来看,企业在金融、网络、数据安全领域的犯罪日益突出,对企业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很多企业家认为刑事风险离自己很远,只要不主动实施犯罪,就不会引发刑事风险。然而,实践中大量案例表明,刑事风险往往在“被动”和“无知”中悄然形成。企业引发刑事风险的原因有很多,具体分析如下。
就社会层面而言,企业要经营,不可避免地要与外界打交道,生意场上的竞争对手、合作方、客户,甚至是一起创业打拼的搭档,在产生纠纷的情况下,都有可能利用企业或者企业家不合规之处动用刑事手段进行控告或者举报,由此引发刑事风险。
就企业自身而言,很多企业存在管理上的漏洞,或者在岗位设置时权责不明,或者没有树立合规的企业文化,容易诱发企业高管或者工作人员侵占、挪用企业财产或资金,或者通过商业贿赂、虚假广告等非法手段开拓市场进行营销,由于缺乏隔离墙的构建,导致员工个人犯罪行为极易给企业带来刑事风险。
就企业家个人而言,很多企业家虽然是经营能手、管理能手、业界精英,但对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可能是“无知者”,虽然其主观上不想犯罪,但由于其对很多法律并不了解,尤其是一些不常发的犯罪,如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准备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罪,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所以很容易在无知中引发刑事风险。由此可见,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风险并不全是因为主动行为,很多时候是在“被动”和“无知”中引发的。因此,做好以防范刑事风险为目的的刑事合规是企业的当务之急,也是企业管理的必修课。
由于刑事风险已经渗透企业经营的全链条,所以企业应当构建刑事风险防控体系,但这是一项大工程,需要长期规划。
首先是理念问题。理念是行动的指引。企业虽以盈利为经营目标,但守法合规是底线,不能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要防范和控制在经营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而受到刑事追诉的风险,企业必须树立全员风险防控的理念,倡导建立合规文化,使合规意识贯穿决策、投资、经营、管理、监控各环节。如果没有树立良好的理念,即便制定大量的合规文件,也会因缺乏理念指引而难以真正贯彻落实。
其次是人才储备问题。企业进行刑事风险防控,离不开人才建设。无论是设计合规计划、识别刑事风险,还是应对刑事危机,都需要专门人才。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是一个跨领域跨学科的前沿课题,既要懂法律又要懂业务,才能根据业务情况设置合理的合规计划,并根据法律规定指引业务安全发展。此外,该领域还涉及公司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经济法等多个法学学科,因此人才必须是复合型的。目前这类人才在我国培养体系中非常欠缺,需要加大培养力度。
再次是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问题。刑事风险防控不能仅停留在理念和人才层面,必须有实实在在的组织保障。企业最好能设立刑事风险防控部门或岗位,明确其独立性及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权限。同时,要清晰划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者以及普通员工在风险防控中的具体职责,形成层层负责、逐级落实的责任链条。实践中,不少企业将风险防控职能分散在法务部、审计部或风控部,导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因此,企业需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建立内部问责机制,确保一旦发生刑事风险,能够快速定位责任主体并启动应对程序。
最后是运行机制与持续改进问题。有了理念、人才和组织架构,还需要一套常态化、可操作的运行机制,才能使刑事风险防控体系真正落地。企业应建立以下几项核心机制:一是定期风险评估机制,针对各业务条线和重点岗位,识别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及风险点;二是内部举报与调查机制,设立保密、安全的举报通道,鼓励员工反映违规线索,并由独立人员及时核实;三是奖惩与问责机制,将风险防控表现纳入绩效考核,对主动发现并报告风险的行为予以奖励,对因失职导致刑事风险发生的责任人予以处罚;四是动态更新与持续改进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监管政策调整以及企业内部发生的问题,定期修订防控计划和操作规程。只有形成“识别-预防-发现-整改-优化”的闭环,刑事风险防控体系才能在企业经营中真正发挥作用。
面对日益严峻的刑事法律环境,企业必须提高刑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系统化的风险防控机制。企业刑事风险防控通常应包含以下五大要素:
一是行为规范。将外部法律法规内化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在容易引发刑事风险的环节制定详尽的行为规范。例如,销售环节应针对礼品招待、商务宴请、公益赞助、与第三方往来等制定标准;生产环节应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财务管理环节应严格规范资金使用审批流程,防止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行为。
二是组织保障。设立风险防控岗位,配备具有刑事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保障风险报告渠道的畅通。风险防控人员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具备识别和评估刑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风险识别与评估。对企业的经营环节进行系统排查,识别可能引发刑事风险的业务领域和操作流程。要清楚地知道哪些人、哪些行为以及行为达到什么程度会产生刑事风险。例如,在财务管理中要清楚区分合法资金调动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法律界限;在市场拓展中要明确商业贿赂与合法营销的边界。
四是风险监控。通过审计、监察等机制实时监督和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例如,通过审计发现长期未支付员工工资,若相关主体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仍不积极整改,可能引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风险。
五是风险应对。对已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对发现的制度漏洞进行补救和完善。对于已经触犯刑法的情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如补缴税款、弥补损失等,最大限度地降低刑事风险。在面临刑事追诉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退赃退赔等行为,是争取从轻处理的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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