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琴等:韩国SK控股会长崔泰源财产分割一案——对中国家族企业财富传承之启示

发布时间: 2026.07.17
 
 
一、两军对垒,聚焦股权分割纠纷

 

SK控股会长崔泰源与其前妻卢素英的财产分割案,将在2026年7月迎来终审判决,这场从2017年就开始的大案(提出离婚调解申请),届时走向“大结局”。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婚变原因是崔泰源公开承认与T&C财团理事长金熙英同居并育有子女,随后双方爆发关于财产分割的诉讼。

作为集团掌门人的崔泰源,个人持有SK控股约1297万余股(每股市场价约:60万韩元,折合人民币每股约:2725.4元;截至2026年7月8日)。双方就该笔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争端,已经从一审、二审步入再审,但是最终结果仍然无法准确预测。

 

 
二、SK股权分割纠纷,何以走到今日

 

大家会理所当然地设想,SK集团已经传承三代,其掌舵人身旁应当有着众多的精英律师们为其在婚姻、家族财富传承等方面进行量身设计,婚变导致财产分割等事项肯定已早早设计好。怎么相关财产分割会从2019年持续至今,而且对于最终结果还无法准确预料呢?

 
(一)继承而来的股权为何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崔泰源持有的SK集团的核心股份,来自继承其父亲的遗产。韩国《民法典》的第八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于婚前所有的固有财产及婚姻期间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为其特有财产”,明确韩国实行分别财产制度。即结婚了,夫妻财产默认归各自所有、使用、收益,不会成为与配偶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该条款,崔泰源无需安排婚前/婚内协议,离婚时便胜券在握。

但是包括韩国在内的诸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度的法域,大多以判例、立法的方式确立了诸多例外情形(如:新加坡、纽约州、中国香港)。明确了夫妻一方对另外一方财产的维持、增值具有贡献的,因此而增值的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名义上为夫妻一方单独取得,但是实际为夫妻双方协力取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劳务、育儿)。

对于崔泰源继承而来的股份,女方之父卢泰愚总统曾为崔泰源之父崔锺贤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为SK集团经营取得成功提供无形帮助。

二审法院因而认为女方为该笔股权的维持、增值作出了巨大贡献,因而就该股权的增值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从而这笔核心股权面临着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

 
(二)股权信托的缺位

信托制度的雏形即用于家庭财富的传承与保全,将核心股份装入股权信托,从而与婚姻、其他风险进行分离在欧美国家/地区盛行已久。

信托要求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一旦设立就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受益人按照约定享受受益权。

根据上述内容和通行做法,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可以实现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受益权之间的分离,从而发挥“保险箱”的功能。

若发生婚变,因为股权早早与自身分离,即便该信托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配偶也无法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对该笔股权进行分割,至多影响信托收益的分配。

但是受日韩企业继承模式中“王朝模式”的影响,力求对企业进行直接、有力的控制,大多倾向于选择构建复杂的交叉持股架构,而非采取家族信托模式。

崔泰源家族没有设立上述的股权信托或者家族信托,以至于此番婚变可能对核心股权进行分割,继而对企业的治理、公司股价产生负面影响。

 
(三)婚内财产协议缺失

婚内财产协议“谈钱伤感情”的标签目前已然褪色不少,公众也不再忌讳早早就谈论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在再婚人士中适用情况相当多。通过对婚前以及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债务承担等事项做出的约定,从而锁定财产归属,排除共同所有制与其他变量对于自身财产的扰动。

本案中,崔泰源家族认为韩国默认实行前文所述的夫妻分别财产制,即使就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女方家庭劳务、育儿对于该笔股权增值的贡献度也较低,即使分割也是极小比例,继而没有设立婚内财产协议。事实上,韩国一审法院也如崔泰源家族设想,在仅考量女方对于家庭劳务、育儿方面的贡献后,判决男方仅需分割公司股份的0.42%给女方。

