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杰等:艺人解约困境——从司法实践看艺人和经纪公司的权利边界

发布时间: 2026.07.16
 
 
 
引言
 

中国娱乐行业自2018年起进入爆发式增长期,每年数以万计的新人涌入演艺市场,怀揣着明星梦想踏上追梦之旅。然而,在这个看似光鲜亮丽的行业背后,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纠纷却日益凸显,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从鞠婧祎与丝芭传媒的合约拉锯战,到赵露思与银河酷娱的公开反目,再到某头部经纪公司旗下新人集体解约风波,“艺人解约难”已经成为行业痛点。这些纠纷不仅涉及巨额经济利益,更关乎艺人的职业前途和人生选择。据不完全统计,仅丝芭传媒一家公司,十年间就有20余名艺人与其打解约官司,折射出行业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

本文基于近5年(2021-2026年)的司法裁判文书和行业实践,深入剖析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复杂关系,梳理艺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并探讨在经纪公司经营不善、艺人收入不足等特殊情形下的法律路径选择,旨在为艺人和经纪公司提供客观、专业的法律指引。

 

 

 

 
 
一、艺人与经纪公司:从对立到共生的关系演变

 

(一)法律关系的认定
 

1. 通常不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

在探讨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之前,必须首先明确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9号的裁判要点,“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1]

司法实践表明,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平等协商的民事关系,而非传统的劳动关系。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明确指出:“企业作为经纪人与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的特点,而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则体现出较强的从属性特征,可据此对两种法律关系予以区分”[2]

2. 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通常为多类型的混合合同关系

这种法律定性具有重要意义。在传统的演艺领域,企业以经纪人身份与艺人订立的合同通常兼具委托合同、中介合同、行纪合同等性质,并因合同约定产生企业对艺人的“管理”行为,但此类管理与劳动管理存在明显差异。演艺经纪合同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而是一种集委托、居间、行纪、培养、宣传、推广、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为一体的混合合同。

(二)艺人与经纪公司的权利义务
 

艺人与经纪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根据司法实践总结,艺人与经纪公司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经纪公司的核心权利:独家代理权、收益分配权、艺人形象管理权、演艺活动安排权等。以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艺人陈某的合约为例[3],合约约定公司作为艺人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可全权代理艺人于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演艺事业。

艺人的主要权利:获得报酬权、了解公司规划权、参加培训和活动权、在符合条件时享有相应待遇权等。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失衡成为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以赵露思与银河酷娱的纠纷为例[4],赵露思在直播中称,2016年签约时双方采用五五分成(各50%),2023年提前续约至2030年,新合约调整为三七开(公司30%、赵露思70%),但在2024年底因病停工违约后,公司强硬要求按新合约的3:7比例赔偿,而她坚持违约发生在旧合约期内,理应适用5:5比例,由此引发争议。

(三)利益冲突的典型表现
 

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收入分配争议是最直接的冲突来源。例如,在鞠婧祎与丝芭传媒的纠纷中[5],鞠婧祎方指控丝芭传媒“利用‘双重合同’方式隐瞒演艺收入真实金额,截留、侵占本应属于艺人的演艺收入”,丝芭传媒则回应称截至2024年5月已向其结算支付税前金额超过1.39亿元。双方对收入归属存在重大分歧,这种收入分配的不透明性加剧了双方的不信任。

合约期限争议同样突出。在实践中,经纪公司往往通过主合同之外的“补充协议”“续约条款”或“自动延期条款”等方式,实质性地拉长合约期限。例如,有的合同约定“若艺人在合约期内达成一定粉丝量或收入门槛,合约自动延长3至5年”,导致艺人原本3年的合约被延长至近10年;有的公司则利用艺人解约谈判的弱势地位,要求其签署短期的“附属协议”,但附加“整体期限随之延长”的隐蔽条款。此外,部分经纪合同中存在“最低服务年限+自动续约”的设计,如约定“合约有效期为3年,但若艺人参与公司投资制作的影视作品,则在作品上映后2年内不得解约”,使得合约实际履行时长远超艺人预期。这类期限争议的焦点通常集中在:续约或延期条款是否存在、是否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延长后的总期限是否显失公平。虚构案例中,曾有艺人在签约后发现合同第九条以极小字体规定“经纪期为5年,公司有权单方续签5年”,双方对此条款是否已作提示说明产生激烈争议;也有新人因“三年内发布5张专辑”的业绩目标未完成,被公司依据“业绩未达标则自动续约”条款要求追加两年合约。凡此种种,均反映出合约期限条款的模糊性与不对等安排,是引发解约纠纷的常见导火索。

