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苗全军律师及团队成员刘思含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领域某头部央企工作人员涉嫌诈骗1亿余元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诈骗罪不予以起诉。本起案件中,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该央企工作人员在PPP项目施工及结算过程中通过虚增工程量及虚报材料价格的方式骗取某地方政府工程款,其中虚构中粗砂、碎石、生石灰、中空壁塑钢缠绕管等材料的价格,虚构生石灰、取土、弃土及其他工程的工程量,涉案金额达107,819,628.76元;同时指控该名工作人员与某材料供应商履行协议时虚报生石灰、中粗砂用量,涉案金额达4,034,834.00元。
审查起诉阶段,苗全军律师提交了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首先,认为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并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其次,结算过程中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工程验工计价金额为9.73亿元,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为4.56亿元,大量工程款尚未予以支付,并未造成实际损失;再次,总包单位的施工和结算行为符合建设工程领域的惯例,不应将民事欺诈和诈骗犯罪等同,如果双方对结算价款有争议,可以通过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且当地政府审计的结果不能代替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结果;最后,辩护人提交了一份无罪判例,并与本案进行了比较分析。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诈骗罪不予以起诉。
经验分享
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诈骗案件因刑民交叉复杂、专业性强、涉案金额巨大等问题,导致辩护工作存在较大难点。此类案件一旦定罪,行为人通常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建工领域结算纠纷常有发生,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抬高材料价格的现象也较为常见,但施工单位及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仍需围绕诈骗罪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本案中,苗全军律师从该央企员工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角度出发,围绕建设工程领域中工程结算惯例与检察院进行沟通。苗全军律师提出多报工程量、虚报材料价格的行为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结算时的常见现象,往往事出有因,本案中就存在管理出效益的情况,总包单位通过自己加工粗砂代替商品砂,以及将购买的生石灰加工成熟石灰等情形,不能仅因存在虚假行为就认定为诈骗,需正确理解刑民交叉,否则建工领域结算过程中将出现巨量的诈骗案件。另外,该央企工作人员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即便其行为存在欺骗性质,也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如地方政府对工程量、材料价格有异议,可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协商不成仍可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本案不应按照诈骗罪处理。
结语
建设工程领域诈骗案件的辩护,本质上是市场经济秩序与刑法谦抑性的法治平衡。本起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诈骗罪不予以起诉,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司法公正;既增强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也避免了公权力过度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同时,大成律师也建议各方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诚信为本,协商为上,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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