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王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变更为监视居住。2013年,本案侦查终结,移交该院公诉二处审查起诉,后指定由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3年底,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变更罪名为玩忽职守罪,向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担任北京市某派出所副所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受前任上司的请托,违反北京市公安局《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的具体规定,以及派出所办理户籍分户的程序,为不符合户籍分户条件的刘某某等人违规办理户籍分户。其行为直接导致事后刘某某以违规办理的户籍分户为依托,在北京地铁6、8号线拆迁过程中,采取虚增房屋面积、编造虚假事实的手段,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190.873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大成赵运恒律师、徐文丽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的一审辩护人后,通过查阅案卷,听取王某的陈述和辩解,认真分析案情,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法律错误,向审判庭提交了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依据当时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刘某某等人分的户依法不能作为进行拆迁补偿的认定和计算依据,依据现有证据,王某在办理分户时一是预料不到两年后该地区会拆迁;二是不可能知道拆迁项目部会违反北京市政府规定,把拆迁补偿与分户联系起来;三是不可能预料到刘某某等人会勾结拆迁负责人实施诈骗,而评估员、拆迁人员、代建方又集体失职,没有真正测量、核对房屋面积,导致不足4平方米的房屋虚增面积按34平方米领取拆迁补偿190余万元,而原本4平方米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实际还不到13万元,尚未达到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标准。因此,被告人王某的分户行为与诈骗不存在关联,也不会导致诈骗结果发生,也就不应该对刘某某等人诈骗行为所造成的拆迁补偿款损失结果负责,依法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案一审庭审结束后,辩护人与王某谈话时发现王某是现任的北京市区人大代表,可是案卷材料中没有相应记录和区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文件,故要求王某进一步提供详细信息和证明材料,并及时向审判庭反映相关情况并提出补充辩护意见。辩护人指出,王某被立案侦察直至一审庭审期间,其一直是正常履职的区人大代表身份,并多次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相关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和接受刑事审判。在本案中,各办案机关对王某的身份任职审查不严,没有向其告知人大代表的诉讼权利,没有履行申请区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的法定程序,即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侦查、审查起诉以至审判。因此,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违法,侵犯了公民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合法权利,应属无效,经由无效程序产生的各项决定、裁判等应予撤销。
辩护人提出补充辩护意见后,经公诉机关申请要求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完毕,怀柔区人民法院取得区人大代表常委会审判许可再次开庭,对王某区人大代表的身份材料进行质证,辩护人在庭审中坚持本案之前的诉讼程序违法无效。该次庭审结束后,公诉机关以不应当追究王某刑事责任为由,向怀柔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法院做出了刑事裁定准予检察院撤诉,并在刑事裁定书中认可公诉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王某对该刑事裁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撤销该裁定,改判其无罪。辩护人也坚持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最终,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做出不起诉决定,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王某不起诉。至此,通过赵运恒律师、徐文丽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成功达到了无罪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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