资源分配争议也通常会加剧矛盾。在实践中,经纪公司往往在签约时向艺人承诺丰厚的资源支持,如头部影视项目、顶级综艺曝光、商业代言机会等,但在实际履行中却存在严重的资源落差。例如,有的公司以“新人需要打磨”为由,仅安排少量低回报的商演或小型活动,与签约时描绘的蓝图相去甚远;有的公司在艺人走红后,刻意限制其外部合作机会,甚至擅自截留或挪用艺人工作室的资金,并以“违约”相威胁要求其噤声;更有甚者,当艺人生病或处于职业低谷时,公司非但不提供必要支持,反而安排有损身心健康的工作内容,或以此为由单方面认定艺人“不配合”并索要赔偿。虚构案例中,曾有艺人与公司约定“每年至少一部S级剧集主演”,但两年间仅被安排几次直播带货;也有经纪公司以艺人“不服从整体规划”为由,强行取消其已签约的商业代言,并反过来起诉艺人违约。当艺人认为公司未能兑现资源承诺、履行合约义务,而公司又以艺人的业绩或行为不达标准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双方矛盾便会迅速激化,最终走向解约诉讼。

(四)合作共赢的可能性探讨
 

尽管存在诸多矛盾,但艺人与经纪公司并非绝对对立,在特定条件下仍可实现合作共赢。近年来,行业出现了一些创新的合作模式:

股权激励模式成为深度绑定的新选择。2026年3月,乐华娱乐通过港交所发布公告,建议有条件向王一博授出1250万个受限制股份单位(RSU)[6],认购价每股0.01港元,占已发行股份约1.51%,按公告日股价计算对应市值约2500万港元。该激励计划附带回拨条款:股份分四年逐年归属,若王一博不再是乐华签约艺人,则未归属股份将被公司无偿收回。乐华娱乐在公告中将王一博定义为“服务供应商”,董事会认为其“集专业技能、创意成就及社会影响力于一身,是不可替代的资产”。这一模式的核心在于,艺人以未来持续服务为对价获取公司股权,使双方利益高度绑定,艺人的成功直接转化为公司价值的增长。

阶梯式分成模式体现了动态平衡。此类机制将艺人分成比例与其达成的业绩里程碑(如粉丝量级、营收规模、商业代言级别等)直接关联,使艺人在成长过程中分享增量红利。实践中,新入行艺人阶段公司分成比例通常较高,以覆盖培养成本和前期投入;待艺人商业价值提升至约定标准后,分成比例逐步向艺人倾斜,同时允许达到一定条件的艺人附条件提前解约。这种机制既激励艺人努力提升自身价值,也保持了经纪公司持续投入的积极性,有助于构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双向持股合作模式成为行业新趋势。在该模式下,除公司对艺人的单向激励外,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持股、工作室合作等方式建立更深层次的利益关联。具体而言,经纪公司可持有艺人工作室的部分股权,同时艺人亦可持有经纪公司的股权,形成双向协同。从行业演进方向看,经纪合约正在从传统的单向控制,转向艺人公司与艺人之间更平等、共享的共生关系。这种双向协同模式通过股权纽带使双方核心利益深度交织,有助于降低因资源分配或收入分歧引发的解约风险,促进双方长期共赢。

 

 
 
二、司法实践中的艺人解约赔偿标准

 