但是,崔泰源家族遗漏了在经营期间女方父亲实际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和发放许可、牌照方面的便利等因素,女方实际贡献程度大幅增加,分割比例激增。

虽然对于上述贡献是否符合韩国《民法典》中对于贡献的合法性、不违反公共秩序等原则要求尚有争议。但如果崔泰源在婚变前提早拟好婚内财产协议,锁定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其无需疲于应付该诉讼。

 

 
三、镜鉴:其他国家/地区的案例

 

为更清晰把握守护家族企业财产的关键,将以下列两个真实案例来进一步学习。

 
(一)范例:默多克与邓文迪离婚案

传媒业大亨默多克与邓文迪的离婚案被称之为“史上最划算的离婚”。

二人在2013年5月宣告离婚,当年11月便达成协定,在其后的纽约法庭上,默多克与邓文迪的离婚案从开庭到结束,整个过程不到十分钟。

与崔泰源相比堪称神速。同样都拥有规模庞大的遗产,默多克离婚怎么就这么干脆利落?

其实默多克也并非没在离婚上吃过亏,默多克与第二任妻子安娜离婚时,被分走17亿美元的资产。有了前车之鉴,他在1999年与邓文迪结婚前便设计两层防护措施。

1. 吃一堑长一智:设立家族信托

默多克设立了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并且将自身的核心资产(如:福克斯公司股权)装入其中,与自身相分离。同时规定仅能由自己和自己与前两任妻子所生的四位子女作为受托人,保证了公司所有权不会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诉讼中被分割,仅在信托中为自己与邓文迪所生的两个子女保留了受益权。

2. 精心设计的婚前协议

根据媒体公开内容,默多克与邓文迪签订有严格设计好的婚前协议。协议内容明确规定了各自财产的范围,并且禁止邓文迪染指其持有的新闻集团的股份。

在默多克与邓文迪离婚案中,默多克通过上述两个法律文件之设计,完成了对自身核心资产的保护,离婚流程迅速无纠纷,堪称典范!

 
(二)警示:杰夫·贝索斯离婚案

杰夫·贝索斯是知名电商平台亚马逊(Amazon)的掌门人,婚变源于贝索斯在2019年初被曝光与其好友的妻子发生了婚外情,随后宣布与其前妻麦肯齐结束长达25年的婚姻。

值得注意的是,贝索斯与其结发妻子在发家之前就已经结合,两人的婚姻长期处于“裸奔”状态,没有签署婚前协议。根据两人居住的华盛顿州的相关法律规定,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创造的全部财富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当时亚马逊的股价,如果就贝索斯名下的股权进行分割,贝索斯将付出超过750亿美元的代价。因涉及的股权的市场价值堪称天文数字,贝索斯无法全部以折现的方式替代支付,如果对簿公堂,贝索斯将会十分被动,其对亚马逊的控制权必然被动摇。

最终,麦肯齐主动让步,以分走贝索斯持有的亚马逊股份的25%(当时价值380亿美元),并且向贝索斯让渡相关股票的投票权收场。

依托于他人的怜悯,贝索斯逃过一劫,但也伤筋动骨。

 

 
四、对中国家族企业财富传承之启示

 

通过三个案件对比,在可能发生的婚变中如何掌控自己的财富和控制权的路径清晰起来。

 
(一)安排好婚前/婚内协议

与另一方签订婚前/婚内协议是使用最普遍、最经济的方案。

无论是国内的默认婚后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还是外法域比较多见的夫妻分别财产制度、公平分配制度。

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财产的持有、维持有贡献,从而可以请求就增值部分进行分割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李富真案,可以通过安排婚前/婚内协议的方式来防止核心财产被分割。

但是婚前/婚内协议也不是万能的,存在下列的局限性/风险点:

1. 部分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婚前协议一旦签订之后不得再协议进行变更,需要通过司法审查许可后方可以进行变更,设计时候需要慎之又慎,否则变更程序繁琐。

