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夏洁:上市公司股东会召集、召开全流程避坑指南(下)

发布时间: 2026.07.14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尤其是在见证上市公司股东会的过程中,发现不少公司在会议程序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瑕疵或疏漏。纵观整个市场,亦有多家上市公司因股东会程序问题被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这些看似细小的程序问题,轻则导致公司被责令改正、相关人员被出具警示函,重则可能引发股东诉讼、决议被撤销,甚至影响公司治理评级和市场形象。笔者结合实务中常见的程序“雷区”和近年来的监管案例,梳理了股东会从召集、召开全流程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帮助上市公司有效“避坑”,也帮助股东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中: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指《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章程指引》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正)》

《董秘监管规则》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独董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股票上市规则》指仅就本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

接上文上市公司股东会召集、召开全流程避坑指南(上)

 

 
第三部分 表决环节:投票与计票
 

 

 
问题十三:计票、监票谁来做?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因监事会取消带来的变化:旧规则下计票、监票是由“股东代表+监事+律师”共同进行的;监事会取消后,现行规则改为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避坑提示:三个“资格坑”都别踩——其一,股东代表必须是现场推举产生的,而不是公司单方指定的“自己人”;其二,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必须回避计票监票;其三,别让无关身份的公司人员顶替股东代表的位置。

 
问题十四:计票、监票股东代表人数不够怎么办?

关联股东回避后,现场非关联股东凑不齐两名,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因关联股东回避导致现场股东代表不足两人是可补救的程序问题,只要律师参与、结果可核验、过程留痕并经律师出具法律意见,通常可被认定为“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不会导致决议无效。

避坑提示:推举不满两名的,计票、监票过程留痕+律师见证,会议记录如实记载“现场非关联股东不足两人”及替代安排,并请律师在法律意见中确认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当然,最稳妥的做法是董事会秘书/董办提前识别哪些议案触发回避、预判出席情况、必要时主动邀请足够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到场,并在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里规定“推举不满两名时”的替代安排。

 
问题十五:什么是累积投票?何种情况下须累积投票?

1. 什么是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与直接投票制相对的一种投票制度。直接投票制下,股东按照“一股一票”原则直接投票,每一股份对每一候选人只能投一票;而累积投票制下,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简言之,股东所拥有的总票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股东既可以把全部票数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位候选人。

举例说明:某公司选举2名董事,某股东持有100股。直接投票制下,该股东对每位候选人最多只能投100票;累积投票制下,该股东拥有200票(100股×2人),可以将200票全部投给其中1人,也可以按自己意愿在多名候选人之间分配。

累积投票制的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在直接投票制下,大股东凭借持股优势可囊括全部董事席位;而累积投票制突破了一股一票的限制,表决权被成倍放大后可以集中使用,增加了中小股东“以小博大”的机会。

2. 强制累积投票情形

(1)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2)或者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仅选举1名独立董事或1名普通非独立董事时,规则不强制采用累积投票,统一适用普通一股一票逐项表决;若公司章程自愿约定单人选举也启用累积投票,理论计算为总票数=持股数×1,仅能全部投给唯一候选人,实操效果与普通投票无差异

避坑提示:

(1)在强制累积投票情形下,未采用累积投票的,属于表决方式违规,足以动摇决议效力。

(2)仅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适用;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严禁套用累积投票规则

(3)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操作上,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同理。

(4)股东会通知应告知股东对董事选举提案实行累积投票制,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提供书面的说明和解释。

(5)等额选举会削弱制度效果:累积投票制在差额选举下方能发挥制衡作用。若仅提名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候选人,中小股东集中投票的空间被压缩,制度价值大打折扣。

 
问题十六:提案能“打包”表决吗?提案内容能临时改吗?

除累积投票制外,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出时间顺序表决;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提案搁置或不予表决

审议时不得修改提案;若变更,应视为新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表决。

避坑提示:

(1)网络投票系统中“网络总议案快捷投票”与“打包合并表决”,二者法律性质完全不同。不得利用总议案功能规避逐项表决要求。

(2)同一事项多份提案表决顺序刚性执行,不得随意调换先后顺序;前一份提案审议通过后,剩余同类提案直接作废,无需继续表决。

(3)会议通知发出后新增提案的合规路径:仅单独/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开会十日前提交书面临时提案(详见问题1);会议现场临时新增提案一律不予审议。

(4)不得搁置提案:已列入议程的提案必须交付表决,不得以任何主观理由拖延或不表决。“不可抗力”之外的任何理由都不构成合法搁置事由。

 
问题十七:表决时谁要回避?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股份不计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可到场参会、陈述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深交所为例),需要回避的股东范围:①交易对方;②直接/间接控制交易对方;③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④与交易对方受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⑤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⑥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⑦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⑧监管机构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实质重于形式)。

避坑提示:该回避不回避,是直接动摇决议效力的“硬伤”,不是“轻微瑕疵”。

 
问题十八:股东会审议董事薪酬,关联股东需要回避吗?