(一)赔偿金额的区间分布
 

通过对公开司法裁判文书的系统梳理,艺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赔偿金额呈现出巨大的差异性,从数万元到数千万元不等,主要分布在以下几个区间:

低额赔偿区间(50万元以下):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赔偿范围。据有关机构对百余件艺人解约案例的不完全统计,艺人实际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比例高达80%。这一区间的案例呈现出明显的共同特征:多为刚入行或知名度不高的新人艺人,经纪公司对其实际投入有限,艺人的商业价值尚未充分显现,违约后对公司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相对可控。以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的经纪合同纠纷案为例[7],“某经纪公司与签约主播签订为期两年的演艺经纪合同,约定主播每月直播有效天数需达25天、每日有效直播时长达5小时。该主播在收到1.5万元签约金后仅直播7天便擅自停播,经纪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签约金并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定主播构成根本违约,同时认为合同中50万元的违约金条款过高,综合考虑公司的成本投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直播收益情况等因素,并兼顾公平和诚信原则,最终判决主播返还签约金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500元及律师费3600元。”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经纪合同纠纷案为例[8],某文化公司因在校大学生小宇单方解约致账号停更,依据合同约定索赔900万元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所规定的巨额违约金系原告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订立合同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亦无法举证证明其受到的确切损失金额,故综合考量原告为被告出道、演艺规划、流量投入、视频制作所支出的成本等因素,判决小宇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中等赔偿区间(50万元至300万元):这一区间涵盖的艺人通常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经纪公司在前期的培养投入相对可观,艺人违约对公司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也相应较高。以蔡徐坤与前经纪公司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为例[9],一审判决书显示,双方签订了期限长达11年的经纪合同,解约赔偿金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解约赔偿金为300万元高额赔偿区间(300万元及以上):这类案例相对较少,但涉及金额较大,涉及的艺人都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及社会影响力,通常为双方签订有明确的违约条款。以SNH48前成员黄婷婷的解约案为例[10],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黄婷婷应当依据《SNH48专属艺人合约》的相关条款向丝芭传媒支付违约金350万元。

综上所述,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通常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期限与违约时间、经纪公司对艺人的培养投入成本、艺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对演艺行业的影响,并遵循违约金以弥补实际损失为核心的原则,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减。

(二)法院确定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
 

法院在确定艺人解约赔偿金额时,主要考虑以下六大核心因素:

1. 实际损失原则。根据《民法典》第585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培训、包装费用)和间接损失(如预期可得利益)。

2. 合同履行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期限、违约时间、双方履约程度等因素。如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案中[11],法院特别考虑了“合同履行期限、陈慧婧违约时间、丝芭文化为打造SNH48女子团体所支出的资金、资源并结合经纪公司培养演艺人员的特殊性、高投入等特点、丝芭文化对陈慧婧的培养以及投入、陈慧婧的收入情况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对演艺行业的影响等因素”,从而进行综合考量,最终判决陈慧婧支付丝芭传媒违约金30万元。

3. 当事人过错程度是重要因素。根据《民法典》第585、58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并决定调减幅度时,应当“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12]。就演艺经纪合同纠纷而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包括违约行为的起因、主观恶性、双方各自的责任比例等——直接影响法院对违约责任归属的认定以及违约金调减的幅度。

4. 艺人收入水平。法院会考虑艺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商业价值。如在陈慧婧与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13],法院就明确提到要考虑“陈慧婧的收入情况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对演艺行业的影响等因素”。

5. 行业特殊性。法院认识到“经纪公司培养演艺人员的特殊性、高投入等特点”,在判决时会给予适当考虑。这种特殊性体现在培养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回报不确定等方面。

6. 不可抗力及重大行业环境变化因素。例如,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剧变等超出双方预期的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基础发生根本性改变。法院在个别案例中曾将这些因素纳入考量,作为酌定赔偿金额的参考依据之一。但总体而言,不可抗力因素在艺人解约纠纷中的适用较为有限。

(三)对艺人和经纪公司的合规建议
 

基于司法实践,笔者团队为艺人和经纪公司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1. 对艺人的建议:

