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为被控职务侵占亿元的被告人无罪辩护成功

发布时间: 2014.08.07

        日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马某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不予认定,判决二人无罪。大成北京总部董方伟、杜永浩律师为高某某提供了无罪辩护法律服务。

        该案源于2002年唐山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宏成公司)与农行燕郊支行签署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将一处89.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宏成公司拥有。宏成公司支付500万元部分受让款后,因受政府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限制而使该合同多年处于中止履行状态。2008年,宏成公司全体股东高某某等与天津华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泽远公司)签署《关于宏成公司之转让协议》,将上述89.5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权益转让给华泽远公司,并为此约定了土地和款项交付方式。为防止华泽远公司向高某某等人支付2000万元首付款后因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等风险而致损害,双方协商一致,高某某等全体宏成公司股东将所持宏成公司股权全部变更登记为华泽远公司持有,待协议履行完毕后恢复原状。于是,华泽远公司指定两名自然人代持宏成公司全部股权,该两名自然人变更登记为宏成公司股东。

        由于华泽远公司未能履行后续付款义务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无法进行,2010年,高某某以宏成公司名义与三河市思菩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思菩兰公司)签署《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书》,将上述土地合同权益作价1.24亿元转让给思菩兰公司,并实际取得思菩兰公司支付的1.04亿元现金。由于马某某对促成交易起到了作用,高将其中近一半款项交给了马某某。据此,华泽远公司及其代持股人向唐山市警方报案,警方即指控高某某、马某某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批捕,将二人羁押。

        唐山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董方伟和杜永浩律师受高某某亲属委托,为高某某提供辩护法律服务。他们坚定地认为高某某和马某某无罪,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高某某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指明无论高某某有无财产处分权,他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马某某也因此而自然无罪。唐山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二人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交丰润区检察院按照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诉讼期间,董方伟和杜永浩律师提交了长达30余页的辩护词,全面、系统、详尽阐述高某某和马某某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尤其在庭审期间抓住华泽远公司代理人及其证人自相矛盾的说辞和证言,对庭审进程和质证结果产生导向性影响。最终赢得一审无罪判决。

        该案特点:涉案财产过亿元,数额特别巨大;罪名、量刑与结果均存在本质差异;法律关系看似简单,实则复杂,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债权转让、投资并购、股权交易和担保、劳动合同关系、隐名与显名股东、辩护技巧等诸多法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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