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大成北京办公室刑事部合伙人蒋运宁律师接受了单位行贿案嫌疑人任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相对复杂,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具有以下特点:
本案从程序上有两个特点:一是单位行贿数额巨大。在整个侦查阶段中,侦查机关对律师会见进行了限制,每次会见均须经侦查机关许可后,由办案人员陪同才能完成;二是因为与本案有关的受贿案属于受纪委关注的重大复杂案件,所以本案无论是在立案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一审阶段,均须省级检察院或者省级法院下发指定管辖函后,才能正式立案管辖。这样不仅会拖慢办案进程,还不利于任某尽早接受处罚回归社会。蒋运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湖北当地向侦查机关提前申请会见,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与各办案机关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推动各办案机关缩短签发指定管辖函的时间、加快审查起诉和审判的进程。
本案从实体上有两个从轻情节,一是任某参与的四起单位行贿行为中,亲自送钱且既遂的仅两起,总额仅30万元;亲自送钱且未遂的一起,金额为30万元;未亲自送钱、仅按照领导要求准备资金的一起,且该起单位行贿金额并非指控认定的190万元,而是150万元,所以任某所参与的单位行贿总金额不是指控认定的255万元,而是215万元。由此可见,任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任某的到案经过是主动投案,到案后除全面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二起单位行贿行为外,还主动全面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且对侦破其他重大案件起关键性作用的二起单位行贿行为。因此任某依法成立自首,并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过蒋运宁律师的辩护,最后一审法院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从收到省高院指定管辖函正式受案,到开庭审理,再到一审的宣判和生效,仅用时23天。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任某判处了缓刑,委托人及任某对本案的成功辩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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