签约前的审慎审查至关重要。建议艺人签约前委托专业律师审查条款,特别是分成比例、解约条件等核心内容,避免“霸王条款”。合同期限以1-5年为宜,不建议设置5年以上或“终身约”。同时,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不能只罚艺人、不罚经纪方。

签约时的风险防控不容忽视。未成年艺人必须由法定监护人共同签署合同,并建议办理公证;艺人应承诺无在先有效经纪合约、无违法犯罪记录、无重大负面舆情限制;禁止“代签”“冒签”,避免合同效力瑕疵。

履约中的证据保全必不可少。建议保留所有工作记录、沟通记录(邮件/聊天记录),尤其涉及资源分配、违约指控的部分,作为后续维权依据。同时,要警惕“画饼式签约”,尽可能将双方义务进行清晰明确,如约定“每月至少3次微博热搜推广”“每季度拍摄1支MV”等量化标准。

2. 对经纪公司的建议:

合同设计要体现公平原则。建议设置阶梯式分成比例,如新人期公司分成70%,5年后调整为50%,并允许达到一定商业价值的艺人附条件解约。

管理模式要适应行业发展。建议采用“服务供应商”而非传统“签约艺人”的定位,体现平等合作关系,例如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深度绑定核心艺人。

合规经营是长远之道。经纪公司应严格遵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同时,避免通过恶意诉讼干扰艺人独立发展。

 

 
 
三、特殊情形下的解约决策分析

 

(一)经纪公司经营不善的法律认定
 

经纪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是实践中引发艺人解约的常见诱因之一。但“经营不善”本身在法律上并非一个可以直接导致合同解除的独立事由。艺人若要据此主张解约,需要证明经营不善已经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或者构成情势变更。

从法律性质上看,经营不善通常属于商业风险,而非情势变更。商业风险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预见到并自行承担的风险,而情势变更则是指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这意味着,经纪公司因市场竞争、投资失败、管理混乱等原因陷入困境,一般难以被认定为情势变更。但这并不代表艺人只能被动等待——关键在于经营不善是否导致公司根本违约。

实践中,经营不善往往通过以下几种具体形式转化为公司的违约行为:

1. 长期拖欠艺人的收入分成或保底报酬。这是最直接的表现。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因资金紧张而数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向艺人支付约定的报酬,且无正当理由,就可能构成《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艺人催告后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艺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2. 无法提供约定的演艺资源。经纪公司的核心义务是为艺人安排演艺活动、提供发展机会。如果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无法为艺人安排任何演出、拍摄、商务合作等,甚至已经签约的项目也被迫取消,则可能被认定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艺人可以主张根本违约解除合同。

3. 丧失履约能力。例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法定代表人失联等。这些情况表明公司已经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经纪合同,艺人无需再受合同约束。

需要注意的是,艺人在主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解约时,负有举证责任。建议艺人保留以下证据:公司拖欠收入的银行流水或结算记录、催收沟通的聊天记录或邮件、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开信息、公司无法安排演艺活动的书面证明等。如果仅凭口头描述“公司经营不好”而没有具体违约行为,法院很难支持艺人无责解约。

此外,如果公司已经名存实亡,艺人也可以考虑直接发出解除通知,然后等待公司起诉或主动起诉确认合同解除。但在未获得法院支持之前,单方停播或擅自接洽第三方仍有一定风险。

(二)艺人收入不足时的权利救济
 

艺人签约后长期收入不足,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是否足以构成解约的正当理由?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不同情形。

情形一:公司未提供任何演艺机会,艺人没有收入来源。如果经纪公司签约后完全“放养”,既不安排演出,也不提供培训推广,导致艺人长期零收入或极低收入,那么艺人的合同目的(通过演艺活动获取报酬、发展职业)显然无法实现。这种情形通常可以认定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艺人有权解除合同。