对于股东会审议董事薪酬议案时,关联股东(即委派董事的股东、自身作为董事的股东)是否需要回避表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规章层面并未设置明确的强制回避义务。但监管实践和上市公司操作中存在不同做法,需要审慎对待。

从近期案例来看,力合微(688589)审议董事薪酬方案时,关联股东LIU某回避表决;浙江永强(002489)审议薪酬方案时,关联股东谢某、陈某、洪某等回避表决;奥精医疗(688613)审议董事薪酬方案时,多名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最终导致议案被中小股东否决。

综合来看,尽管法律层面并无强制性规定,但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在审议董事薪酬议案时,让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这并非出于法律强制,而是出于规避监管风险的审慎考量。

避坑提示:

(1)规则层面无强制回避要求,但监管实践存在不确定性:比如深圳证监局在对瑞丰光电(300241)的责令改正决定中指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监高薪酬议案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监事未回避表决”,并认定其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这是本问题最大的“坑”。

(2)稳妥做法是主动回避:鉴于监管实践的不确定性及日益趋严的监管态势,建议上市公司在审议董事薪酬议案时,主动要求与该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这也成为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通行做法。

(3)注意与“董事回避”区分:董事会在审议薪酬方案时,关联董事必须回避,这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明确要求。

(4)关注交易所和证监局的窗口指导意见:不同辖区监管机构的把握尺度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会前与主办券商、律师充分沟通,并关注辖区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动态。

(5)公司章程可能有特别规定:部分公司的章程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可能对薪酬议案的回避有特别规定,需一并核查。

 
问题十九:谁是中小投资者?哪些事项中小投资者要“单独计票”?

1. 谁是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两类人员之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即:持股5%以下且不担任公司董监高的股东,属于中小投资者。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结果及时公开披露。

2. 哪些事项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2023年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后,沪深交易所修订了《规范运作指引》,取消了原规则中明确列举“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范围的条款,但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仍有明确列举。

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列举事项: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一)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沪深交易所散见各专门规则: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组相关议案;

(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证券事项;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相关议案;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五)《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

(六)根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实质解释,通常纳入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单独计票范畴: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董事薪酬、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份回购、修改章程股东权益条款、主动退市、变更/豁免实控人及董监高承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

避坑提示:

(1)沪深交易所没有统一清单,但有判断框架:法律层面是原则性规定,具体范围散见于各专门规则和交易所规定中。

(2)最直接的参考依据是上市公司自行制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如上市公司尚未制定,建议尽快制定,以明确范围、统一标准。

(3)把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是对中小投资者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大额关联交易、核心资产处置、控制权变更等),即便不在公司列举范围内,从合规审慎角度也建议进行单独计票。

 

 
第四部分 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和决议
 

 

 
问题二十:表决结果公布有哪些程序要求?

1.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这要求计票、监票工作必须在会议现场完成,并在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2. 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投票结束时间。这意味着即使现场表决已经完成,也必须等待网络投票通道关闭后才能宣布最终结果并结束会议。

3. 表决结果公布前的保密义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提前泄露表决结果是严重的信息披露违规。

4. 股东有权查验投票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避坑提示:结果公布不能“拖”:表决结果必须当场公布,网络投票的汇总应在现场等待期间完成,现场结束时间不早于网络结束时间。

 
问题二十一:股东会决议公告有哪些注意事项?

1. 及时公告,要素齐全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实践中通常是会议结束当日。上市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未及时披露的,可能面临监管措施。

2. 公告的必备内容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此外,决议公告还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3. 特别提示义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4. 法律意见书同步披露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若股东会出现否决、增加或者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避坑提示:

(1)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必须特别提示:这是容易被忽视的“额外要求”,未作特别提示可能被认定为信息披露不充分。

(2)法律意见书必须同步公告:不能只公告决议而“忘了”法律意见书。两者须一并披露。

 
问题二十二:会议记录有什么硬指标?

1. 会议记录必备内容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2. 会议记录的签署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3. 会议记录的保存

会议记录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避坑提示:

(1)会议记录不能“事后补签”:签署人应当在会议现场或结束后及时签名。事后补签若被监管发现,将直接影响会议记录的真实性。

(2)会议记录内容必须完整:股东发言要点、股东的质询意见及相应答复、律师及计票监票人姓名等细节容易被遗漏。这些恰恰是监管核查和股东诉讼中可能被重点审查的内容。

(3)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不可打折:10年是底线,不是建议值。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须妥善保管,遗失或提前销毁将面临监管问责。

 
问题二十三:程序有瑕疵,决议会被撤销吗?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议的效力问题分成三层:

决议无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自始无效。

决议可撤销: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但“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决议不成立:未开会即作决议、未对事项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不足、同意的人数或表决权数不足等情形。

避坑提示:

(1)民事撤销风险、行政自律监管风险互不抵消:法条中的“轻微瑕疵不予撤销”仅为司法层面豁免撤销的边界,不代表公司无需承担监管责任:即便法院认定瑕疵轻微、不撤销决议,交易所仍可就程序违规下发问询、监管函,证监局可责令公司整改、对董高采取监管措施。

(2)像“该回避未回避”“该单独计票未单独计票”“未逐项表决”这类程序问题,往往已经超出“轻微”范畴,存在决议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为不成立的风险。

(3)期限红线:由于上市公司股东会通知、决议公告强制披露,所有股东均可通过巨潮资讯、交易所官网查询,因此上市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可撤销之诉适用60日除斥期间,逾期股东丧失撤销权,不适用一年的期限;但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不受该期限约束。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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