2. 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使用联名账户支付家庭生活费用,或者在不动产产权登记中,增加配偶的名字等行为。

由于立法层面未对夫妻间赠与和夫妻财产协议的区分划分统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甚至出现了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判决。

故上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是附目的性赠与进而最终被法官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内/婚前协议中应当提前进行设计。

3. 协议条款应当详尽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保证书》中仅载“婚后全部财产归属另一方所有”这一笼统表述,离婚时,另一方主张依据《保证书》分割财产。

该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4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案例1:史某诉周某离婚案)历经三次审判,被司法机关先后分别定性为:条款显失公平、条款意思表示不明确、《保证书》系赠与合同,最终导致该《保证书》无法发挥实效。

故起草协议,在设定原则性条款的同时要列明具体财产/人身权利事项的具体分配规则,以保障合意明确无瑕疵,避免重蹈覆辙。

 
(二)将核心资产装入家族信托

这一设计在默多克与邓文迪离婚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这种方法相较于婚前/婚内协议,从法律上实现了资产的完全隔离。因为信托财产属于受托人财产,但同时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分离,从而实现将核心资产与自身相分离,不再归于自身名下。

囿于信托源自英格兰,兴盛于英美,在亚洲国家/地区的立法过程中大多进行了本土化,如香港、新加坡地区均规定委托人为其本人保留在该信托下的任何或全部投资权力或资产管理职能。

包括中国大陆在内,对信托进行权利保留本身不会影响信托的效力。故上述国家/地区为确保信托的独立性,更加侧重从实质上判断信托财产是否独立。

进而可通过家族委员会参与重大决策、子女作为“保护人”、保留受托人解任权等方式执行信托。

在风险隔离的同时,在婚变时配偶也无法分割核心资产。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下列风险:

1. 权利保留应当注意界限

将股权装入信托时候,为规避风险,会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精心设计的架构来间接行使控制权。但委托人不免会忧虑对核心资产的控制力度是否减弱,进而在信托条款中要求受托人依委托人指示行事或者仍然实际控制、处分信托财产,以保证自己的控制权不流失。

这种情形下信托财产独立性实际上被大幅削弱,在诉讼中容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虚假信托,导致信托无效。

2. 信托的设立以信托财产合法为前提

如果设立信托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但配偶不知情的,配偶仍然可以以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将对应的价款请求进行分割;或者用于逃避债务、税务等其他非法目的,纵使信托为离岸信托,最终也会以法律规避等事由被击穿。

 

 
结语
 

再回看SK会长的世纪离婚大案,高净值人群家庭财富传承固然离不开掌门人在商业领域的成功,但是商业之外的温情、亲情面纱遮盖下的风险也应当被洞见,并预先通过专业法律、税务、金融操作铺就一条“安全通道”,让财富巨轮在代际传承的长河中行稳致远!

 
 
 
 
 
 

●参考文献:

(1)参见王雷:《夫妻财产约定的识别与法律效力》,载《现代法学》2025年第05期,第49-64页。

(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4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89-95页

(3)《民法典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编写组编:《民法典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89页。

(4)李魏《家族传承模式选择与优劣解析》载:《家族企业》2016年10月刊

(5)韩国大法院判例:2010모4071, 4088

(6)纽约州上诉法院判例:Price v. Price(69 N.Y.2d 8,1986)

(7)参见李云滨、李震:《夫妻财产制协议与赠与协议的识别及法律适用》,载《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5年第03期,第61-66页

(8)参见赵磊:《论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权利保留》载:《甘肃社会科学》2024年第03期,第124-132页

(9)See James Barr Ames, The Origin of Uses and Trusts, Harvard Law Review ,Feb., 1908, Vol.21, No.4 (Feb., 1908), p.26

(10)邰立群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2022)甘01民初98号]

(11)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EB/OL].(200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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