情形二:公司提供了部分机会,但收入仍然很低。这种情况下需要看收入低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艺人自身知名度有限、市场行情不佳等客观因素,而非公司怠于履约,那么艺人很难将“收入低”归责于公司。合同本身并不保证艺人一定能够走红或赚大钱,它只保证双方共同努力的方向。此时艺人若单方解约,很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情形三:合同中约定了保底收入,但公司未达到。一些经纪合同会约定“保底收入条款”,即公司承诺艺人每年不低于一定金额的收入。如果公司未能实现该保底,就构成明确违约。艺人可以据此要求解约,并主张公司补足差额。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审查公司在合约期内是否履行了基本的经纪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提供了符合行业标准的培训、是否积极为艺人争取演出机会、是否按时结算收入等。如果公司确实做了应做的工作,只是结果不理想,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艺人无责解约;反之,如果公司基本上没有任何作为,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具体资源数量,法院也可能基于诚信原则和合同目的,认定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对于收入不足的艺人,在决定解约前,建议先梳理一下:公司到底做了什么、没做什么?有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的消极作为?比如长时间没有收到任何工作安排的通知、多次询问资源但公司不予回应等。这些细节在诉讼中往往比“收入数字”本身更有说服力。

(三)解约的法律路径选择
 

艺人决定解约后,通常面临四种路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每种路径的成本、效率和风险各不相同,适合不同的情形。

协商永远是最低成本的选择。双方坐下来谈,找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比如艺人支付一笔合理的解约费换取自由,或者调整合同分成比例继续合作。协商的好处是速度快、不伤和气、不需要公开。但前提是双方还有基本的信任和沟通渠道。如果公司态度强硬,或者双方已经撕破脸,协商的空间就很小了。

调解是协商的升级版。当双方谈不拢,但又不愿意直接撕破脸上法庭时,可以请第三方介入。行业协会、律师、仲裁机构的调解中心都可以担任调解方。调解的意见没有强制执行力,但可以帮助双方理性评估得失,找到折中点。对于希望低调处理纠纷的艺人来说,调解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仲裁适用于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情形。仲裁的优点是保密——裁决结果不公开,可以避免舆论风波。而且仲裁一裁终局,没有上诉程序,效率比诉讼高。缺点是需要预付仲裁费,通常比诉讼费高一些,且一旦做出裁决很难推翻。

诉讼是最常见的路径。诉讼的优点是程序规范、判决公开、可以上诉。缺点是周期长、成本不低,且判决书会在网上公开,可能影响艺人商业形象。诉讼适合那些协商无果、合同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争议金额较大的情况。

实践中,不少艺人会选择“先发制人”——主动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同时对公司提出的高额违约金进行抗辩。如此,通过主动出击往往比被动应诉更有策略空间。

(四)风险评估与替代方案
 

解约不是一件小事。在行动之前,艺人需要对三类风险做一次冷静的评估。

1. 法律风险。核心问题是:你解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是因为公司根本违约(如长期拖欠收入、不提供任何机会),那么胜算较大,甚至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但如果只是“觉得公司不给力”“收入太低”“不想干了”,法院很可能认定艺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在解约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合同条款和现有证据。

2. 经济风险。即便最终胜诉,诉讼本身也需要投入时间和金钱。律师费、诉讼费、可能的保全费加起来不是小数。如果败诉,还要支付法院判定的赔偿金。根据司法实践,新人艺人的赔偿金通常在几十万元以内,但当红艺人的赔偿金可能高达数百万。艺人需要想清楚:自己能否承受这个风险?是否有能力支付赔偿。

3. 职业风险。解约意味着与原公司彻底翻脸。在行业里,原公司可能会通过人脉封杀艺人,或者散布不利于艺人的信息。即便法律上赢了,资源断供、圈内抵制等情况也可能发生。尤其是对于刚起步的新人,如果得罪了有一定势力的经纪公司,后续发展可能会非常困难。当然,如果公司本身已经没什么资源,这个风险就相对较小。

除了直接解约,艺人还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替代方案:

