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助力投资者成功向境外美元债发行人增信主体追偿

发布时间: 2024.05.07

近年来,境外中资美元债暴雷此起彼伏,很多投资者却难以维权。近日,大成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投资者,在境外美元债违约时,向美元债发行人的增信主体追偿,历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获得胜诉判决。


与通常美元债一样,本案美元债发行主体和上市公司实体位于境外,实际经营主体和控股股东在内地,增信主体包括境内外实体和个人,境外投资者认购美元债未能获得兑付和清偿,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境内投资者,债券仍登记在境外投资者名下。本案涉及管辖权争议、法律适用争议、场内结算转让和债权转让有效性争议等诸多复杂的境内外法律问题。


关于本案的管辖权,大成律师团队成功说服法官内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在管辖权异议的一审和二审中获得胜诉裁定。债券发行文件约定纽约州法院管辖,债券增信文件约定了在香港法院诉讼的“非对称管辖条款”,增信主体主张内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或者即使具有管辖权,内地法院也是不方便法院。对此,大成律师团队结合我国立法、司法解释、案例、学理,提出了强有力的答辩,获得法院认可。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大成律师团队成功说服法官采用分割方法确定法律适用,法院认定债券增信文件和转让文件均合法有效,支持了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对债券发行的审查,根据各方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以美国纽约州法律为准据法;对债券增信文件,根据各方协议约定,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作为准据法;对《债权转让协议》,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以中国内地法律为准据法。“债权转让”属于《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而“权利可转让性”属于债券增信文件约定的内容,应分别适用内地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大成律师团队提交了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的内地法律意见,聘请香港资深大律师和大律师,提供专业的香港法意见,反驳了对方律师及其聘请的香港大律师的意见,获得法院认可。法院最终认为,“回购请求权”可以转让,原告已获得回购请求权,在发行人违约、增信主体又未履行回购义务时,增信主体提出的各种抗辩均不能得到认可。增信主体提出的抗辩包括转让无效、债券持有人与作为债权受让人的债权持有人二者分离不符合“券款对付”、债券只能场内结算转让而不能通过债权转让予以规避、受让人不具有债券投资资格、债权转让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律师费不应得到支持。


大成律师团队由高级合伙人刘林森总负责,高级合伙人李寿双,律师李庆明周维文于凡和律师助理郭心然等共同配合,以专业、勤勉、高效、可靠获得客户高度认可,成功解决了本案美元债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大成律师团队在本案的代理经验也为后续其他认购美元债的投资者成功维权提供了可行方案,投资者也不用再因为美元债的发行结构复杂、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复杂、发行主体与实际控制人资产位于不同国家(地区)等原因而不敢拿起法律武器。本次判决后,遇到境外美元债违约,投资者将拥有更多选择,也可以考虑在内地法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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