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太原分所合伙人梁丽君律师依法接受北京中圆银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圆银通”)委托,为其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均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审核。
根据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指明了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情形,且对法律意见书的核查内容提出了全面且具有针对性的指引要求。
中圆银通因办理首支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手续,委托大成太原分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且因中圆银通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较其于基金业协会登记时发生了重大变更,同时委托大成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大成太原分所接受中圆银通的委托后,组成了由梁丽君律师牵头的专项法律服务小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中圆银通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助力企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化整改,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16年7月11日,团队律师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核。2016年7月29日,团队律师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中圆银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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