1. 合同变更。尝试与公司协商修改合同条款,比如缩短剩余期限、降低分成比例、增加保底收入等。公司有时候也不愿意闹上法庭,如果艺人提出一个合理的方案,双方有可能达成新的协议。

2. 暂时搁置,等待合同到期。如果剩余期限不长(比如一两年),艺人可以考虑不再投入精力,去做一些不违反独家经纪权的其他工作(比如自己接一些零散活,或者干脆转行)。等合同自然到期,再自由发展。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公司不会主动起诉艺人。

3. 以退为进,收集证据。如果暂时不想撕破脸,可以一边维持表面关系,一边默默收集公司违约的证据(如拖欠收入的记录、不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等)。等到证据足够充分时,再提出解约,会更有把握。

4. 寻求外部投资或新公司接盘。如果艺人已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可以尝试找新的经纪公司“买断”原合同。新公司愿意支付一笔解约费,换取艺人的加盟。这种做法在行业里并不少见,对三方都有利。

总之,解约是一个需要综合权衡的决策。没有标准答案,只有最适合自己情况的方案。艺人务必保持冷静,多听取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因一时冲动而付出过高的代价。

 

结语
 
 

通过对近年来司法实践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正处于深刻变革期。从传统的“师徒制”“雇佣制”向现代的“合作制”“共生制”转变,这既是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结果。

对艺人而言,在追求明星梦想的同时,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签约前要审慎审查,签约时要明确约定,履约中要保留证据。当面临不公待遇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理性评估风险,选择最适合的维权路径。

对经纪公司而言,要认识到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传统的控制型管理模式已经难以为继。只有真正尊重艺人、平等合作、共享发展,才能实现长期共赢。特别是在公司经营困难时,更要诚信经营,妥善处理与艺人的关系,避免矛盾激化。

展望未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行业自律的逐步完善,我们期待看到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健康的演艺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艺人和经纪公司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平等对话、互利合作,共同创造更多优秀的文艺作品,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法律的天平应当永远倾向公平正义。无论是艺人还是经纪公司,都应当在法律的轨道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有这样,中国的演艺事业才能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文化强国贡献力量。

 
 
 
 
 
 

●注释: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之三【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0日‌。

[2] 参见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3)黔0602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4年3月29日。

[3] 参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9民初621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3年1月31日。

[4] 参见边雪:《赵露思深陷解约风波 三大焦点律师解析》,载《封面新闻》,发布日期2025年8月13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40326741248501659&wfr=spider&for=pc。

[5] 参见孙梦圆:《鞠婧祎与丝芭“互撕”,后者集结多家一线投资机构》,

载《野马财经》,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8日,访问地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51847900769952515&wfr=spider&for=pc。

[6] 参见杨翔菲:《王一博,获授价值2500万港元股份》,载上海证券报微信公众号,发布日期:2026年3月26日,访问地址:https://www.cnstock.com/commonDetail/657346。

[7] 泉州晚报:《签下演艺经纪合同仅直播7天就停播》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0日,访问地址:https://szb.qzwb.com/qzwb/pc/cons/202510/20/content_156819.html。

[8] 中国青年报:《一大学生主播与经纪公司解约被索赔900万元》,发布日期:2023年7月31日,访问地址:https://news.cyol.com/gb/articles/2023-07/31/content_gGEEg6Ul5z.html。

[9] 北京青年报:《蔡徐坤一审被判赔前东家300万违约金》,发布日期:2023年5月6日,访问地址:https://m.cyol.com/gb/articles/2023-05/06/content_EA4EpycaNA.html。

[10] 参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9民初1079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1年12月30日。

[11] 上海法治报:《又一位女团成员与丝芭解约,被判赔偿违约金30万》,发布日期:2023年3月22日,访问地址: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396216。

[12] 参见王利明:《司法调整民事违约金的法理与规则》,载《检察日报-理论版》,发布日期:2024年7月17日,访问地址:https://login.12309.gov.cn:8443/spp/llyj/202407/t20240717_660656.shtml。

[13] 同注[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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