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为报价系统首个贸易融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储架模式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 2017.03.27

        2017年2月14日,“山西证券-浙商银行池融1-20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获得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无异议函。该产品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手打造,是报价系统首个基础资产涵盖包括票据类资产在内的四种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储架式资产证券化项目,同时也是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个储架式贸易融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

        大成北京总部高级合伙人王立宏律师带领其资产证券化业务团队为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项目成员包括合伙人何玉华律师及郑文静、张昭熙、李雨枫等。本产品首次将国内信用证类资产、银行付款保函类资产、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类资产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类资产共同作为基础资产,并采取储架模式申报;项目前期,就基础资产的同质性、四种贸易融资类应收账款的回款路径、回款时间与兑付安排的匹配、银行信用的体现、基础资产赎回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的代理管理和质押等核心要点,浙商银行与大成律师、管理人、评级机构等参与机构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多轮结构设计讨论。储架模式项下的各期资产支持证券不做优先劣后分层,获得AAA初始评级。本项目得到了报价系统的全面指导和浙商银行的大力支持,历经两个半月时间,最终成功取得无异议函,并获准有效期24个月。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监会批准的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浙江省杭州市。为实现“成为最具竞争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浙江省最重要金融平台”愿景,浙商银行以“全资产经营”战略为服务导向,持续创新公司业务特色和优势,做企业的“财务公司”和“内部银行”,深受客户和市场认同。贸易融资服务作为浙商银行公司业务板块最具特色及创新能力的业务,从基础资产的形成到流转等环节均有高度的规范性和效率性,本次结合浙商银行内部管理体制与自身业务特色,成功申报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储架式资产证券化项目,浙商银行将继续推行并打造“企业流动性服务银行” 与“全价值服务银行”特色,依托其现有的居于业内领先地位的池化融资业务体系,为企业提供更加自由灵活、高效规范的贸易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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