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成律师事务所助力长兴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文旅集团”)成功发行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首单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创浙江省湖州地区自贸区债券发行最低利率。本次债券的发行规模为2.3亿人民币,期限3年,票面利率4.2%,由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备用信用证支持,并在中华(澳门)金融资产交易所(MOX)挂牌上市。
长兴文旅集团由浙江省长兴县旅游局于2008年10月出资设立,2014年变更为由长兴县交通运输局实际控制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委、县府批准授权经营国有文化旅游资产的直属单位,为长兴县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旅游景区建设及经营管理主体、文艺及体育赛事活动承办方。
大成律师团队在本次债券发行项目中担任承销商中国法律顾问,为本次债券的发行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对长兴文旅集团及重要的境内子公司进行中国法律尽职调查,审阅、修改本次发行的交易文件并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等。大成律师团队由高级合伙人徐文萍律师、袁旭升律师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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